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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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

古代:A.不同点: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政治制度不同宗教影响不同

B.共同点:法律本质基本相同发展形态基本相同适用范围相同

中世纪(封建社会):西方日尔曼法、教会法、北欧的凯尔特法、斯堪的纳维亚法、东欧的俄罗斯法;东方日本法、伊斯兰法、拜占廷法(罗马法)

特点:A、共同点:公开的等级不平等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家族本位男尊女卑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B、不同点: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法律渊源的多少不同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

二、楔形文字法

❤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两河流域各民族以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又称两河流域法,美索不大米亚法。

❤特征:一、以楔形文字镌刻;二、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形式上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过渡;三、楔型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无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四、属于非宗教法;五、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

历史沿革:

①分散的习惯法时期(BC 30th——BC 22最初的国家形成,苏美尔人创造楔型文字。

②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BC 22th——BC 18)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

《乌尔那姆法典》

主要内容:根据考古学家研究,有序言和29条正文,实存23条。序言占全文的五分之二,详细叙述国王乌尔那姆受神的宠爱,制定法律的过程。主要说明和强调国王根据神意确立人世间的正义和秩序。

正文:1、禁止巫术。2、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罚金代替同态复仇(只在等级相同的人间适用,有明显的阶级性);3、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乌尔那姆时期奴隶制度的标志。

4、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方、女方家长。

5、妇女犯通奸罪要处死。

历史地位:迄今为止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有一定影响③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前16世纪)

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④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前6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

发现-----1902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城苏萨(今伊朗境内)发现。现存于巴黎卢佛宫内。

制定的原因:1、法律不统一;2、新型经济关系的出现;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

结构和体系:序言:宣言君权神授;接受神意,管理国家,进行立法。正文:282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1-25道德规范;26-41国家规范强调国家管理;42-282私人社会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规范。债务,婚姻等。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体例相对比较清晰。

❤内容和特点:

1、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农业文明的标志有利农业的发展和国王的管理

2、自由民中划分为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在法典上受到的保护不一样军人属于穆什凯努

阿维奴: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贵族、僧侣、高官、自耕农、手工业者

后者:失去资格的人,外来人、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军人

3、家内继承制产原同和经济不发达相关土地是主要的财产。男充分继承权女嫁妆动产

❤4、缓社矛措施:a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期限三年)、b限息(最高利率)、c债务d 担保人质安全(不能随意殴打虐杀)、e债务奴役期限。

5、刑事法、国事法刑罚手段残酷:广泛适用死刑,伤害肢体刑,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6、诉讼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原始习惯残余。证据制度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辨别是非的情况下,借助神力,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的一种证据,它在古代以及中世纪一些国家或地区被采用。

历史地位:a楔型文字法的代表性法典;b保留至今最早最完整的成文法典;c体现了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有一定的立法思想、立法水平;d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e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资料;f在古代东方法律发展史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古印度法

概念: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定位在印度奴隶制法律

特点:a宗教密不可分;b严格维护种姓制度;c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

产生: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国家的产生;婆罗门教的产生;婆罗门教法的产生

佛教法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6世纪。创始人:释迦牟尼(公元前557-495年);佛教法的产生;阿育王的贡献:佛教国教;《摩奴法典》得到编纂。

印度教法(新婆罗门教)时期:公元6-8世纪。源于长期以来佛教和传统婆罗门教相互冲突和妥协而产生····

❤渊源:1、吠陀(吠陀经):诗歌体,不仅是法律的渊源;

2、法经:散文体。相对吠陀而言,法律的内容明显增强,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3、法典:许多规范的综合体,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两种翻译版本;

4、佛教经典:“三藏”,经藏(释迦牟尼及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佛教各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5、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

❤基本制度:种姓制度

一、种姓制度、概念、起源、四大种姓、婆罗门为万物之主

概念:古印度社会等级,古印度法核心内容,是与种族姓氏密切关系的社会团体,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杂种种姓即迦提,

婆罗门(最高种姓,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刹帝利(第二种姓,武士种姓,军政大权);吠舍(平民,商业、农业生产);首陀罗(多奴隶、低贱职业)

二、所有权:国王所有——村社占有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为主;有限制的私有;有等级的私有,不同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三、债法: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力。2、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是神的安排。维护种姓内婚制;严格控制种姓逆婚(首男+婆女=旃陀罗“贱民”),并规定杂种种姓的法律地位。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五、继承法:长子优先原则继承权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六、犯罪与刑罚:a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行为的列举。b等级刑法,不同种姓同罪异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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