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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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道
民法典,尤其是博大精深,卷帙浩繁的民法典,是现代商品经济与法律文明和谐结合的精美产物。同时,民法典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文明的演进又起着极其伟大且难以代替的推动作用。纵观历史长河,人类经济与文化的典型发展阶段无不屹立着一座记载这一历史变迁的丰碑,这座丰碑就是民法典。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再到德国民法典,这一演绎过程同时也意味着:简单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我们还可以列数出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等。它们在世界法制史中是那样的卓尔不群,熠熠生辉民法典,同样是近现代中国人的企求和向往,同样是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必由之道。我们回首近十余年的共和国民事立法进程,会欣慰地发现:我国的民事立法的确有令人振奋的进步和收获。以《民法通则》为中枢,以民事单行基本法为主干,以众多民事条例,细则为支脉,辅之以一定数量的司法解释,这,便是我国民事立法现状的轮廓,也是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我国民事立法的这:一格局和特征是基本符合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处于激浊扬清的历史变迁时期的实际情况,基本适应以改革为主题的阶段性社会发展的要求。客观地说,它既没有不切实际的超前,也没有过于保守的滞后,大体反映了立法之于国情的依赖性与反作用性,因而基本上是成功的;它极广泛,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演进过程,使我国的民法学理论研究也随之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民事立法技术在探索中不断提高,使得统一民法典的制定
成为水到渠成,瓜热蒂落之事。
一、民法典-不应再是设想
民法典必须尽快出台的决定性因素是我国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生活关系。“民法准则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只反映了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我们认为,改革发展到今天,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均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是这种变化成就了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时机。
第一,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经济关系变化颇巨,改革的不断推进已带来了经济结构的深层次变化。举凡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联营与各类合伙的大量涌现。土地有偿使用与出租制度的正式确立,证券市场的初步发育,企业兼并与产权转让的方兴未艾,居间与代理制,度的广泛运用,动产质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始显身份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稳步推进,价格双轨制的手,逐步隐退等等无—不传递着商品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信息。尤其是今天当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今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体系将有更大程度的发展和创新。面对如此变化了并且将继续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原有的民事立法包括《民法通则》显然已力不从心,鞭长莫及。不仅如此;社会关系的发展一旦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调
整范畴,创设法律的初衷就难以如愿,而且极容易反变为束缚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社会愈发展,这种反映就会愈明显。只有及时喘IJ 定适应这一经济关系变革需要的民法典,才能使民事立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使民法这一最主要,最直接的规范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人格尊严、权利价值、局部利益等进一步得到承认与尊重,以人格,身份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将愈益丰富,愈益重要。而现有民事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之财产关系显得更为零散和粗糙,迫切需要更完善,更科学的立法。
第二,10余年来的民事立法实践为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立法技术方面的条件。全国人大颁布的近20个民事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部,委颁布的近百个。民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近10个司法解释,为立法机关从事大规模的民法典创制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信心和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立法机关能够依赖其日趋成熟的立法心态,立法技术,立法手段,立法经验去胜任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第三,从民事审判实践考察,一方面,现行民事立法包括《民法通则》确已不能适应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诸如现在广泛出现的合伙纠纷,联营纠纷,担保纠纷。法人主体资格纠纷,不动产权益纠纷、债务清偿纠纷,票据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人格权纠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