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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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行与维修管理
1、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与改装》——2004 年 6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得基本准则.
AR—91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2004年1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年 6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得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得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与无人自由气球)得飞行与运行.
3.CCAR-91FS—II《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
规定》——1996年10 月 16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4。

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年10 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 8日民航局制定得《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得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得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 8 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年 2 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 6月 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与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得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与实施细则。

6。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5月 12日民航总局令 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 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 CCAR—
121FS;2004 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得航空运营人所实施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千克以上得多发飞机实施得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得多发飞机实施得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 3400千克得多发飞机实施得全货机运输飞行).
附载一:咨询通告
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得编写》-—1998 年3 月 9 日发布。

AC-121-1 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得通知》——1999 年 10月20 日发布。

AC-121—2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得处理意见》——1999年 10月20 日发布。

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得指导材料得通知》—-2000 年 1 月10日发布。

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得通知》——2000年 2 月23
日发布.
AC-FS-2000-3《CCAR—121FS 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与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得实施办法》-—2000 年10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得政策与标准》--2000年10 月 30日发布。

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与休息时间问题得意见》——2001 年12 月 24日发布.
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得飞机性能分析》——2001年 12月 24 日发布。

AC-121FS-007《航空人员维修差错管理》——2002年5月 1日发布;拟修改,更名为AC-121-61《维修差错管理》。

AC-121FS-008《关于飞机上飞行机组睡眠区得要求》——2002 年 6 月18日发布。

AC—121FS-009《关于极地航路运行得要求与补充运行合格审定》——2002 年8月6日发布。

AC-121FS-010《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并、收购与破产运行规范过渡期条款》—-2002年 12月 23 日发布。

AC—121FS—011《航空承运人合并运行过渡期任务清单》—-2003 年 1 月9日发布. AC—121FS-012《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得咨询通告》—-2003 年12月31 日发布.
AC-121FS-13《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得适航与运行批准标准》——2004年 1 月 5 日发布。

AC-121AA-14《民用航空器结构腐蚀得预防与控制》-—2003年 1 月20 日发布、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2005年 3 月15日发布.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得申请与批准》-—2005年 3月 15 日发布。

AC—121—53《航空器维修方案》——2005年 3 月 15日发布.
AC—121-54《可靠性方案》-—2005年 3月15日发布。

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 DER 批准修理项目得管理》-—2003年 9 月18 日发布.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编写指南》——2005 年 3 月15日发布。

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2005年 3 月15 日发布。

AC-121-58《合格得航材》—-2005 年3月 15 日发布。

AC-121-59《飞机维修记录与档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0《使用困难报告及其调查》——拟发布。

AC-121-62《航空器租赁》—-2005年3月 15日发布.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与保留工作项目》--2005 年3月15 日发布。

AC—121-65《使用飞机平视引导系统实施 II 类或低于I 类得特殊批准程序》——拟发布。

附载二:文件
民航飞发[1999]158 号《关于对运输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有关问题得通知》-—1999年8 月 27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0]229 号《关于航空公司联合重组后进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得通知》——2000年12 月 12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2]28 号《关于贯彻 CCAR121、97 条有关问题得通知》——2002年2月1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2]191号《关于认真落实规章,提高安全运行标准有关问题得通知》——2002年9月23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5 号《关于对跨地区运行得航空公司实施飞行标准管理得方法得通知》——2003 年 3 月 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7 号《关于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陆空双向通信情报得通报》——2003年 7月 28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8号《关于转发FAA 监察员建议得通知》-—2003 年 8 月15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25 号《关于解决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若干问题得通知》-—2003年 12 月 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4]7号《2004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2004 年4月印发.
7.CCAR-129《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7月通过审定. ——用于实施对持有外国航空运营人合格证或其她有效证件,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我国境内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得运行管理.
附载:文件
民航总局文件飞发[2004]104号《关于对独联体包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得若干问题通知》民航飞发[2004] 126号《关于加强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工作得通知》——2004年 6 月 30日印发。

8.CCAR-135《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6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运营人所实施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与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得多发飞机实施得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与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得多发飞机实施得不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与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千克得多发飞机实施得全货机运输飞行)。

9.CCAR—145FS-R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988年 11月2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得规定》;1993年2月 3 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得规定》;2001 年12 月 21 日民航总局令第 104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3年 1月 1 日施行;2004 年6月第三次修订,7月送审。

——用于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附载:咨询通告
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年 2 月 10 日发布.
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年 2 月10 日发布。

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2005年 3月15 日发布。

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2003 年 2月9 日发布。

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2003 年5月22日发布。

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2003 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7《航空器部件维修》——2003 年2月9日发布.
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2003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9《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得采用》——2003 年7月2日发布。

AC—145-10《维修单位得自制工具设备》——2003 年 2 月9日发布。

AC-145-11《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得联合认可》—-2004年 5 月 17 日发布。

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2003年 7月 2 日发布.
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2004年3月 11日发布。

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拟发布。

10.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5月24 日民航总局令第121号发布,生效时间待定。

——用于管理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运输(除外民航总局批准得农业、园林业与污染控制等作业)。

附载:文件
民航飞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工
作得通知》--2004年 1月8日印发。

《危险品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04 年 7月印发。

11.《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行业标准——1996年 6 月 28日发布(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编号MH3145-1996,1996年 8 月1日实施;2001 年 4 月 2 日发布(第 4 单元)劳动安全卫生,编号 MH 1年9 月 1 日实施;2001 年7月11日修订(第 1 单元),并发布(第 2 单元)地面安全、(第3单元)地面维修设施,2001 年 12 月 1 日实施。

2005年拟修订。

——用于航空器维修得管理。

12。

《运行规范》中英文版本
13.《飞行运行监察员手册》一、二、三卷
--用于指导飞行运行监察员实施运输航空运行管理工作。

14。

《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二卷(2004 年 5月第一版).
——用于指导飞行运行监察员实施通用航空运行管理工作。

15.《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CASM R1)——2004年 9月 15日颁布。

——用于指导适航维修监察员实施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二、执照与培训管理
1。

CCAR—60《飞行模拟设备得鉴定与使用规则》——2004年7月送审。

——用于管理使用或提供使用飞行模拟设备从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机组满足规章要求得训练、检查与获取飞行近期经历得训练。

2.CCAR-61R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 1 日民航总局令第 51 号发布,199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 10 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 115号第一次修订,2003年6月 1 日施行。

2004 年第二次修订,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增加了申办程序,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部分,7月送审。

——用于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得申请、执照得颁发与管理。

附载一:咨询通告
AC-61—001(AC-51LFS-1 号)《关于对〈民用航空器外籍飞行人员执照、合格证或认
可证书颁发程序>得修改》——1999年11 月 25 日发布。

AC-61-002《关于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转入民航后得补充训练与执照管理问题》—-2002 年 8 月 2 日发布。

AC-61—003《关于飞行人员执照办理有关问题得说明》-—2002年 8月 29日发布。

AC—61—004《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得说明》——2003年 4 月 10 日发布。

AC-61-005《关于驾驶员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执照签注与飞行机组使用英语无线电通信有关问题得通知》—-2003 年 5 月28 日发布.
AC-61—006《关于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颁发、换发有关管理办法》——2003 年 11月13日发布.
AC-61—007《关于换发与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得补充通知》-—2003年12 月 8 日发布。

AC-61-008《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与训练得管理》--2004 年 4 月5日发布.
附载二:管理文件
MD-FS—1996-018《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管理程序》-—1996年 11月20 日印发.
MD—FS-1996—019《民用航空器外籍飞行人员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颁发程序》——1996 年11 月20 日印发,部分被AC-61-001(AC—51LFS—1 号)修改》。

MD-FS—2003-01《关于国内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到国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有关问题得通知》——2003 年7月21日印发。

MD-FS-2003-02《关于启用飞机类别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题库得通知》——2003年11 月 17日印发。

MD-FS-2003—03《关于飞行院校学生在学习期间申办执照有关问题得通知》-—2003
年 12 月26日印发.
附载三:文件
民航飞发[1996]307号《关于下发<民用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实施办法>得通知》——1996年11 月 20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1]62号《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与管理有关事宜得通知》——2001年 3 月29 日印发.
附载四:明传电报
[2002]民航机号1482《关于启用飞行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系统得通知》——2002 年 7 月 3 日发。

[2003]民航机号 890《关于购置计算机执照管理体系相关设置得通知》—-2003 年 5 月6日发。

[2003]民航机号945《关于贯彻 CCAR-61 部规章有关问题得通知》—-2003年 5 月13 日发.
[2003]民航机号 1438《关于对不满足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要求得副驾驶换发执照有关问题得通知》—-2003 年7月16日发.
[2003]民航机号1695《关于启用新得飞行经历记录本得通知》-—2003年8 月15 日发。

[2003]民航机号 2391《关于修改外送飞行学生训练大纲得通知》——2003 年 11月 3 日发。

[2003]民航机号 2403《关于规范〈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得补充通知》—-2003年 11 月5日发.
[2004]民航机号218《关于进一步明确飞行人员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执照记录栏中签注问题得通知》-—2004年 1月6日发。

[2004]民航机号 1241《关于对通用教员实践考试得通知》—-2004 年 5 月 24日发. [2004]民航机号 1565《对〈关于军转民飞行人员补充训练与执照办理有关问题得请示>得批复》——2004 年 6 月24 日发。

[2004]民航机号1609《关于中南局执照办理中有关问题请示得答复以及启用新得地面教员执照申请表得通知》—-2004年6月 28日发。

3.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1998 年 7 月 3 日民航总局令第77号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章在CCAR—141 与 CCAR—121修订发布后废止。

附载:咨询通告
AC-62FS-001《关于贯彻〈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一些具体问题得处理意见》-—1998 年9 月22日发布。

AC-62FS—1号《关于对执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一些具体问题得说明》—-1999 年 2 月 24 日发布.
4.CCAR-6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 月 1 日民航总局令第 52号发布,1997 年 1 月 1日施行。

——用于规范民用航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教员、学院合格证与等级得申请、颁发与管理.
附载:民航总局文件飞发[2001]62 号《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与管理有关事宜得通知》——2001 年 3 月 29日印发。

(部分内容适用)
5。

CCAR-65FS《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 年 10月15 日民航总局令第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用于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执照颁发管理。

附载:信息通告
IB—FS-2000-2《飞行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2000 年6月23 日发布。

6.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1991年 2月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得规定》,编号CCAR—65;1995年12月第一次修订,编号为 CCAR—65AA—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得规定》;2001 年 12 月21 日民航总局令第105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确定名为 CCAR-66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 年1月 1 日施行;2004年6月进行第三次修订,7 月送审。

—-用于管理从事在中国登记得民用航空器得维修、部件修理与维修管理工作人员执照与资格证书得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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