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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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民法法典化

2010--民法法典化

罗马法之后的法典
1683年丹麦的Cristian五世颁布了综合法 典Dansde Lov;
之后不久,1688年挪威颁布同样性质的 法典。
在瑞士,1774年法典开始了同样的法典 化道路。
德国于1784至1788年间完成了包含公法 私法的普鲁士法典的起草,在征求国内 外法学家意见后,于1791年公布。后再 次修改,于1794年颁布了大全式的法典:
中国民法典
梁慧星先生将当Βιβλιοθήκη 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思 路归纳为三条,即所谓“松散式、联邦 式”思路、“理想主义”思路和“现实 主义”思路
《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学说汇纂及其深 邃的、精确而抽象的学识的产儿。其特 征可以概括为:科学化、系统化、概念 化、抽象化、形式化和纯粹化,与《法 国民法典》的革命性、理性化和非技术 化等特征形成鲜明的对照。
。《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主要是该法典 所蕴含的私法理论或民法理论与法典编 纂技术,而不是以一种理性的设计重塑 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革命精神,不是人 格平等、契约自由等原则。
Das Allgemeine Landrecht fuerdie Preussischen Staaten,ALR(有译《普 鲁士国家普通邦法》)
近代民法典的典范——《法国 民法典》及其在欧美的“移植”
盛行于欧洲的法典化趋势与法国大革命 的巧妙融合, 便产生了1804年《法国民 法典》。该法典“不仅是法国私法的核 心, 而且也是整个罗马法系私法法典的 伟大范例”
。《法国民法典》是革命时期《人权宣言》 (法国宪法的序言)提出的“理想”的社会目 标在私法领域的具体化。因此,它贯彻了《人 权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所有权 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 是实现人民自主、社会自治的大法,是私法的 宪法,是“解放”人的法典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正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

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其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

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将增进民法典的体系性,而且有利于整合并完善整个私法体系。

在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时,必须要确定其中的核心制度,即所谓“中心轴”。

围绕着这条“中心轴”,民法典中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将形成逻辑统一体。

笔者建议,民法总则基本框架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

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

法律关系编排方式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科学的编排方式,民法的诸制度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的,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三项要素可以完整覆盖民法典的各项内容。

法律关系是一条红线,贯穿于民法各项基本制度,科学而富有逻辑地将各种制度有机地连接在一起。

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更进一步地增进了其形式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编排方法适应了民法发展的需要。

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但是把握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脉络,就把握住了民事关系的核心。

具体来说,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总则,要求总则以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来富有逻辑地展开。

这些内容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要共同具备的要素,按照总则应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所共同具备的要素的原则,总则规定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内容,正是符合此种法典编纂逻辑的做法。

而有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应当在民法典分则中具体规定。

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分则将以权利为中心展开。

因此,当分则中所规定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与主体、客体相结合,就分别形成了相应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法律关系。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性事 件频 繁发 生并不 断升 级 。法 律条 文和字 数是 日复一 日的增 起 来并 把它 们提 升为某 种 具有 普遍意 义 的东西 。而在 没有这 些 多 ,对应 的是 我 国法 治进 程进 展缓慢 的法 治发展 的 实际情 况证 权 利的地 方 , 它们 也不去 制定这 些权利 。这些使我 们不 能放 弃对 ” 明 , 典化 与法 治并不存 在必然 的逻辑 联系 , 过制 定成文 法典 本 土资源 的研 究和利 用 。 另外 , 法 通 。 民法是 有价值 的 , 且这种价 值 而
申言之 , 典化仅 是成文 法 国家 ( 陆法 系) 法 大 由于历 史发展和
统 的原 因 . 国 民法 走 向法 典化 是发展 的必然趋 势。 国民法 的 法律传 统 的选择 而形 成 的一种 模式 。法 典本 身以及法 典化 过程 我 中 法 典化本 无可 厚非 , 在法 典化过程 中要尽 量趋利 避害 , 重方 的理性 、 但 注 科学 与否 当然影 响一 个 国家的法 治程度 , 其并不 必然 但 法 论 的选 择 。 者针对 当下 民法典 制定中 出现 的不 同声音 , 民 导致法 治 。 们在 民法法 典化 过程 中 , 笔 就 我 不应 让其承 载不堪承 受之 法 法 典化 战略 选择层 面 的基本性 方法 问题略作 探讨一二 。
的最 高权 力实 际上无 法履行 ; 公权制 约失衡 , 权力 滥用 、 力寻 换 的前 提下 , 往往 失去其 效用 。这 一点诚 如马克 思所指 出的 : 权 也
租、 权力 腐败 甚嚣尘 上 ; 权保 障不力 , 民权利 肆意践 踏 , 私 公 群体 “ 各种最 自由的立法 在处 理私权 方面 , 只限于把 已有 的权利 固定
效应 和法 典化与 生俱有 的潜在 技术性缺 陷不说 , 果法法演进 发展过程 中一个 如 我们 立 成文法 这么 简单 , 那么我 国早就 应 当是 个法治 国家 了。 成文 法

推动民法典实施心得体会和思考【7篇】

推动民法典实施心得体会和思考【7篇】

推动民法典实施心得体会和思考【7篇】推动民法典实施心得体会和思考【篇1】《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这篇民法典“讲义”,更是饱含人民情怀。

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宣传,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从《法经》问世,到《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

党的__以来,党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通过5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

民法典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

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相关方如何担责……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社会关系在不断调整,调节社会关系的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这部镌刻人民权利的“宝典”,有力度、有温度。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

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

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

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

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

”①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1.法典化:《民法典》是我国第一个统一民法典,将之前散立的民事法律进行了系统化、集中化的整合,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空白。

《民法典》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梳理与完善。

2.立足社会实践:《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倾听民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实践需求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法典的立法内容具有现实的可实施性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目标。

《民法典》主要立足于民事关系的解决,仔细分析和实质性反映了人们生活和经济领域中的种种问题。

3.民主和人权:《民法典》将民主法治精神作为立法的重要理念之一,强调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它注重平等、自由和保护个人人权的原则,着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有效维护了个人的民事权益。

4.公平正义:《民法典》强调平等、公平和正义原则,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它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民事责任的原则和限制,加强了干预不合理市场行为的能力,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公平、公正的进行。

5.法治发展:《民法典》完善了法治体系和法制建设,健全了相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了一套完备、有效的民事法律实施体系。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推进。

总之,我国《民法典》的特点体现了立法目标的转变,充分考虑了社会实践需求,注重民主和人权保护,追求公平正义,推动了法治体系和法制建设的完善。

《民法典》的出台将给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它对于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关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进行深度解读,并探讨其在法治思维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性。

1. 《民法典》的出台意义我们需要了解《民法典》的出台意义。

作为我国国家立法的一部重要产物,《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向着更加完善和成熟的方向迈进。

它不仅对于加强国家治理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也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民法典》正是针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和保护,以确保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

3. 《民法典》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作用除了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外,《民法典》还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构建和完善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为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4. 《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我们需要关注《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作为一部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对于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促进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和合作交易,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回顾总结通过深入解读和分析,《民法典》在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关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积极学习、研究和贯彻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促进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考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考
父为子 纲 , 为 妻纲 ” 三 纲 。三 纲 皆 取 于 阴 阳之 夫 这 道 。具体 地 说 , 、 、 体 现 了 天 的 “ ” , 、 君 父 夫 阳 面 臣
庭法 ( 家事法 ) 中体现温情脉脉 的“ 礼乐文化” 的特 征 , 可 以在 人格权 、 也 物权 、 债权 、 侵权等 民法制 度 中
则 、 范 的 内容 , 渊源 于先秦 时代 的孔 子 。孔子 曾 规 它
代 中国 已经创 造 了灿烂 的法 律 文 明 。但 是 , 民法 在
的立法 中 , 出现 了许多 亟 待解 决 的理论 问题 , 如 也 例 如何解 决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与 现 代 民法 的 理 论 联 系 问 题 。其 中十分敏 感 的问 题 , 是 中 国要 构 建 自己 的 就 现 代 的 民法 体 系 , 究竟 如 何看 待 和利用 、 吸收西 方法 律 文化 , 特别 是 当西 方 法 律 文 化 与 中国传 统文 化 在 利益 价值 、 益取 向等 方 面 出现矛 盾甚 至抵 触 、 抗 利 对
提 出 了君君 臣 臣 、 父 子 子 和 仁 义礼 智 等 伦 理 道德 父
观 念 。孟子 进而 提 出 “ 子有 亲 , 臣有 义 , 妇有 父 君 夫 别, 长幼 有序 , 友有信 ” “ 朋 的 五伦 ” 德 规 范 。董 仲 道 舒按 照 他 的大道 “ 阳而贱 阴 ” 阳尊 阴卑 理论 , 贵 的 对 五伦 观念 作 了进 一 步 的发 挥 , 出 了三 纲 原 理 和五 提 常之 道 。董 仲舒认 为 , 在人 伦关 系 中 , 臣 、 子 、 君 父 夫 妻三 种关 系是 最 主要 的 , 而这 三 种 关 系存 在着 天 定
于现 代 中国来说 , 当尽 可能地 将二 者 融合 、 应 消化 , 之共 同适 用 于 中 国的 民法体 系 中, 使 以体 现和 谐 民法 的精 神 。 中国未 来的《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法》 不是 民法典 式的 立法体 例 , 而是 一 个松 散 型 的汇编 式体例 。 关键 词 : 中华 文化 ; 国民法 ; 中 法典化 ; 民法精 神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文献标 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8— 9 1 2 0 ) 6— l7—1 D2 A 10 6 5 (0 9 0 0 1 0

民法的体系结构与民法的法典化

民法的体系结构与民法的法典化

2.德国民法典结构 2.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债的关系法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四编 家庭法 第五编 继承法
3.瑞士民法典结构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人法 亲属法 继承法 物权法
4.荷兰民法典结构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第七编 第八编 第九编 第十编 自然人法和家庭法 法人 财产法总则 继承法 物和物权 债法总则 特殊合同 运输法 智力成果法(后来由于技术原因被取消) 国际私法
(二)简单评析及思考 1.坚持民商合一 2.是否应单独规定人格权 3.侵权法的相对独立性 4.关于亲属法 5.关于继承法
6.关于知识产权法 (1)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将造成民法典 内容过于庞杂 (2)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将损害知识产 权的开放式体系。 (3)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将会妨害民法 典内容的和谐 7.关于国际私法
(二)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1.经济状况 2.法制状况 3.理论准备 4.法律意识
四、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原则 (一)民法典体系构建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 1.认真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 2.认真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和生活习惯 3.注重吸收民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先进经验 1.历史的原因 2.法律技术上的原因 3.法律适用的需要
六、我国民法典草案及其评述 (一)我国现行民法典草案内容简介 1.梁慧星稿 1.梁慧星稿 梁稿七编制: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则 第四编 合同 第五编 侵权行为 第六编 亲属法 第七编 继承法
2.王利明稿 2.王利明稿 王稿九编制: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人格权 第三编 亲属权 第四编 继承权 第五编 物权 第六编 债权 第七编 合同 第八编 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 第九编 侵权责任法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于海涌* 摘 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提上日程,笔者认为采用九编制的立法体例比较符合当下的国情。

在编纂过程中,要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对于民事单行法,如果实施中发现明显错误和矛盾的,及时删除、修订、增补;对司法解释要进行甄别,选取闪光点。

要坚持“先人身、后财产”、“先权利、后救济”等原则。

关键词:民法典 编纂 思路 体例*作者简介: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目前已经提上了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毫无疑问,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编纂将成为我国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备受关注的重大立法活动。

民法典的编纂既是国家立法中前沿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战略性的重大现实问题。

中国民法典是否可以展示中国的立法水平,固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更是对法学理论、民法制度和立法方法进行创新的发展问题。

以下是笔者对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的思考。

一、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一)关于《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安排《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全文只有156条,在司法适用中常常让人感觉捉襟见肘、挂一漏万,但这30年来《民法通则》在我国一直处于民事基本法的重要地位,立法者、法官、民法学者在这30年的时间里已经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因此应当充分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的私法文化传统。

2002年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比较仓促,其立法体例、制度安排甚至语言风格确实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一直以来也饱受学术界的尖锐批评,但笔者认为这个民法典草案毕竟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立法草案,其中仍有不少有益的成果可以在民法典编纂时予以借鉴。

简言之,中国民法典应当借鉴《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有益成果,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 一) 还 原其 法 国民 法典 的历 史背 景
《 法 国 民法 典》 并不是 一朝 一夕就 可 以制定 出来 的, 任何 的事 利成 果 。 ” 物都 有 其产 生 的环境 , 产 生 的过 程 , 《 法 国 民法典 》 的历 史背 景是 很复杂 , 纵深 的, 其 中有政 治 、 文化 、 经济 、 思想 观念 的重大 的变革 。 在政 治 方面 , 法 国路 易十六 当政 期 间, 当 时的政 体不 仅专 制 ( 二) 《 法 国民法典 》 的思 想 内容 特点 分析 1 . 《 法 国 民法 典》的 内容基 本体现 的是 “ 个人 最 大 限度 的 自
理论 的发 展 是
时的修 改 了不适 合当下 经济环 境发 展需 要的 民事法 律, 同时最 高 业革 命 的影 响 , 法 国也展 开 了轰轰烈 烈 的工业 革 命 , 资本 主 义在
院也 出台 了不少 的司 法解 释 。但 是市 民社 会所 要 求 的 自由、 民 工业 革 命得 以快 速 发展 。 到 了十 八世 纪 中期 , 法国 的工业 生产 总
兴 资产 阶级 的强 烈不 满 , 他 们要 求废 除法 律制 度 , 并且建 立一 个
而 没有 法 治 , 现 代化 是不 可想 象 的 。 因此 , 建立 一部 体 系科 学 、 完 保护 资本主 义经 济发 展 , 维护 本阶 级利 益 的新型 法律 制度 。 这 就 整、 内容 健全 、 缜密 的 民法 典 , 将 是 中国 目前 和今 后法制 建设 的重 需要 改 掉 旧的制 度 , 改掉 旧的法律 与之 不统 一 的地 方 。“ 拿破 仑
己: “ 我 的光 荣 , 并不在 于赢 得 了 4 0 次的 战役 , 因为滑 铁卢 一役便
以筹划 税 收方 案 , 解 决财 政 问题 。在 会上 , 特权 者要 求增 强他 们 的特权 , 第 三等 级早 已不 堪重 负 。 三方 不 能公 平磋 商 , 发生骚 动 , 旧体制 下 的政 府组 织 纷纷 瓦解 。 1 7 8 9年 7月 1 4日巴黎 群众 攻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体现人民意愿,是一部关于社会生活和个人权利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必将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生产生活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立法价值来看,民法典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

民法典传承发扬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思想精华,将公序良俗、诚信友善、继承伦理等中华传统文化,体现在民法典法律条文中,特别是把人格尊严、保护英烈、急救免责、弘扬优秀家风家训等价值理念外化为法律规范。

民法典对现实社会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例如: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列为第一编第一章的基本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修复责任纳入民法保护的博大胸怀之内。

绿色基因注入民法典是对新发展理念的生动诠释和成功实践,在国际民法典中也是首次出现,体现了中国智慧和法治担当。

二、从内容体系来看,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为人民代言,为人民立言,回应人民法治关切,对接人民法治需求,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亲属关系、伦理关系、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把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沉淀在法典的制度条文中。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全文10万余字,整合民事立法体系,大到产权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小到婚姻家庭、家风家训,再到疫病防治、高空坠物、网络侵权、幼儿监护、好人立法等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

三、从立法技术来看,民法典是体系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构建。

民法典的编纂按照科学、合理的法典体系化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完成了从分散立法、单一立法到法典化的跨越。

在具体立法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理路上按照“人—人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权利的救济”的逻辑结构;在具体的立法体例结构安排上,确定民法典编纂工作思路为“两步走”,先制定总则部分,后制定分则,这种“一般规则+具体规则”的立法方法节约了立法资源,提升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中国法律体系迎来了里程碑式的发展。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仅意味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代表着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的转变。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思维转化,分析单行法思维与法典化思维的差异,以及如何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有效运用法典化思维,推动民事法律实践的发展。

本文将回顾单行法思维的特点及其在民事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指出其局限性以及在新时代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接着,本文将阐述法典化思维的核心要义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现,包括体系化、逻辑化、规范化等方面。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将揭示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的转变对于民事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推动思维转化,包括加强法典化思维的培养、完善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方面。

本文还将分析这一转变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本文将总结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的转变对于民事法律实践的长远影响,强调这一转变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为民事法律实践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二、《民法典》实施前单行法思维的特征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

单行法思维,即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单行法思维具有局限性。

单行法往往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问题制定,其调整范围有限,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

因此,单行法思维往往局限于某一具体领域,难以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和适用法律。

单行法思维注重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

由于单行法的制定往往针对特定问题,其文字表述相对明确、具体。

因此,单行法思维倾向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和适用,较少考虑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

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
义。
民法的形 式理 性 民法 的形 式 理 性 , 源 头 可 以溯 至 罗 马法 , 其 其初 始表 现就是 法律 的形式 化 , 罗马 法 的形 式 化是 由其 而 法律 职业 集 团所造 就 的。在 古 罗 马 , 学 家 、 律顾 法 法


问是 法律 职业者 集团 中的成员 , 们专 门负 责解 答诉 他 讼 当事人或 司 法 、 政 部 门提 出 的法 律 问 题 , 通过 行 并 回答 这些 实践 中 的 问题 对 法律 进 行 系统 的分 析 与 研 究 , 出一些 一 般性 的 理论 。通 过 他 们 的 努 力 , 套 提 一 只有 法律 职业 者才 能 够 完全 理 解 的法 律 语 言 被 发 展
收 稿 日期 :02—0 20 6—2 7
作者 简介 : 李茂年 (9 5一)男 , 17 , 江西人 , 清华大学 法学 院民商法
学博 士研 究生 , 主要从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商法 理论研 究 。
出来 。这 套 以法 律 概念 和法 律 格 言编 织 成 的形 式 化 语 言造就 了精 致 的私 法 法律 体 系、 念 和 原则 , 私 概 使 法富有深 刻 的法理 性 、 密 的 逻辑 性 和 系统性 , 而 严 从 产生 了法 律科 学 。 这 些法 律语 言 、 律 逻 辑 和法 律 J 法 体 系就使 法律 获 得 了所 谓 的形 式 理 性 。 由于 罗 马 法 的一 般 形 式 特 点 , 只 有 经 过 专 门职业 训 练 的法 学 使 家 , 能清楚表 述 复 杂情 况 中 的 复杂 问题 , 是 由于 才 也 罗马法 的一般 形式特 点 , 法律 学者 成 为罗马 法 力量 的 基础 。经他们 的推动 , 从对罗 马法 的纯 文献 研究 到 中 世纪后 的注 释法 学 派 , 到 罗 马 法 的复 兴 , 律 中的 再 法 纯思辨 因素越 来 越 多 , 律 制 度 越 来越 抽 象 , 使 得 法 这 法律 能够摆 脱宗教 法 、 神学 乃 至伦理 道德 的束 缚 。其 中最 重要 的 , 当属法 律真 正 以法 律 的形 式 而不 是 以神 的形 式开始 组织社 会生 活 。 法律的形 式 理性 具 有 如 下 品 格 : 一 , 系完 整 第 体 而 严密 。法 律 的形式 理 性 是 概 念 、 范 、 则 的有 机 规 原 统一 。它表 现 了一 切 经过 分 析而 得 出 的法 律判 断 的 整合 , 这些 法律 判 断 的整 合成 逻 辑 清 晰 的 、 内在一 贯 的、 至少在 理论 上 是非 常 严 密 的 法 规 体 系 。第 二 , 司 法 独立 。由于抽象 化思维 的复 杂性 、 高技 术性 以及法 律体 系本 身的 庞 大 与严 密 , 只有 受 过 严 格 、 门训 练 专 的职业法 律人 才能掌握 它 。因此 , 法律 职业 团体 在社 会 中可 以享有 较高 的荣誉 , 获 得一 种 自治地 位 。由 并 于形 式理性 的严 格要 求 , 法官 、 师等 专 门的 法律 除 律 人外 , 其他 外 行 人 不 能 随 意 依 据 宗 教 、 理 、 值 原 伦 价 则 、 策标 准对 依 据 法 律 作 出 的纯 形 式 判 断 横 加 干 政 涉, 这种 自治 性 要 求 司法 独 立 。第 三 , 辑 自足 。 由 逻 于形式理 性主 张法律条 文 的逻辑 自足 , 当缺 乏某 个下 位概念 时 , 可求 助于其上 位 概念而 演绎 出解 决案 件所 需的具体 概念 , 因而其 法律操 作 系统是 从抽 象 到具 体

开放体系观下的民法法典化思路探析

开放体系观下的民法法典化思路探析

制 定 出私 法 的 “ 本 法 ” 质 的 民 法 典 , 辅 以 商 事 “ 本 法 ” 质 的 商 基 性 再 基 性 法 典 和 各 民 商 事 单 行 法 律 规 范 共 同调 整 私 法 领 域 法 律 关 系 。
【 键 词】 法法典 化 ; 关 民 开放 体 系 观 ; 法 私
定 的科 学 性 、 理 性 , 进 了 经 济 、 会 的 发 展 。随 着 人 类 社 会 生 合 促 社 活 的变 化 , 些 法典 的 局 限 性 正 不 断 暴 露 出 来 , 断 地 补 充 、 改 这 不 修
使 得 原 先 的 法 典 已 经 面 目 皆变 , 或 为 了 不 破 坏 其 严 谨 的结 构 而 甚
宗 炜提 出 , 后得 到江 平 教 授 和 魏 耀 荣 同 志 的赞 同 。按 照这 一 思 路 ,
的传 统 的形 式不 肯 放 弃 , 把 法 律 想像 的过 于简 单 , 乏科 学 性 和 或 缺 必 要 的逻 辑 性 , 是 一 盘 散 沙 让人 无 法 领会 其 要 领 , 而都 是 不 可 似 因
笔 者认 为 , 以上 两 种 立 法 思 路 或 固执 的 坚 持 着 自身 不 合 时 宜
关 于我 国民 法 典 编 纂 的 三 种 思 路 的 争 论 , 慧 星 教 授 曾 有 论 梁 述 。第 一 种 即“ 散 式 、 邦 式 ” 路 , 松 联 思 由民 法 起 草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费
开 放 体 系 观 下 的 民 法 法 典 化 思 路 探 析
段 慧杰
( 肃 政 法 学 院 7 0 7 ) 甘 3 0 0
【 摘 要】 着我 国改 革开放 的不 断 深入 , 济 、 会 愈 加纷 繁 复 杂 , 随 经 社 现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摘要在中国民法法典化呼声高涨的今天,要理性对待民法法典化问题,在制定之初就要注重方法论的正确选择。

本文简略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民法典的非神话化、本土化、适用化和分步化。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13-02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英美法系则拒绝法典化,坚持经验主义及判例法传统。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民法走向法典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典化过程中要尽量趋利避害,注重方法论的选择。

笔者针对当下民法典制定中出现的不同声音,就民法法典化战略选择层面的基本性方法问题略作探讨一二。

一、民法典的非神话化近几年来订立民法典的呼声大有超越理性的趋势,甚至有的将民法法典化推向神坛,似乎制定成文法和法典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必备之本、必有之基,仿佛一旦如此,法治便水到渠成。

然而,把法典化之于法治的作用如此神化并形成与此理论相对应的立法方式和司法体制可能是法学幼稚的表现,也是司法落后的自证。

我们抛开法典化本身存在的凝滞、断裂①等负面效应和法典化与生俱有的潜在技术性缺陷不说,如果法治就是订立成文法这么简单,那么我国早就应当是个法治国家了。

成文法的增多也并没有成功有效地让我国法院做到法治应有的正义司法,我国法院还存在自身的非法治问题,法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远远超过许多发达国家;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审判,以权代法的屡杜不绝;普通百姓司法正义感普遍缺失,通过非法治渠道来寻求司法正义的比例仍居高不下,信访案件异常发达。

行政体系中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关系大于法的情况还很多,立法机关法理上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无法履行;公权制约失衡,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甚嚣尘上;私权保障不力,公民权利肆意践踏,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并不断升级。

法律条文和字数是日复一日的增多,对应的是我国法治进程进展缓慢的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证明,法典化与法治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通过制定成文法典的形式来实现法治国家似乎成效有限。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作者:贾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法国民法典》是西方民法史上的功绩卓绝的“骄子”它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内容特点民法法典化作者简介:贾娜,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3-02拿破仑在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时候,曾经这样的评论过自己:“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的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这些胜利都黯然失色了。

但是我的民法典并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的确,《法国民法典》确实永世长存了,《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在法兰西这片充满了浪漫理想与理性激情的国土上,历经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依然沿用至今,时间充分证明了飞《法国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

历史的发展也正好印证了拿破仑说的话。

《法国民法典》是西方民法史上功绩卓绝的“骄子”。

从中国民法的现状来看,不难发现,现在我国的民法立法与理论的发展是相当快的,不仅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而且也及时的修改了不适合当下经济环境发展需要的民事法律,同时最高院也出台了不少的司法解释。

但是市民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诚信等等理念支撑下的运行机制,必须有民法典将之具体化、系统化,并使之深入人心,从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没有市民法典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建立一部体系科学、完整、内容健全、缜密的民法典,将是中国目前和今后法制建设的重要的内容。

一、法国民法典概述(一)还原其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法国民法典》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制定出来的,任何的事物都有其产生的环境,产生的过程,《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是很复杂,纵深的,其中有政治、文化、经济、思想观念的重大的变革。

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作者: 王竹[1]
作者机构: [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1444-146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实用主义思路;《民法立法方案》;《民法法典化方案》;合宪性
摘要: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但也同时面临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动力、审议能力和合宪的立法程序方案设计三大困难.从实用主义思路出发,应该采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过成立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法立法方案》、起草《民法法典化方案》和由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法典化方案》四个步骤,确保民法典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合宪性地通过.在立法机关作出及时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抉择之前,民法学界可以通过多重渠道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并尝试通过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炉灶”的起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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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毋庸置疑,我国伴随改革开放进行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

在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的问题上,面对已经过去的两次法典化热潮和所谓的正在进行中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新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为代表的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我国法学界对是否需要制定一部能够超越历史并在二十一世纪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三种思路的争论,梁慧星教授曾有论述。

第一种即“松散式、联邦式”思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炜提出,后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

按照这一思路,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编在一起就成了中国的民法典。

第二种思路被称为理想主义思路,是厦门大学教授徐国栋提出的民法典编纂思路。

按照这一思路,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

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

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则、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

第三种思路即梁慧星教授等主张的所谓现实主义思路。

这一思路坚持民商合一、人格权不设专编、维持债权总则等,主张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民法典的编纂。

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去制定一部现在看来很完备,自认为很完美,但在若干年后又很可能因为其不能达到与时俱进的效果而遭后人垢病的民法典。

二、现阶段法典化的争论
民法法典化只是构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手段,如何不断完善立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使社会生活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才是制定法律最终的目的。

单纯为了法典化制定民法典,而忽视其根本目的,这显然是一条背离法社会价值的错误路径。

有学者认为制定民法典不正是已经被证明的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

如果依照上述理论制定我国的民法典,将民法调整的全部内容用遵循抽象化、概念化的原则编纂到一部法典之中,意图用一部结构非常
严密、逻辑非常严谨的法典去涵盖并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这一想法本身就是在天方夜谭,人类甚至无法准确判断世界几十年后将发生的变化,但你现在就要预知未来的社会生活状况并制定一部非常完备的法典去调整。

过去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样一条路是走不通的,大陆法系国家引以为自豪的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在当时的时空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些法典的局限性正不断暴露出来,不断地补充、修改使得原先的法典已经面目皆变,甚或为了不破坏其严谨的结构而对必须修改的内容无从下手,制约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

也有学者主张“松散”的民事立法模式,即把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全部制定单行法律规范,将立法散落在各个单行法规之中。

这一思路的形成深受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影响,在对大陆法系传统立法模式进行批判的同时也抛弃了其合理成分,如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更加清晰、明确,更有利于法官及律师掌握、适用法律,更有利于法官作出一致判决实现公平、正义等。

三、开放体系观下法典化思路选择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立法思路或固执的坚持着自身不合时宜的传统的形式不肯放弃,或把法律想像的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和必要的逻辑性,似是一盘散沙让人无法领会其要领,因而都是不可取的思路。

我们需要一部民法典来统领我们的私人社会,但并不是一部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应当是整个私法体系的基本法,能够起到私法领域的“宪法”作用,它规定民商事各部门法共同适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是整个私法体系的骨架。

这部民法典需要贯彻的是沿袭自传统罗马法以及后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倡导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私法精神,这些私法精神要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载明于民法典之中,成为其各部门法共同的价值指导,作为各部门法现有的法律规则无法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种私法精神是对全部私法制度所贯彻的私法理念的高度抽象和升华,要像基督徒心中的圣经那样被每个生活在私法领域的人所熟记并虔诚的信仰。

在我们拥有了这样一部民法典之后,应当参照这样一种思路制定出商法基本法性质的商法典,同时对物权、侵权、债权、婚姻家庭、公司、票据、保险等各项民商事制度制定单行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民法典与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共
同构成我国的私法制度体系,即相互依存又一定程度上相互独立。

这样的私法体系是开放的,我们可以就每一部分进行单独的修改与完善,是可以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

如此安排民法的体系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传统民法法典化封闭性的缺陷,使我们的民法体系既能够继承传统大陆法系概念性、结构性、逻辑性的优点,又能使民法体系始终以一个待补充的成长姿态包容社会生活的未尽事宜以完善立法,也不致使民法内容的修改牵一发而废全身。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发展的速度异常惊人,我们的生活日新月异,稍不留神就可能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惨遭淘汰。

虽然我们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可知论,在不断努力探索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相信有朝一日一切谜团都可以解开,一切的问题都可以解决。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认识世界的过程需要不断重复不断继续下去,一定时期内对事物的认识是受历史、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制约和影响的,是存在局限性、不能穷尽的。

因此,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就不能固守前人的老路一尘不变,试图用一个封闭、具有绝对严谨逻辑性、结构性的民法典去规定一切法律所应该调整的社会关系。

必须让我们的民法典保持开放性,可以不断进行自我发展与完善,使我们的法律时刻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讲,事物的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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