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关于印发三位一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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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

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卫疾控〔2016〕26 号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

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各项目单位:

现将《青海省“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推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全省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 3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全面加强医防合作。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诊疗和管理工作,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提高结核病人医疗服务质量。明确“三位一体”新型防治服务体系中各机构的工作职责,规范与结核病防治相关的工作内容,通过有效实施新型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我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根据实际认真实施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二)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明确部门间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以患者为中心,全面落实国家结核病免费政策。

(四)充分利用重大专项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医保资金、增加投入多渠道筹资,保证开展结核病防治服务的经费。

(五)各市州及县区要设立结核病和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区)疾控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共同协作开展区域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建立新型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

1.指定省第四人民医院为省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市县级定点医院转诊的疑难、危重、复治、耐药、合并症及多脏器结核病患的诊治及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

2.每个市州至少设立一家市州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做好疑难、危重结核病和耐药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

3.每个县(区)至少指定一家公立综合医院为县级结核病诊疗定点医院,负责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有条件的要设立专区开设病房,收治一般结核病患者的住院治疗。

4.所有市(州)、县(区)定点医院都建立符合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

5.市(州)县(区)结核病定点医院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化开展结核病诊疗服务,做好患者信息资料的登记、报告、录入、上报。

6.省、市(州)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结核病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做好对同级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县(区)级疾控机构结核病实验室要协助定点医院开展痰培养工作;市(州)级疾控机构结核病实验室要协助开展痰培养和药敏试验。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访视管理、转诊、结核病疑似者的追踪推

荐、开展患者的登记、管理、督促患者及时随访检查,负责当地群众结核病防治政策,基本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乡镇级负责对村医(社区医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8、各类各级非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含当地综合医疗机构、乡镇和村卫生院、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业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等)开展结核病疑似者和患者的转诊及登记报告工作,不得截留诊治结核病人。

(二)工作指标

1.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95%以上。

2.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达到85%以上。

3.以市(州)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率达到95%,转诊率85%以上。

4.以市(州)为单位非结防机构报告疑似结核病人追踪率85%以上。

5.全省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90%以上。

6.全省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以上。

7.全省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8.以县为单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筛查率达到70%。

9.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100%的市(州)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

10.以市(州)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95%。

11.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12.定点医疗机构可疑肺结核病人痰检率≥95%;随访肺结核病人

2月末痰检率≥95%。

13.市(州)级实验室采用双盲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痰涂片进行复检,每年4次,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反馈复检结果。

14.对定点医院结核菌实验室的室间质量评估(EQA)覆盖率达100%。

15.结核病疑似者及患者信息结核病专报网络报告及时率100%、完整率100%、准确率100%。

1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规范管理率90%。

(三)考核评价指标

1.登记报告与转诊服务

(1)不掌握辖区内肺结核病患者及疑似者基本情况本项不得分。

(2)当地居民及常驻人口中结核病患者和疑似病例转诊率达90%,登记报告率达100%,转诊到位率达90%。各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2.患者管理

(1)未开展对结核病患者督促服药及随访管理和不良反应的观察工作本项不得分。

(2)对结核病患者按时开展督促服药及随访管理和不良反应的观察率达7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3.追踪管理

(1)未开展对结核病患者及疑似者追踪管理工作本项不得分。

(2)辖区内转诊不到位和中断治疗及随访不及时的患者及疑似者追踪率达到100%,追踪到位率达到85%,总体到位率达到85%。各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4.疾病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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