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及研究,旨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旨在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
此类型诉讼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该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途径,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破坏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案例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了涉及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实践经验总结从实践来看,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一是起诉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更多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预防性保护环境的理念,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三是通过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受损环境。
五、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限制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扩大起诉主体范围,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完善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审理;三是加强证据收集工作,为提起诉讼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周华颖 赵艳艳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保护环境利益的新兴制度,自2001年出现类似性表达到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专家学者对此多有探讨研究。
初期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期主要围绕原告主体资格题展开研究;2015年之后研究重点从制度架构过渡到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
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划分;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4.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
在研究方法上,目前大多局限于理论层面,难以有效回应现实困境。
而《民法典》出台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一定影响,其中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激起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的探讨。
另一方面,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纳入《民法典》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归入民法典的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成为公益诉讼请求权?这一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080-03一、引言我国学者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似性表达首次出现于2001年,直接研究成果则出现于2004年。
通过归纳分析自2004年以来有关国内研究文献①,发现其经历了从开始关注、较多关注到成为热点的过程,研究视角从国外先进制度借鉴到国内本土化制度设计,研究方向从论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转向完善制度设计的具体问题,研究领域从环境法走向诉讼法,研究成果愈发丰硕。
二、研究现状(一)研究阶段学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可以按照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时间节点,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2009年。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的情况下,以叶勇飞、詹建红、张旭东、吕忠梅等学者为代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初期探索,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 的保护方面还比较薄弱, 于此 匹配的措施也是比较缺乏的, 因此在 当前我国的 国情下迫切的需要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环 境法律法规, 在这个过程中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显得 尤为重要 。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责任分配
中图分 类 章编 号 :090 9(0 9 7330 10 -5220 ) .5 .2 0 易见 的看 见 , 只要 有损 害 发 生的 可能就 可 以提起 公益诉 讼 。 所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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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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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前 , 国 的经济 飞速发 展 , 是 高速发 展 的 经济就 像是 一把 双 刃剑 , 在提 高公 民生活 水平 的 同时也使 公 民的 我 但 它
或者 机关 为原 告 , 以损 害 国家 、 社会 或者 不特 定多 数人利 益 ( 即公 益) 的行 为为对 象 , 以制 止损 害公益 行 为并追 究 公益 损害 人 相应
二 、 国环 境 民事 公益 诉 讼研 究现 状和 不足 我
我 国 《 境保 护 法》 六条 宣称 :一切 单位 和个人 都有 保护 环 第 “
(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的 目的是 为 了维 护公 共 利益 一 提起
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 的 目的有 别于其 他 的诉讼 , 一般 的诉 讼都 案 的还有 曲修 霞等 代 表 。 外 , 高人 民检 察院 也 曾就 建立 环境 另 最
是 为 了维护 自身 的利 益, 而提 起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是 为 了保 护社 公益 诉讼 的建 议提 出 回复 : 过修 改 、 善相关 法律 , “ 完 国家建 立环 会 的公共 利 益 ,同 时它 的判 决效 力也 不一 定局 限在诉 讼 当事 人 境 民事 , 行政 公诉 制度 , 明确 民事行 政公诉 的相 应程 序 。这 些举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它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其中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种制度。
这两项制度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追责。
然而,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衔接,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仍需深入研究。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追责。
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导致生态价值降低,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其目的是对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责和赔偿。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一)法律体系衔接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和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二者的法律关系和定位,以实现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
(二)诉讼程序衔接在诉讼程序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如何实现二者在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的顺畅衔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赔偿机制衔接在赔偿机制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关注对受害者的赔偿,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更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
如何将二者有效衔接,实现赔偿机制的优势互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路径(一)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关系和定位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和定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姓名:颜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导教师:宋宗宇 20060401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摘要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上,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很少提及,对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就更加薄弱。
基于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
引言主要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环境保护中单轨制的弊端。
工业革命以后,环境公害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大量的国家开始了环境立法,但这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环境管理就成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
然而只有国家一个代表主体来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般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公害往往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面临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多种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
这种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
为了改善环境保护的现状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研究。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和功能。
从公益诉讼到环境公益诉讼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层层推演得出一个结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诉讼信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
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利益不直接相关性。
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和环境民事补偿机制,有利于弥补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然后笔者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论基础进行了分析。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预防环境问题给社会和公民带来的潜在风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该制度在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环境问题治理、提高环境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权益造成潜在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要求法院对可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进行审查和制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强调对潜在环境风险的预防,旨在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参与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然而,由于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由于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压力。
(三)社会参与度不足尽管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者逐渐增多,但整体而言,社会参与度仍然不足。
这主要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渠道等原因所致。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加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统一、可操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
然而,由于环境破坏的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环境问题发生,往往难以逆转,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防止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由社会团体、检察机关或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环境权理论,即公民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即国家作为受托人,有义务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三是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发生前,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一方面,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积极提起诉讼,推动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案难,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部分案件难以立案;二是举证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原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三是赔偿难,由于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和累积性,赔偿难以实现真正的环境修复。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部分案件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诉讼主体资格受限。
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较窄,限制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参与度。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1. 审判标准不统一。
不同法院在审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审判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2. 证据认定难。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原告在提供充分证据方面存在困难,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得到有力支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的环 保 意识 得以 不 断增 强 。在 此 背 景 下 ,环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这 一概 念 被 提 n { ,并获得 了极快发展。所谓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指的足,公民等基于保护环
境信息公开制度 ; 2 )当事人证据收集行为的保障制度 ;3 )相关的证 明 标准。以 I : 制度有无 与否 、完善与否将会对原告举证责任的承拍产 生 赶 接而熏要 的影响 ,这 里所提到的原告指 的是桐 _ 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 。
通过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能够针对有损环境公益的相关行 为进行 有 效打击 ,进而起到维护环境公益 的效果 。现阶段 ,如何 建立健伞相关 制 度 ( 特别是举证责任 分配制度 ) ,已经成为关 注的焦点 。
1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概 述
若想保证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得 以正常进行以及岛效进行 ,则需要针 对 其 涉 及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问题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 1 )环
两
丝鎏 皇
史 苏 洋
—
—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的举 证 责任 分 配研 究
摘 要 :通过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能够起到 良 好 的维护环境公益的效果 ,所以,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在环境 污染 日益加重的 大背景 下i 起 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基于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分配研 究.以期促进环境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 关键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 ;分配
3 . 1建 立 健 全 环 境 信 息公 开 制度
境公益这一积极 目的,针对那些有损环境公益的一系列行为向法院机关提起 相应 的诉讼,从 而有效制止这类有损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 2 .环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具 体 构 想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救济手段,正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类诉讼不仅在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解决我国环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文旨在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点(一)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对那些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违反环境法规且对环境造成潜在损害的行为,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核心在于预防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
(二)特点1. 提前介入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着眼于尚未造成的损害或正在进行的潜在危害,要求提前介入并采取法律措施。
2. 举证责任转移:为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往往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方承担其无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
3. 损害预防为主:主要关注于防止潜在的环境损害,而不仅仅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一)主要案件分析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以成功处理。
例如某河流污染案中,环保组织针对某企业的排污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污染并采取补救措施。
该案的成功处理不仅制止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保护了河流的生态环境。
(二)应用领域及效果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多个领域得到应用,如水资源保护、空气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
通过该类诉讼,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同时,它还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为,对于环境保护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
2. 证据收集难度大: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笔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阅读笔记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3)(一)公益诉讼的含义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5)(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7)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 (8)(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9)(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处理流程探讨 (10)(三)典型案例及其借鉴意义 (12)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关系研究 (13)(一)理论层面的竞合分析 (15)(二)实践层面的竞合现象探讨 (16)(三)国内外竞合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 (17)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 (19)(一)制度衔接与完善路径 (20)(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及其扩大 (21)(三)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的问题及其优化建议 (22)六、实证研究案例分析 (24)(一)案例选取与背景介绍 (26)(二)案例中的竞合现象分析 (28)(三)案例中的适用问题探讨及启示 (29)七、结论与展望 (30)(一)研究结论总结 (31)(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研究方向展望 (33)一、内容描述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竞合问题,并详细分析了它们的适用关系。
文章开篇即指出,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种诉讼方式往往存在交叉和冲突,明确它们的适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进一步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等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制止污染环境行为,恢复生态环境质量。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侵权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成社会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
在这一大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二者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交叉,衔接不畅往往会影响司法效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为目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该类诉讼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和补救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此类诉讼的主要特征为原告范围广泛,具有诉讼主体的社会性和公众性;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涉及的标的往往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由政府或相关组织提起的赔偿诉讼。
该类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侵权者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并采取修复措施。
该类诉讼的主要特征为被告明确,主要为污染者或破坏者;涉及的标的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赔偿等。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存在共同目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
首先,两类诉讼的受理范围、审理程序等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能出现重复或冲突的情况。
其次,由于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不同,可能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
最后,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赔偿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困难。
五、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两类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避免重复或冲突的情况发生。
其次,加强原告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针对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由法定机关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代表国家提起的,要求侵权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追责,促使侵权者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一)诉讼主体衔接问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衔接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不一致;二是衔接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重复起诉、诉讼资源浪费等问题。
(二)证据规则衔接问题证据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
然而,在两种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保全、认定等规则存在差异。
这导致在两种诉讼的衔接过程中,可能出现证据难以互相认定、互相采纳等问题。
(三)判决执行衔接问题判决执行是两种诉讼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执行难、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执行机关的协调、执行措施的配合等方面存在不足。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完善建议(一)统一诉讼主体范围及角色定位为解决诉讼主体衔接问题,建议统一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及角色定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性:以预防为主,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2. 公益性: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不涉及个人私益。
3. 跨学科性:涉及法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在法律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实践层面,各地法院受理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领域广泛,如水源地保护、空气污染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系统、完善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
2. 诉讼主体单一:主要由环保组织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参与度较低。
3. 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系统、完善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诉讼主体、管辖范围、举证责任等。
2. 拓宽诉讼主体范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高公众参与度。
3. 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4. 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环保、司法、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云南省红河(元江)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由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一旦淹没,将危及该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等物种生存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
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某开发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
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属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
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
故判决某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
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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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颜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导教师:宋宗宇20060401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摘要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上,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很少提及,对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就更加薄弱。
基于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
引言主要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环境保护中单轨制的弊端。
工业革命以后,环境公害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大量的国家开始了环境立法,但这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环境管理就成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
然而只有国家一个代表主体来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般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公害往往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面临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多种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
这种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
为了改善环境保护的现状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研究。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和功能。
从公益诉讼到环境公益诉讼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层层推演得出一个结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诉讼信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
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利益不直接相关性。
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和环境民事补偿机制,有利于弥补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然后笔者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论基础进行了分析。
环境资产的稀缺性是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济基础;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和社会法学派的倡导为该制度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环境法上的公民环境权的确立以及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理论的扩和诉讼信托等理论,为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石。
第二部分从两大法系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总结出其在国外发展的经验并揭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
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民众诉讼、法国的民事公诉以及日本的选举人诉讼I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制度。
英美国家贯彻实用主义的路线,通过一个个判例逐步建立起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多项原则,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各项规定都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成文法典的制约,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步伐比较缓慢。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阐述现行诉讼体系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失的现状,以及行政手段和群体性诉讼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的局限等方面,从而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科学发展观、公民环保意识的高涨和学界积极的倡导这几个现实的角度论述了建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则论述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及在制度构建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发现建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以英美法系已经确立的许多原则为蓝本,结合我国的现实修改民事诉讼法。
我们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基础上,通过当事人理论的扩,诉之利益的延伸,诉讼信托的建立和干预原则的利用,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主要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定的原告资格、受案围、举证责任和保障措施等特殊规则为本文研究重点。
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三管其下,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广泛的诉讼权利,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环境得到最好的体现。
至于举证责任也应该区分主体而定,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只需提供盖然性的证明;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则应实行“谁主,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关的保障措施,一方面通过设立奖励基金和对原告诉讼费用的分担机制,积极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滥诉的发生,30 日的行政前置程序和滥诉责任的追究都是很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环境公害,公益诉讼,公民诉讼,科学发展观,举证责任II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英文摘要ABSTRACT These years public lawsuit has become a hot issue in society but much attentionhas been paid on the administration public lawsuit in our country. Frankly speaking theresearch on civil public lawsuit is very weak especially on environmental part. In orderto attract jad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do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civilpublic lawsuit and its relevant questions. The introduction mainly outlines the background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 andthe abuses of our one-track protect system.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problemof environmental hazard has attracted attention from many countries. And those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But there is a distinctcharacteristic ab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which isgovernmentregulati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main role i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u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becomes the main measures.However it is not enough. Because compared with other general injurious actenvironmental hazard is an act having values. As the vindicator of social benefit facingso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a country will connive environmentalpollution and destroy caused by all kinds of social activities when balancing theenvironmental benefit and economical benefit and pursue rapid development ofeconomy even at the expense of environment. This traditional one-track protectionmode represented by nation can not completely achieve the goal of environment publicprotecting. To prove the situation we need to make the law to reflect the reality and topromote society progress and we need to get down to the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lawsuit. The dissertation is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conception characteristic and function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Frompublic lawsuit to environmental public lawsuit then to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lawsuit the author draws a conclusion. Th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refers toa process in which those who enjoy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according to therequirements of law and complaint trust lodge a complaint to those who destroy the spublic environmental interest to the people’court and require them to bear civilresponsibility.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way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relief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ety is III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英文摘要significantly of preventative and indirectly relevant with benefit. In favor of filling gads in national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and realizing theright of citizens It is an effective legal means of monitoring and environment of civilcompensation mechanism. The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theory base of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lawsuit form the following 3 aspects: economic base the ideologicalfoundation and the legal base. The scarcity of environmental assets is an economic baseof establishing good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The impact of the welfare stateand social law school’advocacy create a good social atmosphere for establishing thesystem.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of popular sovereignty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the establishment of citizens’environmental right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expansion of Litigant theory and litigation trust theory have made a solid legalfoundation for the system. The second section focus on the foreig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wo different law system concludes its development processand explores the future developing tendency.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is mainlyrepresented by citizen lawsuit in America accuser lawsuit in Britain and letterjurisdiction and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 in India. While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mainly introduces group action and popular action in Germany civil public lawsuit inFrance and accuser lawsuit system in Japan. Britain and America carry out pragmatism.Through many cases they have established many principles on environmental civilpublic lawsuit gradually. And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e they improve andperfect every principle. On the contrary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is restricted by thewritten code and the lag of legislation causes the slow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lawsuit. The third section concludes the situation in China. The author states the incomplete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in current lawsuit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means sand group lawsuit’limitation of this aspect. Thu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of establishing domestic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system in China andexplains the feasibility to establish from the prospective of rising citizens’environment-protection awareness and sparkplug of academic authorities. The fourth section discusses the choice of model of domestic environmental civilpublic litigation and some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Through comparison ofthe two main law system the author finds out that when we establish our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e can refer to the established law principles in IV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英文摘要Britain and American law system as a blueprint while combining Chinas current amendCivil procedure law. Moreover we must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development and under our existing civil procedure law basis establish integratedapproach proceedings with a startup mode of multi-subject a pilot of prepositive reviewprocess and a lawsuit way of advance prevention model.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givenplaintiff qualifications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esenting evidenceand special rules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Theauthor thinks that plaintiff should include Procuratorial agency and civic and socialgroups. And the scope of case can be weighed through the degree of examination andrelief which is limited in the scope of those behaviors: administrative organ can notdirectly intervene according to the executive on the basis of quotlawquot principle there is norealistic effect after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dealing with and harm environmentpublic interest. Due to the diversity of the plaintiff the responsibility ofpresentingevidence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ubjects. And on behalf ofthe country Procuratorial agency should follow quotWho advocates who proofquot principle.Protection measures include inspiration mechanism countermeasures for indiscriminate sand overflow lawsuit and the use of hearing procedure. To encourage people’participance it should be the defendant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asonable attorneyexpense when the plaintiff wins or the plaintiff make some attribute to the publicwelfare if not completely win and also the wining plaintiff will be given necessaryreward. To prevent indiscriminate lawsui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noticingadministrative prepositive procedure in 30 days and call to the liability for tort. For itinvolves in complicated and magnitude interest hearing procedure will be brought in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which can enable more people to ha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also is in favor of all parties to know every links of thejudgment. Thus all the parities would consciously obey the result andthen Procuratorialagency can lower judicial costs.Key words: social effect of pollution;public lawsuit;the citizen suit;view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nus probandi V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引言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