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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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县第 2 页共 10 页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林峰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XXX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铜府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15〕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起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9〕5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9〕5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5日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白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上级有关政策以及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市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主办处室起草,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审核,并使用统一的正式拟稿纸。

二、凡上报并以市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报局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三、凡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经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同意,由局领导签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印发,如涉及两个处室的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与涉及处室进行磋商。

四、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处室起草,交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送局长签发后,再送涉及单位会签。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文体式进行把关;督察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以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出之日十五日内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备案。

六、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入年度制订计划。

七、规范性文件的校对,由草拟处室负责,打印、装订、分发由局办公室负责。

4、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内控制度为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集体研究的作用,在原XX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基础上细化并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XXXX负责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二、制定原则1、坚持改革引领。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2、坚持分类施策。

行政许可类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在确保规范性、严肃性的前提下优化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备案类事项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丹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策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协调、审议、印发、解释、备案、修改、废止等。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其职责是:(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二)拟定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四)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五)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六)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计划和起草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安排。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在其职能范围内,于每年11月份拟定出下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附简要说明。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成都市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便民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形式:1.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管理职责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对行政机关内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自由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采取通知、令、公告、通告、规章等形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禁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与上位法、行政法规相一致,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抵触。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4.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内容及生效日期,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征求意见的机会。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生效:1.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工作程序中完成公布手续,公布后方可生效。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如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充分的获取途径。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1.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诉,并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纠正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初提出。

法规科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草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送法规科论证、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局长审签。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后、正式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拟发文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考虑。

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

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

第六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

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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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一)起草者的确定 1.指定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规范性文 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 2.委托专家起草或者专家参与起草。 (二)起草程序: 1.调研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广泛听取意见。 3.部门充分协商。 ★起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事项,或 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还需要经过以 下程序: 1.请示政府同意; 2.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3.举行听证会听证; 4.组织专家论证。 22
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 □□□□□厅(委/局/办)起草的《□□□□□□□□(送审稿)》已 经我办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年□月□日,□政府(局/委/办)办公室将 《□□□□□□□□(送审稿)》送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接到送审稿后, 我办即安排专人进行了研究,并……(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作出描述)。 二、合法性情况 (1)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 定该规范性文件;(2)制定程序不合法应当补正。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 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 单位补正程序; (3)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 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 三、登记、编号和公布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并经市(县/区) 长签署后,我办将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湖南省规范 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登记、编号和公布。 (公章) □□□□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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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09-00029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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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制定需求。

1. 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并提交书面申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扬府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1日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省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

为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行为、明确文件流转程序、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以及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1997年7月2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老人家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个性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直辖市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凡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

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款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局面说明,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出计划外制定项目建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局意见,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再组织起草。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7月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市场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四)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控制文件数量)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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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摘要
一、部门起草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A.需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B.需召开论证会的规范性文件
C.需召开听证会的规范性文件
D.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文件
二、依法公布
三、备案审查
××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部门起草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公函和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函
(初审包括:1.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2.内容是否合理、可行,结构和内容安排是否科学、协调;3.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是否已经协调;4.语言文字、文种使用、文本格式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和纸质、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


(三)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

(具体要求见A,B,C,D)
(四)部门办公会议对该部门代ZF草拟或本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要进行集体审议,参会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修改后,再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对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必须会签。

对不同的意见要充分讨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的草案,再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A.需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1.征求本部门、本系统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2.听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3.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1.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3.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本机关的ZF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B. 需召开论证会的规范性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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