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自杀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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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书报告
《自杀论》是一部系统论述自杀的著作,选择自杀作为本书的研究课题,是因为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在今天的情况下是我们所遭受的集体疾病的表现形式之一,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这种疾病。比起任何辩证的论据,只要集中力量,我们便可以找到更能证明社会学切实可行的规律。
在导论部分,涂尔干对“自杀”这一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指导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
同时涂尔干指出,我们只是研究社会自杀率的条件,不开列一张尽可能包括一切可以算作个别自杀起因的条件的完整清单。毕竟,这些个别条件当中,很多还没有普遍到足以影响自愿死亡的总数与人口的关系。也许这些条件可以促使某一个人自杀,但不一定会促使整个社会产生多少有点强烈的自杀倾向。这些条件也没有社会影响。因此,心理学家对此感兴趣,但社会学家未必亦然。社会学家所关心的是那些使整个社会都感觉到它们的影响的因素,而自杀率就是这些因素的产物,它反映了自杀的总数和总人口数之间的关系,我们通过比较,能够衡量每一个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
在第一编“非社会因素”中,涂尔干依次考察了两类影响自杀率的非社会原因:内体—心理的素质和自然环境的性质,然而,关于“非社会因素”对自杀率的影响,从作者种种的解释,以及不断地通过比较社会调查资料和数据,予以驳斥其合理性,我们可以发现作者实际上是为了证实社会群体对自杀所持有的特殊倾向取决于社会原因。
在涂尔干看来,根据自杀的不同社会原因,自杀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由于社会混乱引起的自杀。
(一)、利己主义的自杀
对于利己主义的自杀,涂尔干首先观察的是不同宗教信仰对自杀产生的影响。表格“在不同国家中每一种宗教信仰的人口中每百万居民的自杀人数”显示,各地新教徒中的自杀人数都比其他宗教的信徒中多,天主教次之,犹太教最少。然而,新教和天主教都明令禁止自杀,犹太教却是唯一不正式禁止自杀的宗教。那么,为什么新教反而最有利于自杀的发展?首先,与有同样自杀戒律的天主教比较,它们之间的区别,一定是它们对自杀具有不同影响的原因。涂尔干认为,新教的自杀倾向必定与推动这种宗教的自由思考有联系。但是,与其说新教比天主教允许个人思想有更大的自由,不如说这是因为新教不大重视共同的信仰和实践。事实上,宗教社会只有使所有的人都信奉相同的教义才能使他们社会化。带有宗教特点、因而不受自由思考影响的行动和思考方式越多,上帝的思想就越是出现在生活的一切细节中,就越是使个人的意志取向同一个目标。反之一个宗教
群体越是受个人判断的支配,这个群体就越是没有自己的生活,更没有内聚力和生命力。这样一来,犹太教的情况也得到了解释。对于基督教的同一种普遍的敌意作斗争的必要性,甚至没有和其他居民自由交往的可能性,迫使犹太人彼此紧紧地互相依靠。每一个社区也随之变成一个紧密团结和协调一致的小社会,所有人都以同样的方式思想和生活;又由于共同的生活和彼此实行紧密的、不断的监督,个人之间的分歧几乎不可能存在。以此类推,正因为犹太人所从属的宗教社会牢固地团结在一起,所以使他们得以具备自杀的免疫力。
另外,我们必须知道,决定自杀发展的不是科学。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宗教社会的内聚力可以促进人们的自杀免疫力,那么,使宗教解体的不是人们所受过的教育,恰恰是宗教解体才引起对教育的需要。试想,如果那些不合理的宗教信仰或宗教仪式失去了权威性,人们很可能就会“另请高明”,开始寻找别的宗教信仰或仪式。因此为了恢复权威,我们更应该借助教育的作用,丰富和发展原有的教义,同时防止其成为人们自我满足的目的。
继而在利己主义的自杀(续)中,涂尔干分别观察了家庭和政治社会对自杀的预防作用。对于家庭社会的探讨,涂尔干首次提出了“免疫力系数”的概念,即已婚者的自杀率与丧偶者的自杀率之比,或者是已婚者和丧偶者的自杀率与独身者的自杀率之比。他在表格“家庭对男女自杀的影响”中,针对年龄、性别、婚姻状况以及生育状况这四个要素,进行了数据统计和比较,进而论证:婚姻对自杀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免疫作用,而家庭,即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完整群体,能够使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更高。涂尔干由此认为,家庭生活和宗教生活完全一样,是一个防止自杀的强大因素,而且家庭越大,其构成越牢固,这种免疫力就越大。
接着,试图证明以上规律也适用于政治社会,涂尔干运用了同样的统计分析方法。当比较不同国家在政治动乱和民族战争时期的自杀人数时,结果显示不断减少;当对照法国在不同的战争期间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自杀人数时,结果显示更容易受战争影响的城市人口,其自杀人数反而减少。对此,涂尔干认为只有一个解释,几个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全民战争都会加强集体感情,而且因为各种活动都集中到同一个目标而至少暂时地形成了较为牢固的社会一体化。这让我联想到前面所提到的,犹太教之所以具有更大的自杀免疫力,正是因为基督教长期以来对犹太人的排斥和谴责,引起了犹太人异常强烈的团结一致的感情。那么我们可以引用中国的一句名言来概括这类事实——逆境出人才。处于共同的逆境,看似很有可能促使人们倾向于自杀,事实上它却更有助于激发人们的信念和勇气,迫使他们紧密团结起来与其作顽强斗争,撑起一种具有足够强度的集体生活,并由此产生强大的自杀免疫力。
(二)、利他主义的自杀
相对于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即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
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而某种极端利他主义所导致的自杀,就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
倘若自杀表现出作为一种义务来完成的特点,这种类型的自杀称之为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然而,利他主义的自杀是一种包括若干变种的自杀,并非所有利他主义的自杀都一定是义务性的,有的利他主义并不是社会特意强加于人的,而是有一种比较随意的性质。
一个人自杀若并非明确地是被迫自杀,即社会唆使个人无保留地放弃和牺牲自身的利益,并给予奖励,拒绝奖励则招致几近惩罚的后果,这些自杀即由此发生,甚至部分是自发的。尽管其性质与义务性的自杀无异,为了更加突出这些自杀的特点,可以补充说这些自杀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自杀不是社会特意要求的,而利他主义只是在环境的协助下才促使一个人去自杀。
但是有时候,个人自我牺牲仅仅是为了得到牺牲的乐趣,因为毫无特殊理由地自我牺牲被认为是值得赞扬的。佛教则已经把这种原则推向了极端,把自杀当作了宗教实践。佛教教导人们,最大的幸福是涅槃。人必须逃避生命的思想在教义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致于产生“个人是多么不真实”的忧伤。而厌倦生活是因为他们都有目标,但不在今生今世,他们模糊地预感到来世的前景更加美好。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一旦这种忧患隐含了兴奋和急切要满足某种信念的冲动,很可能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以激烈的行为——自杀表现出来。
还有第二种类型的自杀,其本身包含了三种不同的形式: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非强制性利他主义的自杀和强烈的利他主义的自杀。在这些不同的形式下,这种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形成最鲜明的对照。前者和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道德观念认为只涉及个人的东西毫无价值;后者则和文雅的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伦理观念将人的个性放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两类自杀存在的极大差距也把原始民族和最开化的民族区别开来。
在我们的当代社会里,个人的个性日渐脱离集体的个性,这种类型的自杀的普及便不复当年。然而,至今仍有一个特殊阶层长期存在着利他主义的自杀——军队。他们身上有养成服从和被动习惯的职责,认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危重于自己的生命价值,这和公众意识的要求日益背道而驰,也因此成为有利于利他主义自杀的条件。另外,涂尔干提出,军队生涯培养起的一种有效地促使人放弃生命的心理气质,具有引起军队自杀的最大可能性。鉴于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我们可以推测这种气质是自杀的温床,有一定风吹草动就可以把潜藏着的自杀倾向转变为行动。
(三)、反常的自杀
社会混乱是经常和特别引起自杀的因素,是每年使自杀队伍得到补充的来源之一,所以在现代社会里,一种新的类型的自杀和其他类型的自杀的区别在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