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自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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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自查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企业自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该制度。

一、自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企业处置食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十三项内容。

二、自查频次: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日常发现食品安全生产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报告。

三、自查程序:由质量负责人会同质管部按照《企业自查表》组织对公司各部门食品安全状况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得出自查结论,报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保证公司产品安全的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落实整改,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经自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报总经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报告总经理,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经总经理批准按照要求向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报告。

四、实施部门:此项工作由质量负责人会同质管部具体组织各部门实施。

五、责任追究:公司相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我公司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要求,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制度落实,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存在不认

真贯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要追究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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