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复习笔记——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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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3.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或者“纸面意义上的法”
动态的法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法”
4.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责任、义务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5.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的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9.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
他国家或地区。
10.法系:原先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11.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2.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13.法的制定的概念: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14.立法体制的概念: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和运行的情形和状态。
15.法的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16.部门法的概念: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同类法律部门的总称。
17.法的实施: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18.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
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19.法的执行: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实施法律。
20.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
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1.法律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2.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
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23.法律时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
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24.法律关系: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以及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
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