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被公开谴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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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开谴责的后果
一、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但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第十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三、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3.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不得担任首发上市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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