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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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
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3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1.13
【实施日期】201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312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综治办,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福建”建设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 01 3]12号)要求,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2013--2016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县处级(含)以下
单位(县市区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省直副厅级以上单位不参加评选),表彰名额8 0个。(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线工作的同志(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评先进工作者,处级干部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控制在2 0%以内),表彰名额1 0 0名。(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中央已表彰的2013-2016年度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单位,已获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高度重视综治和社会治理创新工作,严格执行综治领导责任制规定,主要领导亲自抓,结合职能特点,部署推动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措施有力、保障到位。
2.综治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将综治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积极参与,职责明确,平安创建活动效果明显;综治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治考核评价各项指标位居前列。
3.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创造有利于人民参与的组织形式,努力形成共建共享格局;辖区内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综治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风气良好,推进综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4.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各类风险,提高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水平成效明显。
5.辖区和单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高,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健全,基础工作扎实,综治信息化和“雪亮工程”建设富有成效,典型经验、特色做法得到上
级肯定推广。严守维稳底线要求,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