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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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去年洗刷所专项整治情况,在洗刷除污的废水处 理技术条件要求中增加了《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TB10079)等。
8.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了剧毒品 的定义。同时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细化了剧毒品 跨局运输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定。 9.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托运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 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 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 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 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二、规章介绍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7〕164号,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危险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 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于2013年7月 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 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 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 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的除外。”修改为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 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 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防护距离。 ”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 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 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 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 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 担。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 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于2002 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部分修正条款: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 价。
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5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对《铁路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 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 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于1989 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 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八条 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
1.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并作为《危规》的附录;还增加了《铁路技术管理 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按照新 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 相关规定。将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更新为《气瓶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将原《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更新为《铁路货 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将原《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 轨管理办法》更新为《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02 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 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 布 ,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 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 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 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 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 了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 并重新定义了“铁路危险货物”的概念。
3.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细化 了安全评价的要求,明确了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 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 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 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4.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 了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 (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 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 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 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 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 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总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了《暂行规定》,至今施 行已满3年。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公布施行了《铁路危险货物 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修订了《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了《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公司先后施行了《铁路技术管理规 程》《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 行)》《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变化 为保持与规章、标准和总公司规定的一致性以及结合铁 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本次适应性修订了《暂行规定》相 关条款。《危规》与《暂行规定》相比,保持了原框架结构, 主要变化包括以下11个方面:
《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 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 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 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 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 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 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 损坏。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由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 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 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 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一章 概述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杨月芳 2011年4月11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一、背景介绍 (一)制订说明 为贯彻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强基达标、 提质增效”工作主题要求,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 治理方案》和《2017年铁路货运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强 化和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按照总公司2017年铁路技术规章制修订计划,在原《铁路危 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简称 《暂行规定》)修订的基础上,2017年6月30日制订印发了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简 称《危规》),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 了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谎 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除依法不予 承运外,铁路局还应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6.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 了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必要时, 到站应进行复查。
10.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增 加了办理站应急预案应细化到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具体品名,并 补充完善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办理站和货检站应配齐危险货物 检测、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等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器材状态完好,可用、能用、会用;存放地点便于取用, 确保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作用;强化器材使用培训工作,保 证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正确、熟练使用器材。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案例和应急演练总 结报送制度,凡启动应急预案的,或组织应急演练的,结束后 及时报送总公司运输局。 11.对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 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危规》 明确应符合相应的规定;不再作为附件全文重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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