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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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及启示

摘要:本文首先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进行阐述说明,进而分析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探讨该制度对社会引起的影响以及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影响

随着全球环境的不断恶劣,国际上也逐渐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EIA)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一项以公众参与为核心、以预防为目的的环境保护制度【1】。环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最大程度的启动社会各方的力量,才能更好的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国也制定了较多环境保护的法律,倡导大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然而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引进较晚,体制建设尚未成熟,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1.1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明确指出【2】:“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后果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初是1964年由美国教授柯德尔在一次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会议上提出的,它对预防环境破坏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我国最初是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

1.2公众参与

公众的概念相对比较广泛,目前并未达成统一的共识。从法的意义上来说,“公众”是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所做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结果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3】”参与即对

决策活动的介入,参与只能是参与者代表自身利益对决策过程的影响,不具备一定的决策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一般指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环保团体和其他行政机关。

2.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够明确

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参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过于笼统概括,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落实。目前,我国对参与主体的规定相对详细的一项法律规定为2006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4】:“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纵观所有法律条款中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均表达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种表述相对模糊,不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主体范围的不确定还引起了主体地位缺失的问题,从而丧失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真正意义。

2.2公众参与的程序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引进相对较晚,体系的建设尚不成熟,因此在公众参与的程序建设上还不够完善。主管单位为了减少麻烦,往往在征求了专家意见后就草草了事。同时,公众参与的方式较少,主要是调查问卷的形式,然而各单位项目的调查问卷各不相同,不具备统一的标准。同时,问卷的调查常不能凸显不同项目的个体特征,失去了针对性和实用性。听证会也是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但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却将听证会的启动权、组织全以及参会代表的遴选权交给了建设单位,这种制度规定使弱势一方更加无力申诉,失去了一定的公正性。

2.3公众参与的救济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尤其是救济制度不够完善。首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布时,必须使公民达到知情的效果。法律的规定也仅仅做出了笼统的要求,对具体的公开形式和公开范围均未做

详细规定,以致于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遗漏各项公开信息【5】。公民的参与过程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的救济制度即是公民参与的解决措施,若没有解决措施,就失去了参与的意义。我国环境权益的相关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公民的起诉权利,但并未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也未设置相关的救济制度。

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社会的影响和启示

3.1加强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总是在严重的环境问题出现之后,人们才会意识到其危害性。在以往的发展历程中,总是秉承着先发展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这是一种对子孙后代不负责任的思想。同时,环境问题的预测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做出环境决策时多以专家的意见为主,这种预测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容易出现较大的误差【6】。在人们的思想境界不断提升的当代社会,只有充分的发挥出公众的力量,才能更加科学的对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将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同时融入在环境决策中,从而增加了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3.2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民主性较强的制度,充分发挥了社会各界的力量,具有长远的效应。项目建设的受益者是国家、政府或者企业,然而环境污染的最终受害者却是人民群众,只有从公众的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协调其中的各项利益关系,具有一定的公平性。我国对公众的环境权益也做出了相应的救济制度,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3.3提高了公民的环保意识

通过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会让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提高了公民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还是所有公民的义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公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认知,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充分调动全民的环保。

3.4我国公众参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公

众参与却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性。只有针对我国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进行完善,

才能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真正效用。因此,我国必须对公众参与的主题加以细化和扩展,同时对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才能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社会价值。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以公民参与为主的预防性环境保护制度,在环境日益恶劣的社会中,我国也引进了该项制度,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然而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够成熟,导致公众主体不清晰、参与方式不明确、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各项问题,只有清楚的认识各项问题,并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才能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31(12):12-17.

[2]冯丰.从法律冲突视角审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J].魅力中国,2011,15(8):73,67.

[3]方超,王程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比较法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11):174-178.

[4]郜凌云.略论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2(3):18-23.

[5]李东方.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的问题[J].法制与社

会,2013,34(12):281-282,286.

[6]王恺.试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不足及完善[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2,14(2):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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