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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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流程一览表
办理机构:景德镇市教育局
社管科
办理地址:
瓷都大道1369号
(景德镇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798--8576287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民办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及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聘任的教师符合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
3、3、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教学设备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租借的教室和教学设备均需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三年。
4、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变更与终止处理意见等)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5、应有与建校(中心)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创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为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必须有自己的教学用房和运动场地,不得租房办学历教育;创办培训教育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为人民币3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在银行冻结2万元以上资金。
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办学经费必须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卫生以及安全防火等设施和条件。
申办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首届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和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5)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法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居委会出具的无违法乱纪的证明材料);
(6)申办单位教学用房的房屋安全证明及房屋防火安全证明;
(7)民办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以上材料须同时携带复印件);
(8)聘任的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同时携带复印件);
(9)创办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和资产来源证明;
(10)创办民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11)拟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2)自有或租用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13)有关办学的各项制度(包括:教师管理、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
(14)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6)领取《民办学校许可证》后,一年之内未招生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17)领取《民办学校许可证》后,三年之内招生人数不到三百人的,取消其
办学资格。
办理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物价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申办流程
1、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办报告。
2、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办学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由审批机关现场检查办学条件,具备办学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
4、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