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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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

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第二一五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二一六条

按宁劳护(82)41号文件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我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简称“标准”)各级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第二一七条

新工人上岗前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令单,老职工变换工种凭换岗教育卡和调令单,由各单位安全员(或统计员)按“标准”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凭证到安计处审核、登记以旧换新(只交棉大衣、雨衣、水鞋、电焊手套、防护镜)去劳保库领取。

第二一八条

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

第二一九条

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

第二二0条

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第二二一条

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第二二二条

工伤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交安技处审批。超过100元必须经主管厂长批示后发放。

第二二三条

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委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二四条

安技处每年在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厂长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由安技处按计划审批实施,专款专用。

第二二五条

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叁份,由安技处盖“劳动防护用品审批专用章去劳保库领发,劳保库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领料单开出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二二六条

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厂里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崐失,损坏的应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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