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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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6.21

【实施日期】1994.06.2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官正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村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

第五条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六条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三级:

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极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植物;

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较少而分布范围很狭的野生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野生植物;

三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范围在逐渐缩小的野生植物。

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的保护管理工作。5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2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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