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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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司零售商品(以重量结算商品)的称重工作,维护我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1993年10月9日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特制定此规定。

一、适用商品范围:

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二、计量器具要求:

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我司卖场的计量器具必须通过计量质量检测研究所年检合格方可使用。

三、重量标示要求:

1、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必须与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一致。

2、标示的重量为不包含包装的商品实际重量(实际净含量),如某种商品必须同包装一起称重,

标示重量时应扣除包装重量。

3、如某种称重商品的重量包含了包装重量且符合下表中的规定则此种称重商品可以不用去除包

装物进行称重。

四、具体规定: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

1.超市专柜称重商品经我公司监督执行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此规定,按商品所标价格的十倍进行罚

款。

2.经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检查违反计量法规的专柜,除按第一条进行罚款外,将严格按合同规定

处罚,并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六、责任部门:营运部为执行部门,分店物价部为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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