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20•【文号】农办渔[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15]52号为加强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质量,保证增殖放流效果,2014年10月,我部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就总结上报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度承担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任务的供苗单位共计841家,多数符合《通知》规定要求,其中44.2%的供苗单位具备省级以上原良种场资质;但也有26.3%的供苗单位一项或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局部地区供苗单位条件较差。
现将2014年经济物种供苗单位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供苗单位基本情况(一)供苗单位权属性质。
共有740家供苗单位填报了此项信息,其中,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和其他性质的供苗单位分别为244家、54家、203家、130家、83家和26家,供苗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二)供苗单位人员规模。
共有757家单位填报此项信息,平均每家单位拥有职工40人;其中,超过100人的供苗单位67家,占总数的8.9%;不超过10人的供苗单位215家,占总数的28.4%;不超过5人的供苗单位78家,占总数的10.3%;个别内陆地区供苗单位职工人数仅为2-3人。
(三)供苗单位占地规模。
共有757家单位填报此项信息,平均每家单位占地845亩;其中,占地超过1000亩的供苗单位124家,占总数的16.4%;不超过50亩的供苗单位137家,占总数的18.1%;不超过20亩的供苗单位56家,占总数的7.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农办渔〔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
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为进一步规范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确保放流苗种质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67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于近期组织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对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请你们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一)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已取得人工驯养繁殖成功,具有一定的苗种储量,且苗种质量符合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三)亲体来源合法,具备完整的亲体及苗种档案;(四)有适宜的驯养繁殖场所和必要的硬件条件;(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填写《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工繁殖成功相关证明、亲体来源相关证明、亲体及苗种档案等材料复印件。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写《2009年度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三、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请于7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各单位《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联系人:王丹,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农办渔〔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农办渔〔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经过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相关审批要求,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事项审批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对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取样、离水测量等操作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前,应当按规定委托专家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捕捉以外的方式满足科研需要的,原则上不批准从野外直接捕捉。
对于多家科研单位同时提出对相同物种捕捉申请的,应按照惠益共享原则,通过合并取样、资源共享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捕捉频次、数量,降低对野外资源的干扰和破坏。
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捉过程的监督,督促科研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捕捉方法进行捕捉作业,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动物造成伤害。
二、加强野外资源调查科考活动管理对不特定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等活动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可能涉及的所有物种及数量一并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部公告第1770号――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770号
农业部公告第1770号――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公告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770号)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公告为满足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需要,根据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了上海市松江区水产良种场等30家单位为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第三批),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名单(第三批)序号省份单位放流物种1上海上海市松江区水产良种场松江鲈鱼2安徽黄山特种养殖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大鲵3福建福建莲花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棘胸蛙4江西婺源县华宝珍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大鲵5山东山东裕海渔业良种有限公司松江鲈鱼6湖北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达氏鲟7武汉市水产开发管理处胭脂鱼8湖南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背瘤丽蚌9广东广州市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广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黄喉拟水龟10海南海南定大养殖有限公司绿海龟11重庆重庆市水产科学研究所胭脂鱼、岩原鲤12重庆南方大口鲶原种场胭脂鱼、岩原鲤13四川青川金河大鲵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大鲵14四川省宜宾珍稀水陆生动物研究所岩原鲤15四川省长吻鮠原种场胭脂鱼、岩原鲤16四川律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鲵、鲈鲤17四川润兆渔业有限公司细鳞裂腹鱼、厚唇裸重唇鱼、鲈鲤18沐川县马边河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大鲵19喜德正源水产有限公司细鳞裂腹鱼、厚唇裸重唇鱼、鲈鲤20泸州市江阳区渔种站胭脂鱼、岩原鲤21云南双江腾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山瑞鳖22陕西陕西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鲵23汉中星源大鲵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大鲵24略阳县长坝大鲵驯养繁殖场大鲵25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鲵26甘肃甘肃省水产研究所厚唇裸重唇鱼27甘肃省河西水产良种试验场祁连山裸鲤28甘南藏族自治州渔业技术推广站厚唇裸重唇鱼29甘肃省康县两河镇溪水大鲵养殖场大鲵30青海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极边扁咽齿鱼——结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联合举办西沙海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函-农办渔函[2013]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联合举办西沙海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联合举办西沙海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函
(农办渔函[2013]16号)
西沙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是我国渔民自古以来的重要作业场所,也是南海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宝库。
西沙渔业具有“屯海戍边”的战略意义,是体现我主权和存在的有效方式。
在西沙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促进西沙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体现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渔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事业发展,我部计划今年组织开展一系列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并拟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联合开展西沙海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我部张桃林副部长拟出席活动。
如同意联合举办活动,建议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三沙市人民政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与我部渔业局具体承办,活动时间为4月22日,地点为西沙永兴岛。
望尽快函复,以便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联系人:姜波,联系电话:************,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结束——。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农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 、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十三五”期间,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放流规模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1900多亿尾,圆满完成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中期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按照《行动纲要》有关部署安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
坚持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水生物种放流比重,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生态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同时,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需求、苗种(含亲体,下同)供应能力、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统筹规划增殖放流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
——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成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20年第10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坚持渔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水域生态修复的具体抓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大资源保护力度,统筹增殖放流规划布局、保障苗种质量、规范放流行为、科学监测评估、严格执法监管,不断提升增殖放流工作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9 年第20 号),结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规划布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力契机,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管辖水域增殖放流工作全局,积极争取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长江大保护整体规划。
要以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为牵引,统筹使用渔业油价补贴、生态补偿等资金,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现状、水生生物苗种供应能力、经费投入状况、适宜水域生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要按照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拯救行动计划要求,因地制宜实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亲本野化放归、幼体放流、就地和迁地保护行动。
要注重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修复等工作相结合,发挥资源保护合力,提升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
二、严格种质监管,保障放流质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地区可放流物种、可放流数量上限和可放流水域,严禁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转基因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如确需放流其他物种的,应严格论证并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度法规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
度法规
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以下是一些制度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目的: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水生生物种群的合理结构和增殖放流的良好生态环境。
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管理范围:适用于各类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
3.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许可:增殖放流活动必须事先获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4. 增殖放流活动的责任:增殖放流单位(个人或组织)应承担增殖放流活动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新增植物、动物病害的传播。
5. 增殖放流活动的审批:增殖放流单位需提交增殖放流计划和相关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决策。
6. 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或撤销许可等处理。
7.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禁止事项: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增殖放流活动、放流无证水生生物、放流外来物种、放流种质污染源等。
8. 异地放流的规定:凡涉及跨区域增殖放流的,需事先咨询和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9. 外来物种的管理:对于外来物种的增殖放流活动,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农办渔〔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会同我部印发公告(2021年第3号),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并在6月30日之前设置过渡期。
为贯彻落实好《名录》,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名录》宣贯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名录》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好《名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做好新时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302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其中46种(类)国家一级保护,256种(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名录》的重要性,把《名录》的宣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名录》调整后,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管理依据、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门等已发生改变,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利用好6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周密部署,细化安排,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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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文范文转发,指转移发放,指文件的批转发送,通知是属于公文的一种,有看过关于转发公文的相关范文吗?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转发公文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转发公文范文一各县市区民宗局、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请各县市区民宗局、水利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规范放生(增殖放流)程序,明确可放生(增殖放流)时段、水域、物种,引导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科学、合理实现放生,坚决杜绝向天然水域放生(增殖放流)外来物种。
按照动物区系划分,适合在黄河、渭河及其支流放生的物种有:鲤、鲫、鲇、赤眼鳟、黄颡鱼、秦岭细鳞鲑、翘嘴红鲌、鳊、鲢、中华鳖;适宜在长江、丹江、嘉陵江及其支流放生的物种有:长吻鮠、黄颡鱼、鲤、鲫、鲇、鲢、鳙、草鱼、中华鳖;适宜在秦岭山区放生的物种有:多鳞铲颌鱼、川陕哲罗鲑、大鲵。
各县市区民宗局、水利局要随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制定有效措施,把放生(增殖放流)活动作为修复生态、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把宗教信仰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养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关注的工作氛围,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请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宗教界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情况报市民宗局、市水利局。
附:《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咸阳市水利局016年9月7日关于转发公文范文二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农业部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编
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17
•【文号】农办渔[2009]71号
•【施行日期】2009.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编制工作
的通知
(农办渔〔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精神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根据我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的整体部署,我部决定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我部制订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编制参考提纲》(见附件,电子稿在中国渔业政务网http://上发布),抓紧组织有关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状况和增殖放流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本省(区、市)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请于8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吴晓春、刘立明
联系电话:************/2934
传真:************
E-mail:******************.cn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宗教局发文 这些放生形式要禁止了
国家宗教局发文:这些放生形式要禁止了2016年05月20日来源: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规范。
南普陀寺放生池“龟满为患”,将被捕捞至水库。
(图片来源:东方IC )[原标题]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文规范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规范。
全文内容如下: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厅(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民宗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近年来,随着宗教放生活动逐渐增多,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规模越来越大,对弘扬关爱生命、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一些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依规放生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
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5.12•【文号】农办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提高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新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渔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增殖放流工作仍然存在放流物种结构与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结合还不够紧密,放流任务测算、实施、评估等还不尽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没有捕捞渔业的湖泊、水库,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广布型经济物种;要坚持质量优先,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二、稳步推进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统筹规划本地区年度放流规模,加强辖区内社会放流活动的监督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农办渔[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全国范围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大量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发展也面临巨大的压力。
为逐步遏制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我部决定于今年内对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清查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正常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其生境。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全国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重点检查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及其对保护区危害情况,并对保护区内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方式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会同相关海区渔政局进行监督抽查。
四、工作安排3月,我部下发执法检查通知,各省制订本辖区工作方案。
3月底,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会同黄渤海区渔政局在辽宁大连,东海区渔政局组织长江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在江苏镇江举行联合执法检查启动仪式(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4-5月,各省渔业主管厅(局)组织本辖区内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04•【文号】农办渔〔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农办渔〔20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为深入贯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苗单位”)监管,推动落实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发生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详见附件1)的供苗单位将被通报。
二、通报程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归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供苗单位并逐级上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供苗单位进行核定,报我部备案。
我部及时对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供苗单位进行通报(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2)。
三、通报范围及时间(一)通报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通报。
(二)通报时间:原则上,将于每年2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严重违法违规供苗单位。
特殊情况,将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四、处理措施被通报的供苗单位将被纳入重点管理对象。
重点管理期限为两年,从通报之日起计算。
期间未发生本通知所列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实施重点管理。
期满前出现新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从新通报之日重新计算。
重点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准入。
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不得承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将其纳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招标范围。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的质量、检验、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水域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 2039 海水鱼类鱼卵、苗种计数方法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水生动物部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苗种offspring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幼体、稚体、受精卵、种子及孢子等。
3.2亲体parents已发育成熟且具备繁殖子代能力的水生生物个体。
3.3增殖放流the stock enhancement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3.4规格合格率size qualified rate符合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5死亡率death rate死亡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6伤残率wound and deformity rate发育畸形或肢体残缺、损坏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7体色异常率abnormal body-colour rate体色异常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8挂脏率viscera hanging rate体表挂有附着性纤毛虫以外的附着物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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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
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厅(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民宗局: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近年来,随着宗教放生活动逐渐增多,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规模越来越大,对弘扬关爱生命、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一些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活动,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依规放生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
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进一步宣传科学生态理念,科学合理放生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域生态安全。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慈悲文明放生
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流活动。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
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确保放生效果。
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协调配合机制。
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推动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开展;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好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
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要自觉接受渔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做好放生(增殖放流)宣传引导
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宣传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可以通过设置展板、多媒体演示、现场水生生物标本和实物展示,发放科普宣传手册,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讲解等多种形式,普及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倡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理念,同时,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
六、加强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培训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工作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宗教界寺观宣传栏、内部资料、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组织
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专题培训,制定专门面向宗教界的培训材料,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来源:/fg/detail2020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