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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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运行,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人才、促进学科交叉和合作、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二)坚持学科交叉,促进多学科融合;(三)坚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工作,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成员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实验室科研项目;(三)负责实验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四)管理实验室财务、资产和设施;(五)组织实验室对外开放和交流;(六)维护实验室安全环境。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等,确保实验室运行有序、高效。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学研究与实际生产相结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是化验分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管理目的实验室仪器和设施是测试产品及各种材料物资性能和质量情况的基本工具,只有实验分析仪器设施的质量可靠,功能正常,正确使用,才能提供出准确、可告、真实的检测实验数据。

所以公司必须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施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实验室仪器、设施的管理由研发中心负责,其责任内容包括保管、使用、保养、检修、申请更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公司技术员工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前需要在研发中心进行登记并身着实验服,研发中心负责对本次实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实施内容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

3、精密仪器的管理(1)各种精密仪器(包括电子天平、紫外可见光分度计、GC-MS气质联用仪、激光气体分析仪、大气重金属分析仪、颗粒物分析仪等)需保持环境清洁、安放安全稳固,并注意防尘、防震、防潮、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防腐蚀和防止电炉高温热源的影响。

(2)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改装精密仪器,如确有需要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应作出相关的备查记录。

(3)精密仪器的使用操作方法必须严格按说明书规定,使用完后必须清理干净设备、仪器残留样品、试剂,并整理归位。

实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拨动仪器旋钮,以免损坏仪器,也不得挪作它用。

(4)精密仪器技术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

非常用的技术资料应统一存放公司研发中心保管。

4、玻璃仪器及化验仪器用具的管理(1)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玻璃仪器须放在平稳不易摔落之处。

(2)容量仪器的使用方法应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度。

(3)带磨口塞的仪器(包括容量瓶、酸式滴定管、比色管、试剂瓶等)在清洗前必须先作记号,塞口不能互混。

带磨口塞的仪器长期不用时,磨口塞应垫一张纸片,磨口塞间若有沙粒时不能用力转动,磨口塞间不能用去污粉擦洗,以免损伤。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学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引言: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重要场所,为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保障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学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性实验室作为科学研究的核心场所,对于推动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培养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实验室的运行,强化实验室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提高科研成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定义和作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是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认可的研究机构,具有高级别的科研设备和实验条件,并有一定的科研任务和指标。

这些实验室承担着推动学校科研水平提升、引领学科发展、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等重要作用。

三、实验室管理制度的要求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要求: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实验用品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等。

这些要求能够保障实验室的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科研成果的共享和转化。

四、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招聘和评聘制度,确保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科研人才。

同时,实验室还应加强对人员进行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提高科研团队的整体素质。

五、实验室设备管理实验室设备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应做好设备购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实验室管理制度应明确设备采购的程序和要求,并建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记录。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六、实验用品管理实验用品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实验的顺利进行。

实验室管理制度应明确实验用品的采购、使用和储存要求,并建立有效的库存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实验用品,做到精打细算,避免浪费。

七、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管理的重中之重。

实验室管理制度应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与管理要求。

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实验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1一、实验室要保持安静,自觉遵守纪律,按班级有秩序地入座,不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摆弄教学仪器,药品和模型标本等教学设备。

二、做实验前,要认真检查所有仪器,药品是否完好,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教师报告,予以调整补齐,未经教师宣布开始不得擅自进行实验。

三、实验药品不得入口,取用有毒药品更要小心,不得接触伤口,实验时所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等要妥善排出或集中深埋,严格按环保部门规定处理,严禁随地抛弃。

四、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玻璃仪器要刷洗干净,摆放整齐,并向教师询问仪器,药品禁止使用情况及问题,经教师或实验教师验收并得到允许后,再放好桌凳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五、要爱护公共财物,小心使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注意节约药品和水电。

六、实验室内的仪器,药品,模型标本和其他设备未经实验教师许可不准带出实验室。

七、熟悉灭火器材,砂箱以及校医药箱等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安全用具要妥善保管。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2为切实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一、进入实验室上课的老师及同学必须先学习并遵守此实验室规章制度。

二、进入本实验室的老师和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对易出事故的操作步骤,实验老师提醒同学注意,以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

三、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特别细心,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切不可用湿润的手去接触启电闸和电器开关。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1]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1]

重点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重点试验室的管理,保障试验室工作的安全和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试验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旗下的全部重点试验室,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试验室、质检试验室、测试试验室等。

第三条规定内容本规章制度重要包括试验室管理标准、考核标准和相应的制度执行流程等内容。

第二章试验室管理标准第四条试验室设施管理1.试验室设施的购置、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企业规定;2.试验室设施的日常管理应依照设备清单进行,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责任人等信息;3.试验室设备的使用应遵从操作手册,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精准牢靠;4.试验室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保养由专人负责,并与设备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试验室环境管理1.试验室的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参数应符合试验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2.试验室应保持干净乾净,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3.试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严禁在试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条试验室安全管理1.试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试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试验室的安全生产;2.试验室应订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提前做好相关设备、药品的储备;3.试验室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保障试验室的安全设施完好有效,确保试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试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2.试验室对应试验标准、方法的谙习程度和操作规范性;3.试验室材料和试剂的管理和使用情况;4.试验室环境的乾净度和安全管理水平;5.试验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考核方法1.随机抽查:试验室管理部门定期对试验室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试验室设施、环境、工作流程等多个方面;2.自评报告:试验室管理部门设立自评报告制度,要求每个试验室依据考核标准,编写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室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3.年度考核:每年对试验室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试验室管理绩效的紧要依据。

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以及来访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篇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范例,共计900字以上。

一、总则第一条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以及来访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学生以及来访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实验室安全。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实验室设立安全管理组织,由实验室主任、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实验室安全问题。

第八条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三)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四)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六)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实验室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八)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制度;(九)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1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文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战略目标,具备独特的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气、噪声控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等。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要遵循科学、正当、有效的原则,准确识别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实行分层次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保证实验室的运行安全、有效性和经济性。

3.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管理要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4.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要求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实验教学的效果。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要求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高效性、可持续性。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转,保障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规章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研究人员、实验员等。

第三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以科研安全和人员安全为第一责任,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做到纪律严明、管理有序。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有责任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各项应急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有功之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实验室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有责任保护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确保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不受侵犯。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有义务向上级部门报告实验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实验室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计划和目标,确保实验室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建设,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成长,确保实验室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提升。

第十四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实验室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推动实验室信息化建设。

第十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规定。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稳定,在实验室运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国家和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实体。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国家、部门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依托。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基地挂靠我校相关院系,在科研活动、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地必须配合和促进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发挥已有的科研优势,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出标志性创新成果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实行中心与企业一体化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措施遵照教育部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国家相关部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八条高校是重点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1.成立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科研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科研处重点科研基地管理科作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我校的各项职责。

2.为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开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开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

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试验室规章制度一.工作人员条例1、重点试验室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旳试验室, 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自觉维护试验室旳正常运作, 严格规定自己。

2、试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硕士、客座人员和辅助人员)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试验室旳建设与管理, 积极参与试验室旳多种活动和公益活动。

3、试验室科研人员应在分派旳工作台面上工作, 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他人工作台面时, 应提前与有关人员协商, 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除共用仪器设备外, 各研究人员所需旳试验器材一律自备并自行负责保管。

5、工作时间不得在试验室内聊天、会客、做与试验无关旳私事。

6、严格遵守多种仪器旳使用登记制度和操作规程。

任何对特定仪器无操作经验旳人员, 须在仪器管理员或其他有资质人员指导下使用,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未获得独立上机资质旳人员, 不得独立上机操作。

在使用中碰到自己无把握处理旳问题或发现仪器故障, 必须立即向管理员或试验室主任汇报, 以便获得协助或及时维修。

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 视损失轻重合适赔偿修理费。

7、本室工作旳各类人员, 未经同意, 不得自行携带外来人员进入试验室或使用试验室旳研究资源, 如若发现, 试验室有权惩罚当事者。

试验室钥匙为进入各室之通行证, 统一由试验室办公室管理, 任何人不得自行复制。

领取钥匙时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和交纳押金手续, 离开试验室时, 凭钥匙取回押金。

各室旳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试验室持续工作六个月后来, 由课题负责人担保, 方可持有钥匙。

担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试验室旳活动负责。

钥匙旳持有者应对试验室旳安全负责。

多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设施等(课题组自带旳除外)严禁带出试验室, 如有特殊需要, 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带出, 使用后须负责带回;多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试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保证试验室旳正常运转。

10、爱惜公共卫生, 保持各室整洁。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河南省瓦斯地质与瓦斯治理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

河南省瓦斯地质与瓦斯治理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

河南省瓦斯地质与瓦斯治理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科研、教学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学校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科研、学习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二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作实验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三条各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各实验室均设有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1、必须对在本实验室工作与学习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须遵守安全制度。

对易出事故的部位,应提醒教师与同学注意,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

对违反规定者,各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实验。

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基地副主任。

2、实验室负责人每天离开实验室前,要做安全检查,关水断电,关窗锁门。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仪器设备,严禁实验人员在仪器运行期间擅自离开岗位。

若仪器设备需连续工作时间较长时间,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管,监督相关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和学习无关的活动。

5、灭火器材应放在适当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并予以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

第四条基地副主任的安全责任1、基地副主任负责实验基地的安全。

定期对各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排除隐患。

2、节假日前和各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工作任务的实验室予以封门。

3、指导或协助各实验室负责人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二章实验用压力气瓶安全第五条实验室所有盛装甲烷、氢气、氮气、乙炔及氨气等高压气瓶必须妥善放置在所购置的防爆气瓶柜中,并保障气瓶柜处于监测、报警等正常工作状态。

—2—第六条可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

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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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实验楼管理条例为保证教学和科研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智能实验楼内的正常秩序,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总则智能实验楼管理由智能实验楼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实验大楼实验区由现代森林培育重点实验室具体负责,办公区由森林培育学科具体负责;大楼公共区卫生和安全由浙江林学院后勤产业集团负责。

本条例适用在本大楼学习、工作、参观的所有人员。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第一条大楼内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和客座研究人员均需同智能实验大楼管理委员会签定相关协议(附件1),经批准生效后,方能进入实验大楼。

第二条凡需进入智能实验楼内的外单位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登记,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入出时间记录。

第三条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巡逻监控,保证智能实验楼安全(见附件2)。

第四条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卫生(走廊、楼梯、卫生间、实验室及办公室的门窗、会议室等),保持大楼整洁(见附件2)。

第五条爱护楼内公共设施,节水节电,做好四防工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大楼内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和一切影响他人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七条楼内严禁存放自行车,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一切有碍公共卫生的杂物。

第八条严禁在大楼内墙壁上张贴各种宣传品、乱涂乱画等一切不文明的现象。

第九条为了师生的安全,严禁随意上窗台阳台,严禁在楼内乱拉电线。

第十条严禁在实验室内会客、吸烟、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实验大楼内的各种仪器设备、物品,严禁带出楼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搬出使用的,要有实验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学科、学院公章后方能出门,否则,大楼门卫一律扣留。

第十二条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配制实验室内的钥匙或者将钥匙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实验室图书、期刊资料借阅需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带出实验大楼。

图书、期刊不得丢失、撕拆、涂改,丢失原价赔偿。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实验室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品,要按规定使用和存放,严格审批手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所承担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果、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资料,违着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一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十八条教师有责任提醒在智能实验楼内做实验的本科生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在智能实验大楼工作学习的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生,管理上实行导师负责制,如不遵守本条例和实验室相关条例的,除追究肇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导师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遵守智能实验楼管理条例和实验室管理条例(见附件3-7)的师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则取消其使用智能大楼的资格。

对外开放管理条例在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中,资源开放是对外开放的核心。

只有做好资源开放与共享,就可以推动课题开放和人员流动。

实验室开放课题形式主要有客座人员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全自带资金进行研究工作;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资助三种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

1. 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全自带资金进行研究工作者,填写入室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 实验室资助主要是以森林培育重中之重学科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为主,申请程序如下:(1)课题基本情况:森林培育学科每年对外发布开放课题,每项课题资助额度为2-8万元,时间为2年。

要求课题结束时发表1-2篇研究论文。

课题申请起止时间见校园网或森林培育学科网站通知。

(2)课题申请的对象:森林培育学科以外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向本学科提出课题申请。

(3)课题申请:申请书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森林培育学科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将网上公布。

3. 由实验室资助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与客座研究人员原单位共享。

成果的发表须经本实验室同意。

自费客座研究人员成果的所有权由双方协议决定4. 论文发表必须要署现代森林培育技术省级重点实验室。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本《制度》适用于现代森林培育技术重点实验室所有购买、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

实验室主任作为该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人,各实验分室或课题组必须确定化学危险物品的直接保管人。

2.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由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采购、储存和管理,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使用必须做领用登记,清单备案。

3.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人与保管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知识培训。

4.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应穿工作服(白大褂),出现化学危险品溅在身上或脸上情况及时冲洗(或用洗眼器冲),各分室备有急救药箱,情况严重者尽快去医院就诊。

5.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带出实验室,如确为野外实验需要,必须有本实验室人员且需征得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实验室,在野外使用时,需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及防污染相关法规。

6.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的一律不准使用。

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拆卸、修理。

7.实验室剩余或过期的危险品需要销毁时,必须事先报保卫处、教务处和当地环保部门,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指定监销人进行销毁。

8.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人(学生或老师)离开实验室必须作好移交工作,并做登记。

有害废弃物管理条例1.实验室有害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固(以下简称“三废”)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以及放射性废弃物。

2.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指导教师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3.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对有害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各实验室须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废弃物并定点存放。

4.“三废”物质的排放(1) 一般的有毒气体要通过通风橱经空气稀释后排出。

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

(2) 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

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如果废液中含有有用物质或可重复利用,应首先考虑回收。

(3) 对于确实无利用价值的有害废物,可以采取“无毒害化”处理,以消除其毒害性,然后再行排放;也可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EB光照一段时间再进行焚烧)5.实验用剧毒物品废弃物的管理(1)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2)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不定期回收,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3)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如要废弃,必须交回统一存放、处理。

6.放射性废弃物管理(1) 放射性同位素中半衰期较短的废弃物,用专门的容器密闭后排放或者焚烧处理。

(2) 放射性同位素中半衰期较长的废弃物,液体可用蒸发、离子交换、混凝剂沉淀等方法浓缩,装入容器中埋于放射性废物坑内。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1.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仪器技术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工作.2.仪器设备负责人的职责:维护仪器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定期培训仪器操作人员;负责制定仪器操作规程;监督仪器使用登记情况;负责检查仪器状况,杜绝事故发生.3.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仪器基本信息,附件数目,校验证书,仪器说明书,使用维修记录等.4.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随意使用,违反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大型仪器设备都要制订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6.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本,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操作.在使用中若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7.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拭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清洁室内后,方可离开.8.大型仪器应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搞好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9.定期向学校报告仪器使用情况及设备性能状况.10.大型仪器对外开放应收取一定的使用维护费(5--20元/小时).仪器设备管理条例(一)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1.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分室的两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教学工作服务。

2.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

仪器设备、设施使用者实行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3.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新进室的研究者必须先见习三个月,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4.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

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5.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二)关于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条例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经讨论决定,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1.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30%赔偿,最高为3000元。

4.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各分室与课题组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实验人员管理条例1.实验人员指在智能大楼和智能温室教职工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的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在智能楼工作期间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进入本实验室工作人员,需填写入室申请书,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盖章后,递交给相关分室管理员,并同意履行职责方可实验,试用期3个月,违规三次以上者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者,规劝离开实验室。

3.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或课题负责人具体审批上报实验室主任,并报由实验室主任批准。

依据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收取管理费用,严格遵守实验室对外开放制度和客座人员管理条例。

4.固定研究人员除遵守校、院、智能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要求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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