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以法的商谈理论、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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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司 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的实施和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填补法律漏洞、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首先,司法解释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和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涉及到某些新型犯罪或者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如果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不仅会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和不公,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

而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可以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标准,使得类似案件能够得到相似的处理结果,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司法解释能够填补法律漏洞。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滞后性,难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现有的法律条文可能无法直接适用。

此时,司法解释就可以发挥其补充和完善法律的功能,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界定。

比如,在互联网领域,网络犯罪、电子商务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能还不够完善。

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新型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者,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

法律条文的含义有时并非一目了然,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具体的内涵和外延。

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律中的一些模糊概念、术语进行解释和说明,帮助司法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例如,对于“故意”“重大过失”等法律术语,司法解释可以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参考因素,使得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和要求,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针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解释性文件。

在民事审判中,司法解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分析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1.填补法律空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民法相关的法律条文虽然相对较为完备,但仍然存在许多无法具体说明的问题,容易造成法律裁判的不确定性。

而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往往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规范解释的细则,以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依据。

尤其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形出现时,司法解释可以迅速填补法律空白,为民事审判提供法律支持。

2.补充司法裁判的规则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根据其对实际案件所处情况等具体情况做出裁判。

但是,由于民事审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免出现一些模糊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司法解释通过对规则的详细陈述,增加规则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可帮助法院更好地完成裁判。

3.统一法律应用标准在司法解释的帮助下,法院可以更好地统一裁判的准则和适用标准。

与传统的判例法相比,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表述,可以更好地规范底层法院对某一类案件的审理。

二、司法解释的影响1.增加法律认同感司法解释的规范性作用和权威性质,可以增加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感。

对于一些民众来说,司法解释更便于理解和适用,因此能够更好地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2.规范司法人员的判决司法解释对于法官来说可以是很好的裁判指引。

如同规章制度,它们可以在监管内部法院进行的庭审操作时调节工作,从而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靠性。

3.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可以规范底层法院的审判行为,还可以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

因此,它与民事审判的紧密联系,也为司法界的法律实践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和发展。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非常重要。

它们通过填补法律空白、补充司法裁判规则、统一法律应用标准,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和增加公众的法律认同感。

司法解释效力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司法解释效力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司法解释效力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解释性文件。

它具有对具体法律案件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法官的裁判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在法律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法律适用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指导文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解决法律中的模糊和争议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律中存在的模糊和争议加以解决,对于法律具体条款的诠释具有权威性。

它可以帮助法官理解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的应用。

2. 统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可以统一对待类似案件,确保相同情形下法律的适用一致,避免法官各自裁判标准的差异化。

这种统一性有助于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

3. 及时适应社会变革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及时适应社会变革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具体的案件审判提供灵活的法律解释框架。

它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确保法律的适用与社会的需求相符。

二、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的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上,但是它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是相当重要的。

1. 约束法官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具有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参考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裁决。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适用,减少司法错误和主观臆断的可能性,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影响判决结果司法解释对法官的裁判结果具有指导性影响,尽管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他们必须尊重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

司法解释的依据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它对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3. 弥补法律空白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中的空白或者模糊,对于处理特殊案件和复杂法律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它能够提供更具体的操作细则,使法律的适用更为准确和精确。

三、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根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听取相关部门、群体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初稿。

司法解释在法官判案中的作用与权威

司法解释在法官判案中的作用与权威

司法解释在法官判案中的作用与权威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官判案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权威。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定义与形式、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及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三个方面来论述司法解释在法官判案中的作用与权威。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与形式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审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解释类问题作出的规范解释。

司法解释的形式不拘一格,可以是文件、文件系列、公告或者案例,总之,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化。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1. 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而司法解释则提供了对这些问题的明确解答,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条的详细阐述和解释,可以帮助法官理解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解决法律适用时的疑难问题。

2. 统一司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产生统一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明确统一的法律解释标准,避免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问题的不一致解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3. 填补法律的空白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现行法律可能无法对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填补法律的空白,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帮助法官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根据一般原则和司法解释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

三、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1. 最高司法权威的认可司法解释由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具有最高的司法权威。

最高审判机关具有司法解释的权威地位,其发布的司法解释被视为法律的重要补充。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以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指导,作为判决依据。

2. 法律效力的认可司法解释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

一般而言,对于司法解释的遵守是法院的法定职责。

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判案具有约束力,法官在判案时需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法院对司法解释存在异议,应当向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而不应私下擅自改变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 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司 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司法解释犹如一座灯塔,为法律的适用照亮了前行的道路。

它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其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首先,权威性体现在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遵循。

其次,专业性源于其是由具备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制定,能够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内涵。

最后,规范性则表现在司法解释的制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其内容的严谨和准确。

司法解释在填补法律漏洞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一般性的规范,往往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千变万化的具体情况。

在某些新兴领域或者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可能存在模糊或者空白之处。

这时,司法解释就能够及时地填补这些漏洞,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新型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界定,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

司法解释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司法机关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差异,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司法解释,能够对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等进行明确和统一,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维护法律的平等适用。

例如,对于刑法中某些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有效地避免了各地法院在判决时出现过大的差异。

司法解释还能够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条文有时比较抽象和原则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应用。

司法解释则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具体化,明确法律适用的条件、程序和方法,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如何看待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看待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看待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解释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渊源。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在我国虽然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它不是制定法,因此既不存在所谓“位阶”问题,也不存在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

当然,既然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在性质上也是法律解释,自然会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或者制定法漏洞的填补方法,从而可能造成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在文义上并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对此,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突破了立法,造成司法解释与所解释的法律相冲突。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司法解释只存在解释是否正确,是否反映了立法者真实意思的问题,而不可能与被解释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之间在文义上存在差异,恰恰是因为解释者并未完全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而是兼顾了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为例,从文义上看,该解释第69条与《担保法》第49条存在不同,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完全从文义的角度对《担保法》第49条进行理解,而是采取了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担保法》规定抵押物转让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无非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但既然《担保法》已经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物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利益自然可以基于这一效力获得保护;另外,无论是抵押权的设定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还是登记仅为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抵押物的受让人也均可基于公示方式的采取而获得保护,而不必再求助于抵押人对受让人的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物权法》第191条与《担保法》第49条在文义上也存在不同,但其立法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和抵押物受让人的交易安全。

考虑到《物权法》不仅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且也规定了物权公示的原则,上述立法目的均已实现,自无再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必要,此其一;其二,如果按照文义理解,认为未经抵押权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进而认定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则可能严重影响抵押物的利用价值,这与物尽其用的原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担保责任毕竟是或有责任,在受让人自甘风险接受抵押物的情况下,法律似无干预的必要;其三,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无权处分所订买卖合同不因处分权的欠缺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还可能会带来体系上的冲突,因为抵押物的转让充其量只是抵押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达不到无权处分的程度,举重以明轻,抵押物的转让也不应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与功能》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与功能》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与功能摘要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等有司法职权的机构对法律条文所作出的解释。

在法律适用中,司法解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法律实施与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与功能,并着重分析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和形式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或其他有司法职权的机构对法律条文所作出的解释的行为。

司法解释可以采用官方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通过裁判文书等形式呈现。

二、司法解释的地位1. 法律解释权的来源司法解释的权威性来源于其权威性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2. 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关系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律师等都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三、司法解释的功能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地法律适用标准的不一致情况。

2. 补充法律规定在法律条文不明确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律进行进一步解释,使其更具体、更明确。

3. 指导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具有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提供了指导。

四、司法解释的影响1.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避免由于不同法官、不同地区对法律的理解差异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差异。

2. 保障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可以保障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使法律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结论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功能,通过对法律的解释,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了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司法解释仍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法律适用的规范化和完善。

浅析我国司法解释的效力与功能

浅析我国司法解释的效力与功能

浅析我国司法解释的效力与功能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普遍的法律效力。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效力问题,并对司法解释的功能及其完善作出了详细论述。

司法解释有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司法审判中体现出普遍的法律效力。

“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以理解、阐释法律文本为前提,否则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规范便不能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实施。

”[1]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属于授权性解释,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具有司法解释的权力。

一、司法解释的效力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对司法解释的效力进行规定。

从目前中国的司法实际来看,司法解释显然起着和法律同等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一)理论界对司法解释的效力存在争议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界认为,对法律效力通常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我国的司法解释不属于这里“法”的范畴,但在实践生活中却发挥了“法”的价值。

有学者指出,“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限于其个案的范围,其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某一个个案有法律约束力。

但须明确这不是普遍的约束力,在对以后这种类似的个案或面临同样的法律应用问题时,有参考与借鉴的意义,但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司法机关可以针对个案作出不同的解释。

”[3](二)我国对司法解释效力的规定1.宪法、法律对司法解释效力的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但并未对两高司法解释的效力进行规定。

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关系论文

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关系论文

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关系论文
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应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司法解释是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之一。

法律的规定通常是比较抽象和普遍的,为了使法律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正确的适用,就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化和细化的解释。

司法解释通过具体案例的适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从而实现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其次,司法解释能够填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法律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争议和困惑。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法院审理案件,解答法律规定中的疑问和争议,弥补法律的不足,促进法律规则的完善和发展。

此外,司法解释还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标准,这容易导致法律制度的碎片化和混乱。

司法机关通过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标准,可以帮助确保法律的适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致和统一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弥补法律的不足,促进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解释与法律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律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解决。

首先,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司法解释起着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弥补了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不足。

有些法律条文较为普泛,无法针对一些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能够对这些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界定,使法律的适用更具实际操作性。

司法解释还能够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使法律的适用更加规范和一致。

此外,司法解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可以确保各类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防止司法的不公和独断。

然而,在司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透明度问题。

一方面,司法解释作为法院的行政文件,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其效力却并不明确。

司法解释既被视为法律的补充,又存在一定的法律指导作用,这使得其权威性和实施效力有时容易产生混淆。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社会大众对于司法解释的相关细节和背后的决策机制了解甚少,这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解释的质疑和争议。

其次,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适用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司法解释在指导法官适用法律时具有相对的指导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往往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由于司法解释不是具体案件的审判机关制定的,因此解释的具体适用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灵活运用。

这种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由于不同法官对于同一司法解释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易造成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一致,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产生质疑。

最后,司法解释的过度使用和过度依赖问题也值得关注。

司法解释的修订周期相对较长,有些司法解释已经过时,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

论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以法的商谈理论、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

论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以法的商谈理论、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

论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以法的商谈理论、
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
白涛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立足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在法学中的体现即法的商谈理论和马克·范·胡克的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准司法解释”行为所引起的争论进行分析。

讨论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法律形成中的作用,以图为重新建构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基础性作用的理论体系做一尝试。

【总页数】3页(P108-110)
【作者】白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一种能动的司法与法律哲学--对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律观之探析 [J], 黄培云
2.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 [J], 邓正来
3.法律实用主义的进路及其贡献——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 [J], 苗金春
4.论我国司法预算制度的完善——以法院为中心的分析 [J], 张坤世
5.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以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为切入点 [J], 魏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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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

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

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维护法律统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的产生有着深刻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案件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法律空白和争议也随之增多。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应运而生,成为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法律精神和指导各级法院执法的重要工具。

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给予了合理的解释和补充。

例如,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纠纷,由于相关法律滞后,司法解释可以起到临时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为法院提供裁判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可以阐明法律的精神和立法原意,使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例如,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律原则和政策进行阐述,以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各级法院的执法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对于一些较为模糊的法律概念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解释可以给予明确说明,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在中国,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它们有权对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文件。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这意味着,司法解释是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

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这意味着,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然,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例如,在某起涉及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从而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

中国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的定义与功能,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并对其应用范围进行适当的展望。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或其他相关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的行为。

它既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剖和分析,也涵盖对实际案件的裁判依据的详细说明。

司法解释通过澄清和规范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填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白,为法官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明确的判决依据。

同时,司法解释还可以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在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解释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一致性。

由于法律的内容和表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弥补这种主观差异,确保法律在实践中的一致适用,避免了司法实践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及时适应社会变革和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和挑战。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应性变化的一种机制,能够对新出现的问题给予明确和具体的回答,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指导。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得以增强,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公众的期望。

此外,司法解释还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白。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难免面临一些不完备的情况,例如法律条文的表述不明确或不够详细等。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这些法律漏洞和空白的解释和补充,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避免了法律的盲点和不足。

然而,司法解释的应用范围也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控制和限制。

首先,司法解释应该尊重法律的本意和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不能随意改变法律的原意或超越法律的范围进行扩展。

其次,司法解释应该遵循科学和逻辑的原则。

司法解释应该基于严密的法理分析和知识体系,避免主观臆断和任意解释。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中,司法解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以便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合理的法律适用和正确的判决结果。

司法解释的作用不仅限于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和不足,还可以帮助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执行。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及其影响。

一、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司法解释可以使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律文本通常是抽象的和普遍的,不能面面俱到地解决各种具体问题。

而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对不同的案件和争议问题进行具体的指导,使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和统一。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适用不仅仅局限于法官个人的判断和理解,而是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可预测性的指导框架。

二、填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法律条文往往难以面面俱到地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境和实际问题,因此常常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填补这些漏洞和不足。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解决一些具体的争议和矛盾,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三、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变化。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法律的灵活解释和适用,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通过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司法可以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需求和诉求,保证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四、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执行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执行。

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是对法律的价值和原则的解释。

通过对法律价值和原则的解释和运用,司法可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执行,避免法律的滥用和不正当的制度操作。

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法官的判断和决策的依据,使法官在实践中保持一定的一贯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填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还可以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变化,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执行。

司法解释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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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与法律关系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的表达形式,帮助法官和相关法律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旨在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理解这一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定义与功能司法解释通常指的是最高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对法律条文及其含义进行解释的行为。

它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术语或规定上的不明确之处,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使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化、实际化,为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参考和遵循的依据之一,可以说,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

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关系司法解释与法律密不可分,二者之间相辅相成。

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规范体系,需要通过具体案例的解释和裁决才能得以实施。

司法解释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的工具,通过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帮助法官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司法解释的产生往往源于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和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同时,司法解释也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由于法律的泛泛规定和一般性条文,很难完全覆盖各种情形和具体案例,因此需要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充实了法律的实际效力,使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得以更好地贯彻和实施。

司法解释的影响与意义司法解释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效果。

一份合理、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实质和核心问题,为司法裁决提供明确、可靠的法律依据。

相反,一份不当的司法解释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模糊和不确定,使法律的实施陷入困境。

因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必须慎重与谨慎,要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避免产生混淆和歧义。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实践中呈现出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特点。

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为法律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指导,促进了法律体系的更加完善和发展。

法学中的司法解释权与法律效力

法学中的司法解释权与法律效力

法学中的司法解释权与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权是指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裁决的权力。

在法学领域中,司法解释权与法律效力紧密相关,对于法律的输送和有效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解释权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补充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法律条文的普遍性和抽象性,难免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而恰当地行使司法解释权,则能够为法律提供更为具体、实用的解释和规定,使法律在具体案例中能够得到合理应用。

特别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和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司法解释权发挥着自身的独特作用,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引导。

其次,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与法律效力息息相关。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而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不仅能够增加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统一性,还能够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在司法判决中,法官通过解释和运用法律条文,为涉案当事人作出决策,从而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和执行。

因此,司法解释权的行使对于法律的有效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然而,司法解释权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是司法独立与司法解释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解释权正常行使的基础,司法独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司法解释权的公正和客观。

然而,一些情况下,司法解释权的行使可能受到政治和其他利益干扰,进一步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因此,如何保护司法独立,使其能够正确行使司法解释权,是当前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次是司法解释权与民主法治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与民主是不可分离的,司法解释权也同样需要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司法解释权应该与公众的意见和民意相协调,并为法律制定提供公民参与的机制。

同时,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也需要受到透明度和问责机制的监督,以确保司法解释权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司法解释权在国际法领域中也具备重要地位。

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涉及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需要有一套统一的解释原则和机制。

国际法庭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其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而司法解释就是法院的一种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以及司法解释的局限性等方面,阐述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司法解释起到明确法律意图和解释法律条文的作用。

法律常常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通用性,无法适应所有具体情况。

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法律条文的意图进行明确,从而为法院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例如,在合同法的适用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合同违约的标准和赔偿金额。

其次,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具有最高权威的司法机关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参照司法解释来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不仅能够统一法院的判决标准,也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意志的介入,导致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偏离其本意。

这种情况可能会对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其次,司法解释的发布速度可能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迅猛变化,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滞后性。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中,一些新兴的争议问题可能无法得到及时的司法解释,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一定的困扰。

此外,司法解释与法律原则的关系也对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司法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常常会参考和运用一些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

这些原则能够引导司法实践,对法官进行法律规范,所以也决定了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例如,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法院可以参照平等原则,评估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明确法律意图、具有权威性和参照法律原则等方式,司法解释为法院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有助于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法。

司 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探讨

司 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探讨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探讨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司法解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作为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阐释和说明,对于法律的适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出现,首先是为了应对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法律往往是基于普遍情况制定的,其表述可能较为原则和笼统。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文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细化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概念,法律可能只是给出了一般性的定义。

而司法解释则会结合具体的案例和实践情况,进一步明确其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更清晰的依据。

司法解释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在一个庞大的国家中,由于地区差异、法官个体差异等因素,对于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可能会存在不一致。

司法解释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差异,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相对统一的执行。

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对于某一新型的经济犯罪行为,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能够为各地法院提供统一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

然而,司法解释在对法律适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解释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解释过于具体和详细,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过度依赖司法解释,而忽视了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综合考量。

这可能会影响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个案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如果司法解释的制定不够严谨和科学,也可能会出现与法律原意不符的情况。

这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积极作用,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指导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指导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指导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实施情况以及案件审理实践,对法律含义、适用范围进行具体解释和规定的文件。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确保法官和检察官在实践中正确、统一地适用法律,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刑事诉讼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具有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力职责,赋予其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

而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也有一定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了各级法院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裁判结果基本一致。

2. 追求司法公正:司法解释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时,能够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指导,保障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适用情况,力求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充法律空白:在某些法律领域,法律可能存在空白或模糊之处,难以对特殊案件做出明确的判断。

司法解释可以填补这些法律空白,为特殊案件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指导,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三、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关系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其效力高于一般性的法律规定。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解释可以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并对相关案件的判决产生指导作用。

当法律与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司法解释应当优先适用。

然而,司法解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司法解释是在特定案件的基础上制定,因此在一些具体案例之外,其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此外,司法解释的制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和修订,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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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以法的商谈理论、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摘要:立足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在法学中的体现即法的商谈理论和马克·范·胡克的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准司法解释”行为所引起的争论进行分析。

讨论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法律形成中的作用,以图为重新建构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基础性作用的理论体系做一尝试。

关键词:司法解释;沟通主义;商谈理论一、司法解释权对立法至上理论的修正——法律的本质在于沟通依据传统的分权理论,立法权与司法权属于不同的权域。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权是从属于司法权的一种权能。

世界各国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必然要对法律做出自己的解释。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司法解释虽建立在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职能时对所适用法律的阐释与说明的基础之上,却同样伴随着另一种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具有与立法类似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且成为法院裁判案件时必须优先适用的依据,具有实质上的立法性质。

因此,我国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一种超越了司法权范畴的准立法权性质的权力。

谈到法院或法官对立法的影响,我们首先会反映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分。

对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法系归属问题,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技术的特点划分,除了有历史上的渊源关系,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显与大陆法系而不是英美法系有更多的相同点[1]23。

法系归属的判断有助于在一个大的法律传统的框架下考察中国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基本形成的法律传统确实与大陆法系有较深的制度和历史渊源。

但同时我国也保持了自己的特色。

比如对立法权至上的不同理解,大陆法系的立法权至上理论是建立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人民主权学说要求人民作为主权者的面目出现。

掌握主权的最主要体现即立法权,因此推导出了议会至上理论作为立法权至上在制度层面的投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坚持立法权至上的理论,全面确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绝对权威地位。

从我国的宪法就可以看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几乎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其依据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立法权完全属于人民。

对于议会至上理论,二战之后大陆法系乃至整个西方社会已经做出了全面反思。

立法权的专横和无制约几乎是把世界拖入战争的最重要的制度原因。

限制议会的权力、制衡立法权从德国、法国的立宪、修宪实践和英国的议会改革都全面地体现出来,实证法学派的衰落也从理论界体现了对自然法学的回归即对法律的限制。

我国学界至今仍然可以坚持立法权至上的理论,并不是因为我国的立法机关运行制度完善,而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至今仍然没有充分发挥代议制机关的作用。

但是社会发展的实践已经要求对立法权至上的理论进行必要的修正。

代议制机关确认法律的合法性,这一线性的民主合法化模式虽然简单明了却不符合中国现实法律实践,同时阻碍法律与社会以及司法实践的结合,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运行”。

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实践可以看出,几乎每一部部门法公布之后就会有一部司法解释出台。

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往往也是司法解释,尽管不一定在司法文书中引用。

这充分体现了法官①在法律适用中绝不应仅仅起消极作用。

司法解释对法律的阐释乃至补充,就等同于司法实践与立法机关的一次对话、一次沟通。

每一个司法解释都是从一个个鲜活的案件中总结出来的法律适用的难题。

其与被解释法律的结合就构成了法律本身。

在沟通主义法律观看来,法律本身在根本上也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的沟通,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某一审判中的沟通。

更显著的是,这一沟通方面现在被认为是处于法律合法化的框架(frame)之中:法律人之间的一种合乎理性的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2]13。

当人们对司法解释中一些超越被解释法律范围的扩大化解释提出质疑时,或许可以抛开立法权至上的传统观念,在沟通主义法律观中找到其合法性。

“如果法律是合乎理性的,合理性又被理解为沟通的合理性,那么法律就是一种沟通,而不仅仅是关于不同形式之人际沟通的事物。

在一种单向度的合理性(one-dimensional rationality)范式内,我们再也不能正确理解法律。

法律的创制不能被视为一种单向的(one-way),即“公民—选举—议会立法—司法适用”的过程。

法律和社会复杂性的显著加剧已经使得这一图式成为陈词滥调。

法官作用的加强、特别是宪法法院和超国家法院的建立,相对于政府和行政机关优势地位的议会作用的减弱,不仅仅是“错误的发展”,而必须得以正当化(corrected)以使传统的理论适应于现实的发展。

这是新的现实,也可能是不可避免的现实;我们必须阐发(developed)与之相符的新理论,包括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

”[2]10中国的现实也在呼吁着理论的更新。

最高院行使司法解释权,形成了一个公民、行政机关、法院、立法机关通过在诉讼中的沟通来弥合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的缝隙的过程,使简单的“立法——司法”的线性体系转变为法律内部自我完善、自我创生而又具有开放性的循环型法律体系。

无视司法解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立法权至上、司法解释扩大化的名义限制、压制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是强迫实践去适应已经不合时宜的理论,将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

司法解释体现了法院在公民、法人、行政机关等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枢纽作用。

法律实践切实证明,法律并不是在生效的那个时点就完成了其生长的过程,恰恰相反,它就像一粒种子,在那个时点才开始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司法实践给了它新的生命。

这就是中国正在形成的法律传统和现实的发展。

二、法律的自治性与法律的合法性——司法解释存在的意义尽管深嵌于、并强烈地受制于社会,但现代法律系统事实上是一个相对自治的系统[2]52。

依据凯尔森的进路,“若诸规范之效力皆可回溯至充任其终极效力依据之某一规范,则上述规范便构成统一体系或秩序。

那么此基础规范即诸规范之共同渊源,而构成某秩序之众多规范的统一性便在于斯;而某种规范所以归属某秩序,亦因其可回溯至此秩序之基础规范。

”[3]80这种单向度的法律结构可以搭建一座法律系统树状图。

抛开最后所谓终极的基本规范的困境,这种线性法律系统的结构与现代法律系统的现实也是不符的。

就中国而言,我国立法主体的多元化,效力等级的犬牙交错,内容的相互交融,更突出了法律体系的循环结构。

也就是说不只是上位法决定下位法,下位法同时也会影响上位法。

以司法解释为例,必然应从属于其所解释的法律,而司法解释的内容经常会超越法律文本原有的范围,这是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当于对法律的修正。

①而在某些立法中似乎是有意为下位法留下更多的立法空间。

同时,在中国司法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然而司法解释权却为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平衡制造了一个支点。

众所周知,在立法阶段司法机关对立法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意见被接受的几率非常小。

在法律公布之后,法院利用自己的司法解释权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其实也是一种修正,以达到适应司法实践的目的。

这本身就是一种司法造法的过程。

这种司法造法并非不受限制,事实上,最终还是由立法机关决定司法造法的界限,但是司法机关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真实面貌。

这也是一种法律系统的循环。

当然,司法解释本身也是法律的一种自我指涉,在形式上依然属于法律的闭合系统之中。

对于法律合法性的探讨,几乎是传统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最大分野。

不同进路会得到不同的结论。

依据法的商谈理论,我们似乎可以寻找到一个超越两大学派二元对立的合法性理论,胡克将其解释为沟通合法性。

沟通主义法律观以多元化的进路来考察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形式的合法性”为实证法学派所关注,“实质的合法性或称价值的合法性”是自然法学派的根本,而“沟通的合法性”就是沟通主义法律观关注的重点。

如前文所述,法律体系是一个自治的封闭的系统,而法律与数学、化学不同,并非独立于其所规制的社会。

同时,法律还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依赖使法律的自治变得不可能。

因此,在法律的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张力,而这种张力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与“法律的合法使用”之间的张力[4]27,如何化解这种张力呢?代议制没有辜负卢梭的担忧,民主选举并没有带给人民一劳永逸的立法体系。

如果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层次明确的法律体系满足了法律形式的有效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满足了法律价值的有效性;那么法律是否就具有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广泛的可接受性呢。

这种全社会范围的可接受性并不以程序和道德为充要条件。

通过法律系统的不同建制即立法者、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法律学说之间的一种相互承认和支持,形成一种循环沟通,共同构成并维护法律体系的有效性,达到全社会范围的接受,以沟通的方式实现法律体系的合法性。

司法解释正是以沟通法律与社会现实的桥梁的方式增加了法律的可接受性。

从而为克服法律的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张力贡献了力量。

令人意外地增加了被解释的法律的有效性即合法性。

三、“扩充解释”存在的必要——法律的开放性与自我创生对于司法解释中超越原法律文本的所谓“扩充解释”一直是最受学界诟病的。

无论是从超越授权范围还是法律解释学的困境,视角不一而足,但是却很少有人考虑为什么会有这种扩充解释,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举例说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部分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中,第5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司法解释将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由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扩展至案外人,赋予了案外人原法律并没有赋予的申请再审的权利。

从法律解释学来讲,民事诉讼法通篇将当事人、案外人并列,将当事人的外延扩展至案外人实在不符合解释学的要求。

因此,就司法解释权范围而言,这明显属于扩充解释,也就难免越权之嫌。

作为旁观者当然可以这样评论,但是作为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案外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救济。

如果一个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这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损害恐怕更为严重。

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利的缺位本来就是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一个漏洞,不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及时修正,难道要等到下一次民诉法修改再行解决吗?即使是等待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也是远水难解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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