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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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状况,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率,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总局决定自2003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普查的目标
通过专项普查工作,查清压力管道的分布和数量,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和安全状况等级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逐步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专项普查的内容
(一)普查范围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工业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查清工业管道的分布、数量、级别等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填写原则和说明”(附件1)填写“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附件2),并将有关数据通过规范的普查管理软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三)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落实使用单位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责任,完成在线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制订定期检验计划,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核定安全状况等级。
(四)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五)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总局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同步开展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试点工作。
三、专项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周密布置、勇于创新,高质量地完成此项专项普查工作。对压力管道进行普查,掌握压力管道数量和安全状况是做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制订安全监察安全技术规范的依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务必从
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履行职责,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制订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要依托大企业,重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要主动帮助指导检验机构和其他承担普查工作的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要发扬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中“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讲奉献、特别能创新”的精神,在思想、技术、人员配备和其他物质条件诸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积极投入到压力管道普查工作中去。
(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是全国开展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延续,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此次专项普查的意义、目标、做法及建议,争取当地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工作经费上的更大支持,并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办)、经贸委、工商、公安、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联系,取得支持与配合,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整体推动普查工作的开展。
(三)要搞好宣传和培训,推动普查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发布公告或通知、印发宣传图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政府及大型企业的作用,使各级领导和企业乃至社会各界积极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