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保险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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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保险的含义:
(一)、是一种合同关系
(二)、承保的是一种不确定性风险
(三)、承保的பைடு நூலகம்险无法预见或难以控制
(四)、承保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
二、保险的意义
(一)、从社会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性的经济 补偿或保险金给付制度。
(二)、从法律观点看,保险是一种与经济补偿或保险 金给付有关的契约行为。
2、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 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五、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P264 (一)、EXW(工厂交货) (二)、以D开头的术语,包括DDP、DAT和DAP。
(三)、FAS(装货港船边交货) (四)、FOB和CFR术语 (五)、CIF术语
(五)、分摊的方式P284—286
1、比例责任分摊 2、责任限额分摊 3、连带责任分摊 4、顺序责任分摊 5、平均分摊
六、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P289)
指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不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当被保险人拥有多份承保同一损失的保险单,即重复保 险时,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应在各个保险人间进 行分摊该损失,以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P280)
(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P280-281 中国《保险法》第56条第3款、中国《海商法》第225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2条第1款,都对重复保险 做了定义。
(三)、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 和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经济和贸 易发达的国家,保险业务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 域,成为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环节。
(四)、保险在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中是不可 缺少的环节。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对象分类
(一)、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信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 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保险法 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是 为此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二)、近因的含义
指在导致事件结果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 起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三)、近因原则的运用P289—290
1、单一事件导致的损失。 2、并立事件但不涉及除外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3、并立事件且涉及除外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4、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而导致的损失。 5、因果关系的事件中,介入了新的、行对独立的事件而
(四)、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1、在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 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重复订立保险合同 的情况下,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 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
2、被保险人不得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3、保险人也负有对损失进行分摊的义务。
275
(八)、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P275
(九)、代位追偿权的保护
(十)、代位追偿权中被保险人的义务P276— 277
1、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2、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3、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十一)、代位追偿权行使的名义P277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有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 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二)、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
1、来源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质权、抵押权 和留置权
第一节 保险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通 过缴纳保险费,将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失转 移给保险人承担。“保险”一词,是从英文“insurance” 和“assurance”翻译而来的,其英文的愿意是以缴纳 一定的费用为代缴来换取遭受危险损失时的补偿。
3、重要事实的检验标准,在各国保险法中,对重要事实 一般都规定有检验的标准。
4、告知的方式,从各国保险法看:
(1)、无限告知(客观告知)P255—256
(2)、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 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 项回答。P256
在海上保险单中,无论保险人是否问及,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一般至少应如实告知下列情况:①、传媒及国籍; ②、货物装于甲板的情况;③、货物在运输开始前有可 能遭受损害的情况;④、货物装卸须使用驳船的情况等。
三、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一)、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P262
(三)、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
四、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P263—264 1、在一般财产保险,特别是财产火灾险,通常要求自订
约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均须拥有可保利益,其原 因是旨在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二)、产生的原因
从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角度:
1、善意的投保人因疏忽而导致重复保险。 2、投保人为防止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没有足够的偿付 能力,而同时与多个保险人订立合同。 3、投保人为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故意为之 (最常见)。 4、保险标的价值极大。
(三)、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
1、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 2、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或可保利益)投保。 3、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4、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 5、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
三、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其意义
1、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 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补偿原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中,它对保险理赔 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P267—268
(二)、补偿原则的法律适用
1、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 2、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四、代位追偿原则P272
(一)、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 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 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 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 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 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
(二)、代位追偿原则产生的根源及其含义P273
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型的保险合同。
(三)、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因各国法律制度不同而 有所差别。
(四)、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五)、代位追偿权的特点P274 (六)、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P274 (七)、代位追偿权的限制及其行使时间P274—
导致的损失。
谢谢大家!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二)、志愿保险
三、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一)、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 (三)、政策保险
四、按保险单承保风险的总数分类
(一)、单一保险 (二)、综合保险
五、按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分 类
(一)、原保险 (二)、再保险
(一)、告知
1、告知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 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 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通常称之为 告知义务。充分告知也是保险人应尽的一项业务。
2、告知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和在 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或称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
(三)、补偿原则的应用
1、按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2、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包括按市场价格确定;按恢复 原状所需费用确定;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按被保险 人的货币损失确定。
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①、比例赔偿方式;②、第一损 失赔偿方式;③、定值保险赔偿方式;④、限额责任赔 偿方式。P270—271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 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两种。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在一般的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条款 的许诺,如果一方违反保证仅仅是另一方具有请求赔偿 的权利而已。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 险人必须严格遵守。
2、保证的类型
(1)、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
(主要是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保险合同 中的保险条款。
(2)、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应该履行的 条件或事项。P257—258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违反保证应 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加以具体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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