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0日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2017年9月30日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2017年9月30日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六年一月十三日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
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
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一)天安门广场地区;(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
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建言北京市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工作
业经济的繁荣、城市的活力和商户的 特 色。 牌 匾 标 识 设 计 要 在 字 体 选 择、 色 彩 搭 配、 构 图 设 计、 材 质 选 型、 肌 理打造等方面打磨和凸显“和而不同” 的个性。切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 的牌匾标识使用同一字体,同一色彩, 同一布设方式。
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这样,建筑 物屋顶牌匾标识工作就有了长效机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规范整 治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工作的主管机 构,建议参与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 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
开展建筑物牌匾标识规范工作是 一项十分细致、繁琐和艰辛的过程。从 长 远 看, 建 筑 物 牌 匾 标 识 建 设, 谁 是 责 任 主 体, 政 府 扮 演 什 么 角 色, 采 用 什么机制等等,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 许多体制机制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还 需要政府大胆地进行探索和尝试。
建言北京市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工作
二、建立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工 作长效机制
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和整治 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有一个长效机 制。2017 年 3 月,住建部第 35 号令《城 市设计管理办法》指出 :城市设计是落 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 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 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 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017 年第 4 季度以来,为维护市 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 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 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 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市开展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和 整治工作。这项工作是适时的、明智的, 也是国际通行的。行动开始前,修订和 颁布了新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规范》,也是科学的做法。这样一个很 好的工作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实际上, 市民对这项工作是支持的,争议主要是 对具体做法有意见,比如拆除前缺乏同 市民交流和沟通,对市民的城市心理形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首环建管办〔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首环建管办〔2017〕23号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4月1日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为规范做好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划控制、精品设计、整治提升、精细管理"的要求,依法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规范设置和管理,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原则--严控增量:除商业地块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规划新增户外广告点位;新建建筑物楼顶上方原则上不设牌匾标识。
城市副中心、大兴新机场等新建区域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应统筹规划、高标准设计、精细组织实施。
--优化存量:按照"总量不增"和"增一减一"的原则,优化调整户外广告点位,注重既有建筑物牌匾标识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美观,严格执行"一店一招"标准,禁止"一店多招"、"异地设置"。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
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京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营造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2012年在全市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清理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清理存量、严控增量、突出重点、清除违规、有序推进”的原则,清除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遏制新生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反弹,调整优化各类户外公益广告布局,有效改善城乡结合部地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不规范现状,进一步提升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整体设置水平,营造整洁优美、喜庆和谐的良好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一)整治范围。
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主要联络线和各区县示范街为重点,对已开展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道路沿线和地区进行集中整治。
重点包括:1.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会议场所周边、代表驻地周边和代表途经路线两侧;国家机关周边。
2.本市主要大街和环路,包括:长安街及延长线、朝阜大街、前三门大街、平安大街、广安大街、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86]49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五月二十一日京政办发[1986]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简析创意牌匾标识的违法风险
简析创意牌匾标识的违法风险牌匾可展示商家自身优势形象,也是一种标识。
战国时期《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就有了“悬帜甚高”的记载。
最近,一种创意牌匾使用“××市××培训基地”“××市××管理机构”类似专业机构的名称,在吸引人的同时也让人疑惑,此类牌匾是否合法合规?解决此类疑问,需要先对牌匾标识性质、设置及监管予以梳理。
牌匾标识的界定需要明确的是,牌匾标识和户外广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载体。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本文探讨的牌匾标识是商家自行设置在其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标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虽然各地对牌匾标识概念在具体界定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均明确单纯的牌匾只能带有单位的名称、字号和标志,如果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牌匾的性质就变成了户外广告。
牌匾标识设置及监管1.单纯的牌匾在牌匾设置上,《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牌匾设置单位(所有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要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在牌匾内容上,《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八区人民政府,区市政管委:为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和要求,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政府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项重要实事中,第三十一项“清理整顿城八区户外广告、牌匾,拆除非法设置和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标牌、灯箱”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两会”召开之前,对城八区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由市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的范围在本市城八区内,凡与城市规划不符,妨碍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的,妨碍交通安全,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及违规指路标志(指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规范的指路标志)。
二、治理整顿的标准及要求(一)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二)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上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三)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四)在人行便道内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五)在快、慢行隔离带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七)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八)招牌的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多设的须拆除。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如果说市容是城市的面孔,那么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就可以借以观察这座城市的特色和发展。
进入"后创城"时期,济南建设现代泉城,就要从"美丽"上下功夫。
从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来看,均以规划引领,科学规范设置和精细化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这些可以成为济南有益的参考。
北京: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对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不是说有碍观瞻,这边拆了,然后再随便在另一处立起来,因为新设立的广告牌匾标识还是有可能破坏建筑立面和城市天际线,造成"视觉污染"。
因此,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必须有规可循,才能既美化城市,又提升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
经过xx年奥运会、xx年APEC峰会后,北京的天际线越来越晴朗。
xx年8月,记者在北京驻足时注意到,天安门广场、长安街沿线户外广告已绝迹,从天安门城楼上向周边看去,远处蓝天与建筑物顶端的天际线轮廓分明。
在去往其他景点的路上,两侧建筑顶端绝少见到大型户外广告,视线里清清爽爽,丝毫不影响现代都市的繁华。
北京对于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着严格的规定,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
北京要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道路两侧不允许悬挂任何广告。
同时,在重点地区,任何户外广告牌均需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设立。
去年10月,新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出台后,对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字体数量、尺寸、风格比以往标准更严格,且要求牌匾色彩及放置位置与建筑物设计风格相吻合。
曾承担过多个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北京清美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总监刘彦介绍,在城市建设中,北京和国内很多城市一样经历过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无序发展阶段,表面看上去城市繁华,但无序的发展与城市形象不协调,不仅影响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审美表达,而且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设计,更影响城市软实力的提高。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冯红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
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
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
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5]53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标语和宣传品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空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均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
其他地区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标语和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标语和宣传品不得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地点、媒体形式以及规格等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4〕2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4〕2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3日第52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活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的商业广告。
本细则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符合本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的要求。
(二)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三)要与保护东城区历史文化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由设置人自主设计与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同一街区内的店铺招牌不宜采取统一样式、统一色彩、统一字体等同质化方式设置。
第四条下列场所或者情形禁止设置店铺招牌:(一)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二)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三)超出店铺门面范围或者在本单位自有(租赁)的场地以外;(四)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五)妨碍他人经营,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六)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七)损毁绿地或者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八)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正常使用;(九)采用电子显示屏、多面翻、激光投影及其他滚动播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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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
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
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一)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二)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2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八)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九)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十)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本市牌匾标识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分区分级范围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三)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四)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 3 —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五)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六)在建筑3层(含)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
(七)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
第十二条分区控制在禁设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3m的灯箱式样牌匾标识。
在开放区内提倡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牌匾标识设施。
第十三条分类设置要求(一)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单体字式样。
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 4 —(二)墙面式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相邻店面的墙面牌匾标识应分别设置。
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字符尺寸表(三)建筑底层的墙面式牌匾标识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中以下,若征得上一层业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层窗台下,高度≤1.5m,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m的通行高度。
牌匾标识厚度离墙≤0.3m。
牌匾标识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
(四)同一幢建筑上的牌匾标识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具有明显分割线。
悬挂式牌匾标识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悬挂距离≤0.5m、宽度≤1.2m、高度≤9m、厚度≤— 5 —0.5m;悬挂式牌匾标识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五)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牌匾标识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牌匾标识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当统一。
(六)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牌匾标识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在出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宜采用小型悬挂式牌匾标识;平行于墙面的宜采用墙面式牌匾标识,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得超过0.15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当底层建筑高度≤3.5m时,不得按此方式设置。
(七)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单体字式样,牌匾标识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八)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不允许在山墙面上设置的牌匾标识;仿古商业街、步行街提倡设置多种形式的牌匾标识,其牌匾标识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牌匾标识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一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牌匾标识的建筑,可将牌匾标识紧贴屋顶设置,牌匾标识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十)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牌匾标识的设置— 6 —不得破坏构图关系,不得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十一)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十二)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牌匾标识;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十三)若牌匾标识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牌匾标识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十四)牌匾标识的结构要隐蔽处理,不得外露。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第十五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二)对于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主要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且要符合规范,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 7 —(三)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性单位,牌匾标识应当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一般不宜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
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1块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落地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牌匾标识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落地式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落地式牌匾标识尺寸表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之间的距离。
第十六条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机动车车身标识第十七条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第十八条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 8 —玻璃。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镇提交牌匾安全检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
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二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 243-2014)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DB11/T 1183-2015)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 9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