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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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和建设地带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韶府[2003]201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0

【实施日期】2003.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地带的通知

(韶府[2003]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特公布韶关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地带。从公布之日起,在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或新建构筑物。在所有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构筑物不得对文物构成不安全因素和影响文物环境风貌。建筑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附:韶关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地带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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