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管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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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管理的方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贯彻落实《x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x第248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案》(x办[x]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国土、财政、规划、环保等机构,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住房情况,按照省、x下达的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科学编制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规模、规划选址、配套市政建设等内容。

对经上级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确保按规定时限要求全面开工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x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企业自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一监管。

对不符合《x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或不在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内的项目,不得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二)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市国土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计划,
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提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

在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直接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活动。

(三)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住房筹集渠道。

1.加大财政投入。

市发改委、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市财政要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和支持力度;确保将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市财政要安排维修资金预算,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保修期满后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拓宽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政府资产和资源,通过政策性银行贷款、发行专项债券、资产运营和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市财政、税收等部门,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以有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

3.开发项目配建。

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合同及建设规划中明确配建套数、建设规格、面积及房屋
建成后的产权所有和经营权所有等指标,鼓励开发企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以拓宽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

4.加强资金监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任何部门应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得将应当在国库核算的资金,转移至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更不得公款私存,不得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违规拨付财政资金。

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拨付流程,并报x财政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优化审批流程,健全督办机制。

1.提高审批效能。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一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并联审批及“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办结时限,全面提升审批效率。

2.健全督办机制。

市效能办应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合法、合规和实效性的监督,确保各项审批手续的高效办结。

要会同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建立、健全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及项目审批进度反馈制度,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审批流程之间的衔接,协调督促建设项目按规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五)全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1.优化规划设计。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严格执行《x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有关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提供简单、必要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医、出行、就业、就学及社会管理等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

2.确保工程质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过程中要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落实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市城建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

3.完善配套措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同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原则,市政道路和公用管网配套应当纳入各专项规划,确保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衔接;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医疗、教育、商业、社区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充分采用集约化布局,提高使用效率。


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之前竣工,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批住房交付时相应基本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六)切实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建设、经营、管理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在立项、核准、征地拆迁、规划、勘察、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政策减免或免收。

(七)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负责部门,要在市政府及本部门网站上开设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基础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社区公开栏等多种信息载体,及时、全面公开、公布保障性住房规划、供应、房源建设、准入条件、审核分配、入住、退出管理及政策法规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民政、公安、人社、残联、市场监管、金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配合做好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人口变动情况核对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工作公开透明
二、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体系
(一)全面实施“两房”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保障”的管理原则,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并轨,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不同经济收入情况,发放不同标准的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依据收入状况不同缴纳差别化租金,实行梯度保障,并对低收入群体及特殊困难群体予以优先配租。

市住房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分类及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统一管理、规范运行。

市政府投资建设包括市属工业园区内的公租房、廉租房和配套设施,整体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产权登记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名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分配、管理。

经营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等不足。

政府投资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保障房规划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

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为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企业自建公租房、廉租房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参照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三)完善分配管理体制,强化后期管理服务。

1.严格准入审核。

严格执行廉租房、公租房受理、审核“三审两公示”。

社区、街道要把好受理、初审关,切实做好入户调查、资料
核对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等单位要密切部门间横向联系,完善审核协查机制,强化住房保障审核过程中的社会监督,确保社会公共资源的公平配置。

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变相开展福利分房。

2.加强使用管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涵盖房源管理、配租管理、保障家庭人员信息管理、租金管理、维修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的保障性住房的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升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审验制度,强化对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口变化、房屋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要加大对虚假申报、伪造申请资料、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出力度;对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公租房、廉租房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切实维护社会公共资源再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社区、办事处、公安、民政等单位要健立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的联动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社区服务、管理能力。

3.完善退出机制。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退出管理制度,创新退出管理方法。

对经济状况发生改善的保障家庭,应当通过适时调整租金标准、停止发放补贴、腾退住房等方式退出住房保障。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以通过提高租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其退出保障;对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廉租房、公租房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落实物业服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运作的管理方式。

对承担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方式,支持企业经营发展。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效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物业企业进行综合考核,督促物业企业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属地负责,市政府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具体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市直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将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适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常态化管理任务需要。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落实,负责制定具体的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及监督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分配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论证,向上一级部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节能评估审查及项目立项工作。

市建设部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大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市国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依据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和土地供应。

市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规划审批和规划竣工核实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保障性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收费减免落实情况。

市民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情况核定机制,实现部门资源信息共享。

市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评验收审批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工作。

公安、消防、人防、园林、气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审批、验收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公共交通、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四、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问责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进展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及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对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慢的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二)加强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督促各部门、各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切实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分配、管理行为,保证工作健康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监察、效能办等单位,要建立、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开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督促各部门全面梳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实行适时有效督导。

对在跟踪审计、监督检查x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按规定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不得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
务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对涉及骗租骗购、利用职权侵占闲置保障性住房,以及变相福利分房、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的单位和人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对以虚假资料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在行政审批方面,未按要求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建设用地或未落实税费减免、简化行政审批等保障措施,严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的;在资金管理方面,未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的,贪污、私分、侵占、挤占、截留、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在分配使用上,相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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