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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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

关键词:古代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

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

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

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

一法律起源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

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

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此外,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

我国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极不平静,不同血缘、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经常发生,为了争取胜利,调整在战争中所发生的长官与士兵、士兵与士兵、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战争中往往要颁布一些誓词、军纪、军令,“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

从先秦法家提出“法治”到秦统一中国,第一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围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确立法律,经历秦、汉、唐、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被介绍到中国。法律中才出现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分类,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连结起来。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

1.“以刑为主”,“以礼为主”

“刑”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综合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我国古代法律的全部。我国古代历朝制定的法律有上千种之多,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还有大量行政、经济、民事、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立法。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确有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那便是法家。可是法家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绝后唯一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其学说只用于战国和秦朝的时候。免费论文参考网。

相较于法家思想而言,儒家思想无疑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中国历史漫漫长河中,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2100多年。儒家文化在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尤其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为伦理道德,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如何处理法与“礼”之间的关系上。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

“以礼为主”这一说。

晚清时的严复先生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巨著《法意》时曾说过,“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这就是说,在古代,礼的某些部分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礼所倡导的理念就是我国古代法律的灵魂和目的。

2.古代法律制度中“礼”对法的影响

“礼”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这已是公认的事实。外国学者更是被中国的“礼”所深深吸引, 见仁见智, 评说不一;只要论及传统的中国, 他们就会谈到中国的“礼”。

“礼”,其实是一种宗法等级制度,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它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

“礼”对于法来说是外来的事物,可是当“礼”融入到法中以后,“礼”反而成了主人,大大削弱了法的地位。这就使得法所具有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平原则被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所代替。“礼”冲击了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本质,使法律制度成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的附庸。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我国专制社会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在处理“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3.“礼为主”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积极影响:引“礼”入法,采用法律来维持人伦秩序,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宗法等级,人伦道德等思想已在人民心中深深扎根。将这些内容涵盖于法律当中,自然容易为百姓所接受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就是例证。尽管分裂不断,但统一是主流。每次新朝代建立时,统治者都不忘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江山。

消极影响: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就成为维护专制的工具。这就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没有了立足之地。可见,法律不是不可以实行,但是实行的前提是不能动摇或危及宗法等级及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4.以古鉴今

以古鉴今,怎样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它们在治理国家和稳定社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将会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在对外开放的今天,外来文化的引进,必然冲击传统文化的地位。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不能脱离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去其糟粕,取其精髓,“以礼为主”的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是其在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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