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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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对企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们近年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九九年以来,我院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1件31人,涉及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15件15人,占48%,涉案总金额200余万元。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大案要案数量多。近几年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比以往明显增多,犯罪分子的贪欲极度膨胀,贪污贿赂动辄几万元、十几万、几十万元的大案和一次作案过万元的已不少见。

2、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财务、人事的管理人员。在近几年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70%是厂长、经理,其他则全是财务人员。

3、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子一般文化

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有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也越来越狡猾,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4、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加大。在近几年查办的国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会计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共同犯罪的现象较多。

5、在发案单位多数存在“小金库”。“小金库”已成为引发犯罪的温床。“小金库”除供挥霍浪费外,还往往被私分、挪用甚至用于行贿。

6、挥霍享乐型犯罪分子多,危害后果严重。这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要是追求享乐,所得赃款往往被挥霍掉,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挽回。

二、产生犯罪的原因

诱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在的客观因素,也有干部自身的问题。从目前揭露出来的大量案件看,导致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当前,多数企业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业务能力,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致使某些干部在改革大潮中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被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生活方式所侵蚀,

犯罪的国企人员都是被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冲昏了头脑,放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一切向钱看。另外,日益加大的社会贫富差距也使得一些国企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滋生贪欲,诱发犯罪。

2、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企分开后,为了企业的发展,普遍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给予企业领导很大的自主权,但却没有制定和实行切实有效的制约监督体制,不少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缺少监督,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也是引发犯罪的主要原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发案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松散、责任不明、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特别是“小金库”现象严重。“小金库”帐目混乱、明细不分、收支茏统,只有企业领导、会计等少数人知情,搞暗箱操作,不让群众了解和监督。“小金库”的资金往往被挥霍、挪用、私分,或用于行贿,而且小金库的帐目往往不保存,事后销毁,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

4、用人机制存在弊端。长期实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依赖单一的委任制,干部能上不能下,导致干部的人身依附观念很深。不少干部热衷于营造“关系网”,而“关系网”往往是由金钱和权力维系的。

三、预防犯罪的对策

1、加强国有企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国有企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只有要求干部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构筑一条坚固的思想防线,才能有力地抵御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自觉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同时,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严把用人关,增加干部任用透明度,真正把德才兼备、懂管理、会经营的人用在重要岗位上。

2、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一定要实行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事件披露制,实行厂务公开。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税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从不同角度、用不同形式制约和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杜绝产生腐败的条件。

3、坚持走群众路线。正如江泽民总书记讲话中提到的“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要充分发动群众,激励和保护人民群众同腐败作斗争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让一切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4、做好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国有企业的联系,深入国企调查研究,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帮助国企建章立制,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5、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重点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通过严惩腐败分子,震慑犯罪,遏制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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