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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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区

园区简介:

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区位于大连市北部,即甘井子区南关岭与革镇堡镇的交界处。园区规划总占地面积5.06平方公里,西邻西北路,东邻南关岭,南与市城区毗邻,北邻棋盘村与渤海相望。经过国际招投标规划,确定园区分为公共商务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科研示范区、生活服务区等多个功能区。园区距市中心17公里,距沈大高速公路大连入口处3公里,距大连港20公里,距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6公里,距大连铁路南关岭编组站1公里,交通十分便利。

2002年3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建立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的复函",并把环保产业园的建设作为建设国家环保产业发展及设施运营示范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至此,环保产业园区正式被列入了"国家级园区"的行列。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区是东北地区第一个国家级环保产业园区,同时又是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保分园。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区的建立,为国内外环保企业和环保科研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环保产业园区是以环保为主题,兼有生产、科研、教育、生活服务及休闲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

投资导向:

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区优先发展环境科研、环境教育、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环境工程、环境宣传、环境咨询服务、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环境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和产品。主要行业项目有:

1、水污染治理设备及产品

2、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及产品

3、汽车尾气污染治理设备及产品

4、固体废物处理设备及产品

5、噪声控制设备及产品

6、环保监测设备及产品

7、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及产品

8、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

9、环保材料与药剂

10、环保相关领域的产品,如: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生物技术、新型环保建材、保护臭氧层物质、节水器具等。

11、环保咨询服务业,包括环境评价、环境咨询、工程服务、资质认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等。

园区各项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经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根据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减收20%-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用房,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费)。

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全额补交所免的各项税(费)。

(二)税收政策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由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4、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以上一年为基数,5年内新增利润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

5、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6、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从被认定当年算起,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7、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对生产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软件产品、海洋生物工程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比例返还。产品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按100%返还;400万元以上的,按50%返还。

8、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列入大连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的新增利润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部返还。对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9、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可扩大到35%。高新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10、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凡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的咨询中介组织,其收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三)人力资源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给予落户指针,办理落户手续。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指针,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的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均享受大连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项目洽谈人:史卫东、胡桂涛、张永生联系电话:86-024-******** 23128896 23128350

林钧余 86-411-2709770、2716666-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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