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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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的规划体系
1、1英国的规划行政体系
英国的规划体系主要由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地方规划四级组成,具体由中央和
城市两级政府编制。区域性规划机构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不直接负责规划的编制工作,而主要作为编制区域规划的组织者。
1、2英国的规划法规体系
1987年的《(土地)利用分类令》、1988年的《总开发令》、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和1990年的《登记建筑物法》等。除规划法特别准予以外,包括规划许可在内的一切土地
开发都要获准规划同意,“开发”即成为规划法和开发管制的重心。
3、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特点
英国土地规划城乡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主要目的是控制和管理土地开发,保护自然环境。
不同层次的规划详略程度各有不同。高层次规划较为简略,比如中央规划和大的区域规划主
要提供城市发展的相关政策;基层规划内容非常详细,作为实施性规划,更加强调管理操作的便捷性。英国的城市规划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框架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主要是由大城市中
心区规划、小城镇规划和郊区发展区规划组成的较小区域的规划。
4、英国的规划管理制度
英国的规划编制由政府部门负责,其规划程序是:首先编制规划草案,然后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小组或监察员根据公众意见向政府提交报告,根据提交的报告修改规划并再次征求
意见,再次根据各方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后,提交政府批准规划并付诸实施。在规划实施和管
理制度上,英国建立了完善的规划许可证制度。政府批准实施的规划具有权威性,未经规划许可,不准一切形式的土地开发利用。
4.1.2德国的规划体系
1、德国的规划行政体系
根据行政级别或空间大小的不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一般划分为联邦、州、地区和市(县)
四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一个综合性战略性规划与之对应,下层规划必须遵循上层规划的
指导。各级规划均有明确的分工,其任务重点各不相同。德国类似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建筑法制定的,与
城市规划十分,但外延较小。德国的规划体系中只有发展规划,而没有独立的宏观层面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联邦区域规划纲要和州市发展规划也都是国土概念规划。
2、德国的规划法规体系
德国的规划法规体系中没有土地利用规划法,只有联邦建筑法,因此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建
设总体规划都要服从联邦建筑法。德国土地利用规划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很高的权威性,是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依据,且不能违背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方针。各
州也依据联邦建筑法并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来编制本州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州所辖各城市建
设规划均要服从该土地利用规划。
3、德国土地利用规划特点
德国各州土地利用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20年,编制规划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严格遵守联邦建筑法的总体要求,二是立足于本州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现实状况,三是与相邻州和城市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流程分五个步骤,即初步方案一一市民讨论一一再修改一一市民再讨
论一一最后审定。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之初就要对城市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发展用地需求。一
则避免部门间规划的相互冲突,二则尽量满足各部门的需求,尽可能取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可。
德国工业非常发达,但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作重点是保护农业景观和自然风景。各级政府
都致力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对耕地、林地、牧草地等都进行详细的
规划。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以协调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为工作重点,最大限度的降低项目建设
对自然景观的影响。
4、德国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与生态规划、城镇建筑规划互为一体,因此在规划实施过程中
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使土地开发的活动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每一块土地都须按照联邦建
筑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和自然景观保护规划,规划调整不能
违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定意图。
4.1.3美国的规划体系
全国60%为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只占40%。公有土地主要为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分别属于联邦、州、县或市政府所有,由各地相关土地管理局管理。
1、美国规划行政体系
美国建立了联邦、州、县、市四级高度分权的法制政府,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且不重叠。
联邦政府层面没有正式的土地利用规划权,州政府具有土地利用规划权,县、市政府只有通
过州政府授权才有土地规划和处理的职能。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类空间规划的核心,是其他各种规划的落脚点。美国土地利用
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地增长管理规划三大类,由六个层次构成:国家级、区域
级、州级、亚区域级、县级和市级。
从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来看,美国是按照土地资源类型分部门管理,是一种既集中又分散的管理模式。农用地归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来管理;林地、军事用地、城市用地分别由农业部林务
局、国防部、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的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则由内政部地质调查局负责。
2、美国的规划法规体系美国政体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使得各州政府对地方的影响比联邦政府相对要强。,各个城市的规划法规基本上是建立在州立法框架之内的。为了凝聚各层次规划、约束和引导地方土地规划管理,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74 年的《森林和牧场可更新资源
规划法》,1976 年的《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美国通过法律、法规和条例详细制定了土地规划编制过程及步骤,规划一经议会批准后便以法案形式出台。
3、美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
美国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程序,由于土地利用规划需定期修订,故有“非永久性宪法”之称。美国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主要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保护农业用地,尤其是控
制耕地向城市用地转变。制定包括农业分区的替代管理、补偿管理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农业用地;二是规范城市发展,调控土地开发的区位和速度,强化管理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三是保护森林、河流等自然生态环境,特别是国家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地。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是至下而上在公共参与下进行的,规划从基层社区做起,层层向上归并,这与我国至上而下的编制方法不同。美国国家法律给予公众参与有力的保障和规定,公众意见听取会制度在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管理方面发挥着强大的作用。
4、美国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1)注重信息技术的运用
美国公有土地规划编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利用规划工作起着关键作用。它将全部数据处理成智能整合的文档与交互作用地图。多方合作、信息共享的土地利用规划公共平台。
(2)土地用途管制措施
美国的土地用途管制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主要控制城市规模和保护农用地,另一部分主要控制土地使用密度和容积。其中,建设用地管理通过设立发展管制区、控制建设用地数量、配置公共设施,从而引导控制土地开发、土地利用的区位和时序。
.1.4 加拿大的规划体系
1、加拿大规划行政体系加拿大土地资源绝大部分是公有土地,加拿大土地管理的特点是“谁拥有谁负责” ,由于各省实行自治,各省均设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本省土地资源。联邦政府不参与各级规划的制定和审批,全国也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联邦公有土地的部门主要有:环境部下设的土地局、印第安事务及北方发展部,加拿大国家公园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产品部,公共事业部。
加拿大土地利用规划大致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和市级四个层次,但其土地规划权主要集中在省以下的地方政府。以安大略省为例,其土地规划体系由省《规划法案》、《省政策宣言》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