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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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问题
1、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概念及其价值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列为文化遗产的应当是:①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③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大影响;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⑥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①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②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③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①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②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③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④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2、中国有哪些世界遗产
2000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国皖南古民居建筑西递村、宏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目录。此次,中国同时被列入新的世界遗产保护目录的还有青城山及都江堰、明清皇家陵寝和洛阳龙门石窟。其中,明清皇家陵寝包括湖北钟祥市的明显陵、河北遵化市的清东陵、河北易县的清西陵。至此,中国自1985年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后,已有27个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保护名录中,遗产总数居西班牙、意大利、法国之后,列世界第四位。
1987年12月,中国的长城、北京故宫、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甘肃敦煌莫高窟、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山东泰山六处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990年12月,安徽黄山列入;1992年12月,湖南武陵源国家级名胜区、四川九寨沟国家级名胜区、四川黄龙国家级名胜区榜上有名;1994年12月,新增西藏布达拉宫、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山东曲阜的孔庙孔府及孔林、湖北的武当山古建筑群;1996年12月,我国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四川峨眉山─乐山风景名胜区获得批准;1997年12月,云南丽江古城、山西平遥古城、江苏古典园林被列入目录;1998年11月,北京颐和园和北京天坛加入;1999年12月又有重庆大足石刻、福建省武夷山成为世界遗产。
中国的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中有:北京房山的云居寺塔及石经,北京建国门的北京古观象台,北京丰台的卢沟桥,北京西城区北海公园,河北赵县安济桥,河北定州开元寺塔,天津蓟县独乐寺,山西大同的云岗石窟,山西五台县佛光寺,辽宁朝阳市牛河梁遗址,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塔即“木塔”,山西襄汾县丁村民宅,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元朝上都遗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县铜录山古铜矿遗址,山西芮县永乐宫,西安碑林西安古城墙和汉长安古城遗址,西安汉大明宫遗址,河南安阳殷墟,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中国丝绸之路,浙江余杭杭州西湖良渚遗址,云南路南石林,
广西三江程阳永济桥即风雨桥,苏州周庄、同里的江南水乡城镇,广西桂林漓江,福建客家土楼等。
3、怎样申报和评定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
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每年一次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
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的考察,主要由该委员会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进行。前者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65年,是国际上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运用与推广的非政府国际机构,有80国家会员和4500多名个人会员;后者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8年,原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成员包括分布在120个国家的富方机构、民间团体、科研和保护机构。两者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对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进行考察并提交评价报告。
4、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
196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在巴黎通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建议书认为,保护景观和遗址,是考虑到人类损坏了自然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使得全世界各个地区的文化、艺术甚至极重要的遗产濒于枯竭;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又加速了这种趋势;这种现象影响了景观和遗址的艺术价值以及野生生物的文化和科学价值;由于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对人类生活必不可少,对人类而言,它们代表了一种有力的物质、道德和精神的再生影响,同时正如无数众所周知的事例证明的也有利于人类文化和艺术生活;并且景观和遗址是许多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大有助于保障其居民的健康;所以建议各成员国通过国家法律或其他方式保护景观和遗址。
建议书建议,由各国主管当局对本国的遗产进行全面监督;将保护责任列入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乡村和城市的各级规划;通过划区列出大面积景观区保护目录;列出零散的遗址保护目录;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等。
建议书建议,各国全面监督对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工程和活动。
建议书建议,各国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方案应强制执行有关景观和遗址保护义务的规定。
建议书建议各国进行公共教育,激发与培养公众对景观和遗址的尊重,宣传保护名胜和古迹的规章。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公约认为,因年久腐变、社会和经济条件而造成了世界各国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损害和破坏。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使全世界遗产枯竭,而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应当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加以保护;因此,制订该项国际公约。
缔约国均承认,保证文化和自然遗产主要是国家的责任,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保护措施应当是:制定遗产保护全面规划总政策;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提供保护遗产的方法;采取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遗产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各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的前提下,承认所有遗产都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加以合作保护。
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中建立“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各缔约国应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