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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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5]民航局字第50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函》(1994年1月3日[94]劳部发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批复》(1994年10月26日[94]人薪函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5.11.02
【实施日期】1985.1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85)民航局字第507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
根据运输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空勤人员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今年企业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定员
(一)机组定员
1.五人制:机长、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

2.三人制:机长、副驾驶、空勤机械员各一人。

3.二人制:机长、副驾驶各一人。

值勤时间(包括航前一个半小时,航后一小时,过站及空中时间均按班机时刻表规定的时间计算)在十一小时以上的航线派双机组,十一小时(不含)以下的派单机组,有带飞或检查任务时,包括教员、检查员和被带飞人员在内,单机组最多可增加二人,双机组在定员内安排。

(二)乘务组定员
乘务人员(含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有配餐任务的每二十五~三十客座配一人;无配餐任务的每三十五~四十客座配一人。

各型飞机的标准定员一般为:波音747(SP、COMBI)配主任乘务长一人,乘务长二人,乘务员九人;波音707、MD-80、伊尔62、图154M、波音737-30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四人;波音767、A31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七人;波音737-200、三叉戟、伊尔18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二人(国际线三人);安24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一人;肖特360、伊尔14、里二配乘务员一人。

以上标准可根据实际旅客人数适当调整。

(三)安全员根据规定与任务需要派出,国际航线飞行每次最多不超过两人。

(四)专、包机按实际需要配备机组和乘务人员。

二、飞行小时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飞行小时费按机组、乘务组定员和空中实际飞行时间计发,其日间标准为:
------------------------------------|
\职|正|副领空空|主|乘安|乘||\标\||勤勤|任||||机\\务|驾|驾航机报|乘|务全|务||\准\||械务|务||||型\|驶|驶员员员|长|长员|员||-----|----|-------|----|-----|----||一般|1.00|0.80|-|0.70|0.65||-----|----|-------|----|-----|----||宽体|1.20|1.00|0.75|0.70|0.65||----------------------------------||注:国内航线单位为人民币
元;||国际航线、香港地区航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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