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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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书目与论文:
1、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和商法总论》(商法的概念部分
2、徐学鹿。商法概念多维性研究[j].法学杂志,200 2,(1).
3、史际春,陈岳琴. 论商法[j].中国法学,2001,(4). 4.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j].中国法学,2001,(5). 5 .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j].兰州大学学报,2001,(5).
总而言之,商法概念存在不同称谓,“商
法”、“商事法”(Commercial law) 和“商业法”(Business law)在现代基 本是通用的。 (台湾学者一般使用商事 法)在学理上,商事法与商法的含义相 同,但在立法上和学理上使用更多的是 “商法”这一概念。正如民法调整民事 关系,但并不称为“民事法”一样。商人
法是商法最早的概念,但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使 用。只有一些国际法学者在国际贸易法上适用, 并将其成为“现代商人法”或“新的商人习惯 法”。为明确区分,不应将商法称为商人法。
(二) 商法概念的界定 虽然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独立的商法典,英美 国家也有称为商法的法律,但是没有一个国家 的法典对商法作出法律定义。因此,商法不是 一个法定概念,而是法学学科概念。这与民法 有很大不同。 在大陆法国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商法概念。 1、法国:法国学者一般从商行为本位出发,认 为商法是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 2、德国:德国学者则从商人本位出发,认为商 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法。 3、日本:商法是关于商事的特别法。 4、我国大陆学者们也给出不同的概念。
(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 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 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 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
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如银行、 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 影营业。 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 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 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Business Law),是规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或者说调整有关商 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商法相关概念辨析: 商法、商事法、商业法、商人法辨析: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有学者认为“商法” 是资本主义的概念,只有商业法才是社会 主义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商法、商事法、 商业法分别是大、中、小概念。 在国外,也有不少学者将“商业法”、 “商法”严格区分。如法国学者认为商法 经历了“商人法”到“商业法”再到“商 法的历程
(四)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 商多指介于农工业之间以及农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 与农业、工业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职业的 一种分类,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五) 经济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意义的商实际上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 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是把“商” 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 部门加以研究的。它既体现“商业的一般”,又体现 “商业的特殊”。前者即“商品(W)—货币(G)—商 品(W``)”,后者即“货币(G)—商品(W)—货币 (G``)”。后者是商人出现后参与的结果,并以其营利 性为主要特点,商人商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追求资本的增 值。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 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 润之行为。
(4)(黎燕《商法学》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商事关系包括三种关系:第一,调整商事主体内部在商 品交易过程中对自身的管理和组织关系,第二,调整基于 营利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第三,商业管理关系 (5) (赵万一《商法学》,雷兴虎《商法学教程》,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 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代理关系、商事自律关系、商事 监管关系 (6 (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商法总论》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平等主体间 营利性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七个关系,见教材 第11-13页) (7)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范键书)
上述第1与第3篇文章对商法的概念进行了针逢相 对的分析。三篇文章都涉及商法的独立地位问题(与 民发法、经济法之争,也是经济法学术界与商法学术 界之争(上述第1与第2篇文章出自人大与清华学 者。) 6、王延川,程淑娟。论商法的概念[j].西北农林科技 大学学报,2006,(2).
5、我国台湾学者的通说 商事法亦称为商法,为规定关于商事之法律,其意 义有形式与实质之分, (1)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 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 的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 ①主观主义商法(商人中心主义的德国为代表) ②客观主义商法(商行为中心主义的法国为代表) ③折中主义商法日本为代表 (2)实质意义上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瑞士、土耳其、泰国、俄罗 斯以及我国民国时期的商事法是。 我国目前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 义上的商法。
(二)一般意义上的解释 一般意义的商,除在商量、协商这样一些本意上使用外,通 常将各种形式的货物买卖活动、交易活动都视为商。 (三)文化意义上的商:从文化意义上考察商,主要是从哲学 观入手。各国历史文明中,对于商是以财为主还是以德为 主,是以索取(需求)为本还是以奉献(服务)为本,经 商是荣耀还是罪恶等等,都有过哲学文化意义上的争论。 在我国,自商、周时代起,便推行“士农工商”政策,认 为“经商取利不义”、“欲富必先仁”。近代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又出现了商业文化热。在西方,如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讲到:“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黑格尔《法哲学》则对市民社会与商业活动的联系进行了 生动的描述。马克斯· 韦伯的《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 与资本主义》等著作,把资本主义社会研究与“商业精神” 结合起来,用宗教伦理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化,从而 形成了所谓的“韦伯思路”。
(六)法学上的商 1、内涵:概括的讲,商法上的“商”或“商事”, 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 事业的总称。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 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 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我国有关 工商管理法规中常常将“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 活动确定为商事营业,这反映了概念的不清楚和 泛化。 2、外延:依通常理解,法律学上的“商”,除包 括经济学上的商外,即固有商外,还包括范围更 广的“非固有商”。 (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 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
的看法不同。 1、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德国学者奉行以 商人为中心主义的原则,故持此观点) 2、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法国学者奉行以商行 为人为中心主义的原则,故持此观点) 3、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主体与商行为。(以日本学 者的为代表。日本学者有关商事关系的研究也提出 了许多学说。如历史说、媒介说、企业说、实证说、 集团交易说、商的色彩说等。其中企业说影响较大。
之一(方法及其他也是)商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 象,?国内外一般认为有。但不同法系国家法学家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判断商法是不是独立的因素
4、我国法学家的看法不同。 我国法学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但商 法的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观点不一。 (1)(王卫国《商法概论》〉商事关系包括商事 财产关系和与商事财产关系有关的商事认身关系。 (2)(赵中孚《商法总论》一书认为商事关系是 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及与次相 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3) (徐学鹿《商法总论论》 )商事关系包括 现代商事组织关系和与商事行为关系。商法对商 人身份的确认和规范形成了商事组织关系;商法 对商事交易行为确认和规范形成了商事行为关系。
由此可知,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 的国家,实质意义的商法无论民商分立或民商合 一,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存在。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以分为:广义商法和狭义 商法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指关于商事法规 的总称),广义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法:商事公约、条约,国际惯例。 国内商事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1)商事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法中关于商事的规定 (2)商事私法——民商分立国家:商法典、商 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民商合一国家:民法 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关于商事的民事特别法、 有关商事的民事习惯法 狭义的商事法——专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 而言。
阅读书目(张国键《商事法论》)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可见,凡营利主体(商事主体)所)法学展开的,以营 利为目的的 ,并且持续性营业的活动就是法学意义上的商。
阅读论文:
殷志刚.商的本质论[j].法律科学,2001,(6).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概念在中国用语混乱,概念不清。有人认为商法 混淆“merchant law、commercial law、business law” 等不同概念及其不同含义,用语混乱。泛商、泛企业、 泛经营的概念,如同涉及经济就是经济法的“大经济法” 观念一样,并非严格法律概念,没有实际意义。 有人认 为应该对商法概念进行多维性研究,得出“商法是以发 展社会生产力为基本目的,遵循与时俱进的方法,调整 市场交易关系,包括交易组织和交易行为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简称为商法是市场交易的规则”的结论。 学者一般认为商法,又称为商事法(Commercial Law /
(1)近代商法一是指规范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二是民法的特别法。现代商法,是指规范定现代 商人和现代商行为的法(徐学鹿《商法总论》1 99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 (2)商法是规范商事营利事业中商人和行为规范的 总称。(任先行《商法总论》) (3)有学者认为:商法,亦称为商事法,是调整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覃有土十五规划 《商法》教材)赵旭东《商法学教程》教材 (4)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形成 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键“面 向21世纪课程教材”《商法》第123版)
(5)商法,是指规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王 保树《中国商事法》教材)商法=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 (6) 有学者认为: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 调整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施 天涛《商法》书) 本人认为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商主体 法和商行为法
(考民商法学博士者注意不同教材的差异 情况)
行百户,有商品交换和货物衣装各有其本色,不敢越 外”,都是将“商”视为与农业、工业相对的商业之 义。 (3) 商是指“商人”,如早在《周礼。天官。太宰》 中记载有:六曰商贾,据郑玄注:行者为商,坐者为 贾。即行商与坐商。这与第三层含义有必然联系。 (4) 商是指买卖活动。《考工记》有“商其远近, 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谓之商”。中国古汉语中, “商”的解释多立足于这一角度。 2。西语 在英文中, (commerce)/(business) “商,商业” 一词,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货 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韦斯特新国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辞典》说“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是商。《牛津大辞 典》说“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商法专题一:商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商与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之争 (三)商法的特征之争 (四)商法的地位(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关系) (五)商法的原则 (六)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单独列为专题 二) (八)商法的体系
(一)什么是商
“商”的含义有多种解释。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1。中文 何谓“商”,在中国古汉语中,其义与此相关的至少 有四种: (1)商是指一种度量衡单位,“一刻为一商”, “商,刻也”。商又被指“估量”、“推测”, “商,从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 称为“商量”,进而引申为协议之义。 (2)商是指行业、职业。据《汉书、食货志》记: “通财鬻货曰商”,“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 居位曰士,辟士植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 (yu)货曰商。《东京梦华录。民俗》载“其士农工 商,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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