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征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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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征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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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月、季度及年度申报纳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企业识别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2.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1-18栏,按照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

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账表一致。

2.表中第23栏“经营其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年度填报)”是指业主、投资者从其兴办或经营的其

他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年终申报时,等于“补充资料”中“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3.表中第24栏“业主、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

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4.表中第3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5.表中第33行“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是指欠缴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欠缴税额。

6.表中第34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是指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

入库税额

7.表中第50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

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8.表中第61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

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9.表中第65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

税所得额。

10.表中第66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

利息。

11.表中第25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

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22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

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三)表中逻辑关系

1.6=1-2-3-4-5

2.12=6+7+8-9-10-11

3.18=12+13+14+15+16-17

4.19=36=37+50+61

5.20=64=65+66+67+68

6.21=18+19-20

7.25=21+23-24(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25=21×22+23-24(合伙企业)

8.年度申报时:28=2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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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或季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28=(25÷n×12个月×26-27)÷12个月×n(n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数。)

9. 32=28+29-30-31

10.35=32+33-34

11.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

12.50=51+52+53+54+55+56+57+58+59+60

13.61=62+63

14.64=65+66+67+68

六、本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两联,一联纳税人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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