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岗位责任制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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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振动筛、选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振动筛司机及选矸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状方可上岗。

二、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三、振动筛工作范围内的噪声,必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四、振动筛应有效的停车防共振措施。

五、司机操作或维护人员现场维修时,必须配戴耳塞等防噪护具。振动筛司机应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其看护操作时间不得连续超过2小时,选矸人员劳动时间不得连续超过8小时。

六、操作人员应每一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噪声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预防噪声操作制度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损害听觉、引起各种疾病,同时还能引发各种事故,作业人员接近噪声必须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一、上岗条件

第一条值班、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噪声给人体带来的危害,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二条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上班时,作业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85 dB (A),大于85dB(A)时,必须携带耳塞。大于90 dB (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音的措施。

第三条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对预防噪声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正常操作

第四条局扇司机、扇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转载机司机在作业场所必须带耳塞。

第五条掘进迎头在开启风钻时必须带耳塞,风钻停止时,方可拿掉。

第六条作业人员尽量减少接近噪声的时间。

第七条其他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噪声地点。

四、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井上、下存有噪声的作业地点。

预防粉尘危害操作制度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巨大,长期接触产生粉尘的作业人员,因长期吸入粉尘,使肺内粉尘积累逐渐增多,当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长期接触产生粉尘作业地点的人员必须加强防护。

一、上岗条件

第一条接触产生粉尘的作业人员必须了解粉尘对人体产生的危害,上岗必须经过不少于6个小时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安全规定

第二条上岗人员必须配带防尘口罩。

第三条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防尘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正规操作

第四条进入作业地点必须带好防尘口罩。

1、采掘作业

⑴打眼时必须实施湿式打眼,同时开启防尘水幕。

⑵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时开启防尘水幕,放炮后及时冲刷煤壁、岩帮和爆落的煤矸。

⑶装煤、矸石时必须洒水。

2、其他作业

各转载点、溜煤眼运煤、放煤时必须开启喷雾。

四、其他规定

第五条各工作地点工作结束时方可关闭水幕或喷雾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条例规定,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1、成立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其他副矿长、安全、通风、生产、劳资、工会、矿办、医疗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4、按如下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检查测定:

(1)、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2)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3)采掘工作面职工个人呼吸粉尘程度,每3个月测定1次。

其它产生粉尘的地点,半年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一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

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照,发现超标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照我矿《综合防治管理制度》和防尘洒水的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便。

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

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

9、后勤供应等部门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部门负责从矿安全技措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安全部门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

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严格按“四定”原则进行处理。

11、劳资部门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

12、建立职业病复查制度,特别是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要进行健康复查,必须拍照胸大片。复查身体健康状况的时间间隔是:

(1)、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巷掘进工种工人每2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年拍片复查一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职业性健康复查;

(3)、疑似尘肺患者:岩巷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一次,纯采煤工种每三年拍片复查一次;

(4)1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13、尘肺病检查和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劳资科和工会组织实施。职业性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和复查拍片都必须到县级以上职业病医院或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凡达到规定间隔年限的,必须及时组织检查、复查,并将检查、复查结果及时向矿领导和上级职业病预防部门报告。

14、本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焊接与切割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金属材料在焊接过程中可产生金属烟尘、有毒气体、高频电磁场、射线、电弧辐射和噪声等有害因素,为防止这些有害因素对人体产生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焊接作业必须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否则必须采取通风防护措施,采用通风机械或移动式排烟罩,有效地把烟尘和毒气吸走。

二、烧焊时必须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服、鞋、帽、手套、眼镜、口罩、面罩等防护用品,必要时可采用送风盔式面罩及防护口罩。

三、在容器内焊接,特别是采用氩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或焊接有色金属时,除加强通风外,还应带好通风帽。

四、为防止电弧辐射,工作时必须穿好工作服,带好工作帽、手套、脚盖和面罩;在辐射强烈的工作场合如氩弧焊时,应穿耐酸呢或丝绸工作服,并带好通风焊帽;在高温条件下焊接,应穿石棉工作服及石棉工作鞋等。

五、长时间处于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戴上护耳器,以减小噪声对人的危害程度,护耳器有隔音耳罩、隔音耳塞等。

六、在焊接过程中,为减少有害气体地产生,应选用高质量的焊条。焊接前清除焊件上的油污,有条件的要尽量采用自动焊接工艺,使焊工远离电弧,避免有害气体对焊工的伤害。

充灯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充灯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充灯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充电时对人体危险。排风量不小于500m3/小时,排风扇运转要正常(???),台台保持完好状态。

二、报废矿灯严禁流失或私自拆卸,防止铅污染环境,危害人体。报废矿灯集中交供应部门处理。

三、充电工在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好耐酸工作服和手套、靴子、围裙、眼镜等,方可进行工作。

四、充电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方可上岗。

压风机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压风机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三、压风机值班室必须与压风机房隔离,并有良好的隔音措施。

四、压风机房及值班室的噪声,必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五、司机操作或维护人员现场维修时,必须配戴耳塞等防噪护具。

六、操作人员应每一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噪声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主、副井绞车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绞车司机上岗前,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状方可上岗。

二、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三、绞车司机工作范围内的噪声,必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四、绞车控制室必须与绞车有良好的隔音措施。

五、操作人员应每一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噪声相关的健康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扇风机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扇风机司机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 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三、主扇风机司机值班室必须与主扇机房隔离,并有良好的隔音措施。

四、主扇风机及值班室的噪声,必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五、司机操作或维护人员现场维修时,必须配戴耳塞等防噪护具。

六、操作人员每一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噪声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掘进工作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从源头抓好、抓牢掘进工作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危害因素,给员工创造良好的现场工作环境,将职业病危害程度降至最低限度,特制定掘进工作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

1、掘进工作面作业时产生的煤尘对职工的危害;

2、掘进工作面作业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3、地下作业高温对员工人体的危害。

二、入井人员个体防护

每一个入井人员,工作服必须穿戴整齐,自救器、防尘口罩、矿灯等佩戴齐全,发现佩戴不齐者每人罚款50元。

三、掘进工作面职业健康防护设施

1、综掘机运行过程中,必须正常使用好综掘机内外喷雾;截割(半煤岩)过程中还必须使用好人工二次喷雾洒尘,发现综掘机运转过程中不使用内外喷雾的罚款100元;

2、掘进工作面皮带或溜子转载点处,必须按规定接好转载点喷雾,并做到正常使用,发现缺少喷雾或不正常使用喷雾的每次罚款50元;

3、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整的洒水降尘系统,并按规定配足整齐各种防尘设施。各掘进工作面根据本工作面实际情况必须设置净化水幕,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设一道全断面的净化水幕,距工作面每隔150~200m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及时洒水降尘,每缺一道水幕罚责任单位200元。

4、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水棚的安装严格执行通防质量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5、掘进工作面定期进行洒水降尘。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20m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每班全面洒水降尘一次;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的后路及皮带架、各种管路上的煤尘,每个大班进行洒水降尘一次,并做好洒水降尘、冲刷记录,严禁有煤尘堆积。发现不及时洒水降尘的每

处罚款100元;发现煤尘堆积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加强掘进工作面个体防护工作,工作面生产过程中要全部佩戴好防尘口罩,发现不佩戴口罩者每人罚款50元。

7、定期对掘进工作面各防尘点进行煤尘测定,发现煤尘超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职工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8、加强掘进工作面的气体检测,确保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同时掘进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察员进行气体检查,每班至少检查3次。

9、掘进工作面高冒点每天由通防队专职气体检查员进行一次气体检查,并取样送入色谱仪进行气体分析;距工作面5m范围内安设瓦斯传感器,每班掘进迎头必须悬挂便携仪,以确保掘进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现气体检查员弄虚作假的按严重“三违”处理,不及时监测检查、工作不负责任的每次罚款200元。

10、掘进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配备足够的风量,及时排除掘进工作面的有毒有害气体,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地温产生的热量,加强通风,为工作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1、掘进工作面高冒点处热量易于集中,容易产生高温点,必须采取各种降温措施进行处理(加大风量、安设挡风帘子降温等)。

四、高温保健

1、及时发放各种福利。

2、按规定编制工作时间。

3、及时发放保健品。

4、井口及食堂供应降温茶水。

五、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

1、耙装机降尘:使用耙装机的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装耙装机卸煤点喷雾并使用正常。

2、放炮喷雾:坚持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装药完毕,要对工作面迎头20m 范围内进行洒水,炮眼全部连线完毕准备放炮前,要敞开放炮自动喷雾的水截门,放炮后再对工作面进行洒水降尘。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自动喷雾的喷头和专用供水管路。

3、放炮喷雾降尘: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装放炮冲程喷雾,放炮时必须喷到工作面迎头并雾化良好。

4、除尘风机降尘:喷浆巷道,每次喷浆时都必须正常使用除尘风机,除尘风筒末端到喷浆机的距离不得超过3~5m。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除尘风机喷头和专用供水管路。

5、水幕降尘:喷浆时必须打开跟迎头的水幕,复喷时不得将水泥喷到水幕和风筒上,否则喷浆结束后必须用风水将水幕和风筒冲刷干净。

6、冲刷巷道降尘:每周对整个巷道冲刷一遍,包括掘进巷道的风筒、管线、电缆和巷壁,电器设备上的粉尘要及时清扫。

7、防尘管路: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截门。

8、使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正常使用转载点喷雾,由溜子或皮带司机负责根据煤炭干燥程度管理使用,以不影响运输为准。

9、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机掘工作面综合防尘

1、综掘机降尘:使用综掘机时必须打开综掘机内喷雾并使用正常。

2、综掘机二运溜子转载点必须安装转载点喷雾,运煤时必须打开喷雾降尘。

3、除尘风机降尘:综掘机运行时必须正常使用除尘风机,除尘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5m。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除尘风机喷雾喷头和专用供水管路。

4、水幕降尘:综掘机运行时必须打开跟迎头的水幕。

5、冲刷巷道降尘:每天对整个巷道冲刷一遍,包括掘进巷道的风筒、管线、电缆和巷壁,电器设备上的粉尘要及时清扫。

6、防尘管路: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截门。

7、必须正常使用转载点喷雾,由溜子或皮带司机负责根据煤炭干燥程度管理使用。

8、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采煤工作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从源头抓好、抓牢采煤工作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危害要素,给职工创造良好的现场工作环境,将职业病危害程度降低至最低限度,特制定采煤工作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

1、采煤工作面作业时产生的煤尘对职工的危害;

2、采煤工作面作业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3、地下作业高温对职工人体的危害。

二、入井人员个体防护

每一个入井人员,工作服必须穿戴整齐,自救器、防尘口罩、矿灯等佩带齐全,发现佩带不齐全者每人罚款50元。

三、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1、煤机运行过程中必须正常使用好煤机内外喷雾,割煤过程中必须将回风内侧架间喷雾打开防尘,且架间喷雾打开数量不得低于5架。发现割煤过程中不使用内外喷雾或不正常使用架间喷雾的每次罚款100元。

2、移架过程中必须正常使用好架间喷雾,发现不使用架间喷雾的每次罚款100元。

3、采煤工作面溜子转载点处必须按规定接好转载点喷雾,并做好正常使用,发现缺喷雾或不正常使用喷雾的每次罚款50元。

4、回采工作面两侧槽必须有完整的洒水降压系统,并按规定配足整齐各种防尘设施。进风顺槽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设置净化水幕,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设一道全断面净化水幕,确保对工作面产生的煤尘及时进行洒水降尘。每缺一道水幕罚责任单位200元。

5、回采工作面各运煤转载点按规定安设各转载点喷雾,并做到正常使用,否则,每处罚款50元。

6、回采工作面两侧顺槽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水棚的安装严格执行通防质量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7、回采工作面及两顺槽定期进行洒水降尘,进风顺槽每7天全面洒水降尘一次,回采工作面支架、回风端头及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m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并做好洒水降尘、冲刷记录,严禁有煤尘堆积。发现不及时洒水降尘的每处罚款100元;发现煤尘堆积的每处罚款责任单位200元。

8、加强采煤工作面个体防护工作,工作面产生过程中要全部佩带好防尘口罩,发现不佩带口罩者每人罚款100元。

9、定期对采煤工作面各防尘点进行煤尘测定,发现煤尘超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职工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10、加强回采工作面的气体检测,确保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回采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气体检查,每班至少检查3次;回采工作面下隅角,每天由通防专职气体检查员进行一次气体检查,并取样送入色谱仪进行气体分析;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m 范围内安设束管探头,距工作面回风巷20m范围内安设瓦斯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实现24小时不间断的“在线监测”,以确保回采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数据监测

数据准确、可靠。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现检查员弄虚作假的按严重“三违”处理;不及时监测检查、工作不负责任的每次罚款500元。

四、回采工作面工作环境

1、回采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配备足够的风量,及时排出采煤工作面的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地温产生的热量,为工作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条件。

2、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热量易于集中,容易产生高温点,必须采取各种降温措施进行处理(加大风量、安设专门喷头洒水降温等)。

3、高温保健

⑴及时发放各类福利。

⑵按规定编制工作时间。

⑶及时发放保健品。

⑷井口及食堂供应降温茶水。

五、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石庄沟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公司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文件精神,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合法权益,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矿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制定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规划,做好测尘以及尘肺病的普查、治疗和职业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二、健全完善煤矿职业病防治制度。编制年度防尘规划和措施,健全完善防尘防毒等设施和仪器仪表的维修管理、粉尘监测、作业环境安全健康检查、职业病及尘肺病等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制度,保证职业病防治资金的投入。

三、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实施办法,严格呼吸性粉尘送样和检测,不断改进矿井粉尘检测方式,应用先进检测技术,提高矿尘检测数据的准确度,为矿井综合防尘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四、加强尘肺病防治、康复检查和尘肺病普查,搞好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每两年对井下员工进行一次查体,每4年组织一次对地面员工查体,检查情况建档备案,由医院跟踪、分析、调查,为改善治理条件和强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及时上报职业病防治和统计分析情况。

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防尘、粉尘监测工作的监察。对粉尘浓度超标,既无治理措施又无劳动保护,严重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员工有权拒绝作业。凡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毒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停产限期整改。

六、完善矿井防尘系统,满足矿井各生产作业场所防尘需要:

1、矿井防尘用水由地面水池提供,容量530 m3,经过副井至井下,井底设置减压阀门,供水管遍布井下个作业场所。

2、矿井水平大巷、主要回风巷、主要运输机巷、煤仓、溜煤眼及运煤转载点、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等地点安装除尘喷雾进行喷雾洒水,捕获粉尘和湿润煤尘,减少煤尘飞扬。

3、不断提高矿井综合防尘技术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综合防尘技术,在主要进回风巷安装光电自动喷雾,在采区回风巷、工作面运输巷、溜子及皮带机运输系统转载点等主要产尘地点,实现防尘自动化。

4、各采掘工作面及各运输系统,配齐供水管路、三通截门等设施,供水量及水压、喷雾洒水设施要满足要求,并正常使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职工无防尘措

施施工、不佩戴防尘劳保用品,按违章论处。

5、井下煤仓、溜煤眼、输送机和其它转载点以及地面洗煤厂、胶带走廊等转载点,必须设置喷雾洒水装置。

6、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清扫、冲刷巷道内的积尘,消灭煤尘堆积。

⑴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主要皮带运输巷每半月冲刷一次。

⑵采煤工作面皮带运输巷每两天冲刷一次,进风巷每月冲刷一次。

⑶距采煤工作面100m范围内回风巷,每班割完煤后冲刷一次;掘进工作面30m每班冲刷一次,30m范围以外每月冲刷一次,每次放炮后及时冲刷工作面30m范围内的煤尘。

⑷各运煤装、转、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由各岗位工每班必须冲刷一次,具体由各相关区队负责管理。

⑸地面运输道防尘,要求各转载点每班冲刷一次,皮带运输道每半月冲刷一次。

7、掘进工作面实行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冲刷煤壁和巷帮,严禁放糊炮和明炮;各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20m范围内必须洒水冲刷岩帮,坚持湿式凿岩,杜绝干打眼。耙装前后必须安装扒装喷雾,迎头50m内安装水幕,爆破喷雾必须能够喷到迎头,并按规定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面使用架前喷雾和煤机内外喷雾。

8、如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和补充措施。

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有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不受职业病侵害。

八、地面主要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等要害场所,必须设置良好的隔音设施,工作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85分贝。主、副井提升机房要安设降温设施。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自查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要在公司季度检查验收之前组织一次自查,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季度考核制度。经公司检查验收,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时,对领导小组成员给予奖励,否则给予处罚。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十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八十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公司《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检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各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三)科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级检查部门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检查内容

(一)各职能部门、生产科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科队、车间现场检查: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六十二条神东总医院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二)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

(三)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

第六十三条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医院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条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公司通风处、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二条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四条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二条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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