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概览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规定对于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融资租赁业务概述(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物使用权归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选择购买、续租或退还租赁物的交易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1. 期限较长: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为3-10年。
2. 租赁物价值较高: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多为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如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
3. 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4. 租金支付方式灵活:融资租赁的租金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三)融资租赁的业务流程1. 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市场需求购买租赁物。
2.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
4. 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购买、续租或退还租赁物。
三、融资租赁业务法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
2. 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
3. 合同生效条件:融资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融资租赁物的法律规定1. 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时,应确保租赁物的合法来源。
2.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3. 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并承担日常维护与保养责任。
(三)融资租赁租金的法律规定1. 租金构成:租金包括租赁物的购置成本、融资成本、管理费用、风险费用等。
企业融资租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企业融资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所需的设备、物资等资产,同时支付租金的行为。
我国政府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融资租赁是指企业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向出租人租赁所需设备、物资等资产,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购买、续租或退还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2. 特征(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租赁既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又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物资等资产的需求。
(2)长期性: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为3-5年,最长可达20年。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企业在租赁期限内享有资产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
(4)租金分期支付: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
三、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形式合法,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融资租赁中的物权关系进行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权。
租赁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续租或退还资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融资租赁中的担保关系进行了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以保证租金的支付。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4. 《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的行政法规。
根据《融资租赁条例》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专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租赁资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融资租赁资产是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资产所有权的资产。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资产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融资租赁资产的法律性质1. 融资租赁资产的法律性质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融资租赁资产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不改变其性质、用途的财产。
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虽然承租人取得使用权,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
2. 融资租赁资产具有融资和租赁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资产既有融资的性质,也有租赁的性质。
在融资方面,出租人通过出租资产获取租金,实现资产的融资目的;在租赁方面,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资产的使用权。
三、融资租赁资产的法律规定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否则,合同无效。
(3)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①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完好。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变卖租赁物。
2. 融资租赁资产登记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融资租赁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1.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并按约定持有合同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等费用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租赁方式。
2. 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及要素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赁物归还等基本要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应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2. 同时,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租赁的争议解决
1. 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等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争
议解决。
五、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
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2. 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六、结语
本文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汇总表,从定义、法律依据、合同要素、税收政策、争议解决、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希望
可以帮助读者对融资租赁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遵守相关法规,促进
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以租赁物为载体,以租金支付为方式的交易方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1. 融资性: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租赁的双重属性,既能满足承租人融资需求,又能满足出租人投资需求。
2. 信用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信用风险较高。
3. 长期性: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
4. 专业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物、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专业性较强。
5. 汇率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通常以人民币计价,但租金支付可能涉及外币,存在汇率风险。
三、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保障租赁物质量;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供货人支付货款;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 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的名称、住所。
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以购买租赁物的方式,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以及第三方担保人等。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出租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或者企业。
(2)承租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3)出卖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
2. 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性能等。
(2)租赁期限、起止日期、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
(3)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及风险承担。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维修、保养等事项。
(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如续租、返还、留购等。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3. 合同效力(1)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
(2)合同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融资租赁物权的法律规定1.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抵押、转让,但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 租赁物的风险承担(1)租赁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租赁物交付后,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四、融资租赁担保的法律规定1. 担保方式融资租赁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2.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行为。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和服务的多重属性。
从法律性质上看,融资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2. 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出租人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3. 承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融资关系。
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实质上是获得了一种融资。
三、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总章程,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是我国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行为。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1 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9.《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11.《关于进一步标准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2.《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购买的设备、物品等租赁给客户,客户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客户所有或者按约定方式处置。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其购买的设备、物品等租赁给客户,客户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客户所有或者按约定方式处置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义务,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物权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保障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
4.《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业务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监管等事项。
6.《融资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规定1.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1)合同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2)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险等条款。
2.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1)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2)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归客户所有或者按约定方式处置。
融租租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租租赁,即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渠道,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支付象征性费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融租租赁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融租租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融租租赁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出租人是指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出租人可以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 买卖人买卖人是指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买租赁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 出卖人出卖人是指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融租租赁合同1. 合同形式融租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合同内容融租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2)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方式;(3)租赁期限;(4)租金及支付方式;(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6)租赁物的保险;(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
3. 合同生效融租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四、融租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1. 交付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租赁物的交付地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2. 验收承租人收到租赁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租人应当出具验收证明。
五、租金的支付1. 支付方式租金的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以采取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
融资租赁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租赁物的所有权为抵押,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业以租赁物的使用权为条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的变更、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融资租赁的物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融资租赁中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可以作为抵押物,但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融资租赁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租赁物处理进行了规定。
破产程序中,租赁物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三、融资租赁专项法律法规1.《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主要包括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融资租赁的终止、融资租赁的监管等方面。
2.《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融资租赁收入的确认、融资租赁成本的计量、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折旧、融资租赁租赁费的计算等。
3.《融资租赁登记管理办法》《融资租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登记的范围、程序、期限、登记机构等。
融资租赁政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政策法律规定是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的定义、政策背景、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购买或租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政策背景1.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
2.市场需求旺盛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日益旺盛。
特别是在制造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融资租赁已成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提高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的重要途径。
3.行业规范发展为规范融资租赁行业,我国政府加强了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四、法律规定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数量等;(2)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3)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金额等;(4)租赁物的维护、保养、保险等责任;(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4)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融资租赁税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融资租赁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向其提供融资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或由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格取得所有权。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能够满足企业对资金和设备的双重需求。
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 出租人:指提供融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公司。
2. 承租人:指从出租人处租赁融资租赁物的企业或个人。
3. 供货人:指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物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4. 第三方担保人:指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提供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利益相关方:指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
三、融资租赁法律规定1. 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交付、维修、保养、保险、租赁物的处置、违约责任等。
(2)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4)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期限和计算方法。
2.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1)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2)租赁期间,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物或由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格取得所有权。
3. 融资租赁物的交付(1)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2)出租人应当保证融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规格等要求。
4. 融资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1)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
(2)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以保证租赁物的安全。
5. 违约责任(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租金和违约金。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养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融租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租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的租赁方式。
它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期间内,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要购买设备、技术或服务,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续租或退还租赁物的交易行为。
融租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本文将围绕融租租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融租租赁的法律关系1. 出租方出租方是融租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购买设备、技术或服务,并将其出租给承租方。
出租方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
2. 承租方承租方是融租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支付租金,并在约定的租赁期满后选择购买、续租或退还租赁物。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
3. 买卖方买卖方是融租租赁合同中涉及到的第三方当事人,负责向出租方出售设备、技术或服务。
买卖方与出租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承租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融租租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融租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租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出租方、承租方和买卖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融租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3)融租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融租租赁的法律规范。
根据《融资租赁条例》的规定,融租租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租赁物为设备、技术或服务;(2)租赁期限不得少于2年;(3)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4)租赁物的购买、租赁、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物权的法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融租租赁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续租或退还租赁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法》对融租租赁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规定。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融资租赁规定
融资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租赁设备的方式,企业在租赁期间使用设备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可以选择购买该设备或者继续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常用的融资方式,有利于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推动设备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融资租赁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主要内容和双方的权益,保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为规范融资租赁市场,我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进行了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资质,同时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融资租赁的合同规定融资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租赁物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租期、租赁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和方式等,以及租赁期满后的归属权和续租选择等。
合同中还应包括补充条款,明确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以及甲方和乙方的权益保护等。
四、融资租赁过程的监管要求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和鉴定,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风控和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在我国享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购买融资租赁设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折旧税前扣除。
此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对融资租赁有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标准化和评估机构的机构建设仍存在不足,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和发展环境。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提供租赁融资服务,满足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业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金融租赁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金融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向承租人提供设备或资产租赁,并在租赁期限内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退还租赁物的融资方式。
2. 特点(1)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实现融资功能。
(2)物权转移: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属于金融租赁公司所有,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或退还租赁物。
(3)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为3-5年,最长可达20年。
(4)租金分期支付:租金分期支付,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金融租赁的法律关系1. 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租赁业务的主体,负责提供租赁物、融资、租赁物的管理与处置等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金融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3)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有专业、稳定的管理团队。
2. 承租人承租人是金融租赁业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指在金融租赁合同中,向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或资产的企业或个人。
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3)有稳定的经营收入;(4)有明确的租赁需求。
3. 出租人出租人是金融租赁业务的第三方当事人,指在金融租赁合同中,将设备或资产出租给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或个人。
出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2)有充足的设备或资产;(3)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有明确的价格。
四、金融租赁的法律规定1. 金融租赁合同金融租赁合同是金融租赁业务的核心,是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中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概览
中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概览当人大开始给融资租赁立法时突然面临一个问题: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似乎所有的人都不知道融资租赁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好象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既混乱,又不健全。
果真如此吗?20多年业内人的心血白花了吗?政府都是吃干饭的什么都不懂吗?其实不是这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说白了就是在利益驱动下,“屁股决定嘴巴”的思维方式。
为了自己或者部门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曲解了我国租赁的法律体系。
人大为什么要给融资租赁立法?就是因为民众对一些政府的行政能力反映太强烈,在无奈的情况下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
在经济运行陷入新的发展瓶颈下,已经有很多人认识到租赁的作用。
但个别主管部门行政无为或者无力已经明显地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我以为这次立法就是要解决行政能力的问题。
该管的就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
有能力管就管,无能力管就交给有能力管的机构管理,如果都没有能力管就由市场调节,由行业组织自行管理。
如果这次给融资租赁立法,还停留在协调各部门利益之争的基础上,最后损害的是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损害的是租赁行业的根本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WTO,小政府,大社会是增加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趋势。
在新一届亲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执政为民原则的指导下,缩减政府职能部门权利,用宏观手段调控市场。
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手段需要与时俱进,立法不能损害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
我国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比较全面。
主要问题一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二是行政能力不足。
但这不能用“混乱”两字简单带替。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说法,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系统地掌握当前已有的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地找一些符合自己心理的段落,加上合理想象“各自表述”。
坦率地说,笔者也是屁股决定嘴巴的人,好在本站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不代表任何行业组织,也不代表自己所在的企业,只是幻想融资租赁发展了,关注本站的人就多了,本站作为租赁行业独立的门户网站前景就光明了。
这个利益和租赁行业求发展的利益相吻合,和人大立法的精神相吻合,和国家的体制改革相吻合,和WTO的规则相吻合。
金融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金融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为目的,将融资租赁业务与融资业务相结合,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一种金融活动。
金融租赁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条例》等。
本文将从金融租赁的定义、法律依据、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险、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违约责任等方面,对金融租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金融租赁的定义金融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为目的,将融资租赁业务与融资业务相结合,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一种金融活动。
金融租赁具有以下特点:1.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
2. 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3-5年。
3.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归还租赁物。
4. 租赁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租赁的双重性质。
三、金融租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规定、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基本制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条例》:对金融租赁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1.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
2. 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
3.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归还租赁物。
若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五、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但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2.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归还租赁物。
3. 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归还租赁物。
六、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包括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年支付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租金计算公式为:租金=(租赁物价值-残值)÷ 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融资租赁交易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融资租赁交易的合法性、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融资租赁交易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融资租赁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融资租赁交易概述(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需求,以自有资金或融资方式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的租金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归还租赁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1. 期限长:融资租赁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3-10年,有利于满足企业长期资金需求。
2. 租金固定:租金在租赁期间内固定不变,有利于承租人进行财务预算。
3. 权益转移: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归还租赁物,实现权益转移。
4. 信用风险较低: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对租赁物进行严格审查,降低信用风险。
三、融资租赁交易法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1. 合同主体: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和出卖人。
2. 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赁物的交付时间、租赁物的维修、保险等条款。
3. 合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4. 合同效力:融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融资租赁登记1. 登记机关:融资租赁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2. 登记内容:融资租赁登记应当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购买价格、租金、租赁期限、登记日期等。
3. 登记效力:融资租赁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融资租赁税收政策1. 增值税: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 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融资租赁监管1. 监管机构:融资租赁监管由银保监会负责。
2. 监管内容:融资租赁监管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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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概览当人大开始给融资租赁立法时突然面临一个问题: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似乎所有的人都不知道融资租赁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好象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既混乱,又不健全。
果真如此吗?20多年业内人的心血白花了吗?政府都是吃干饭的什么都不懂吗?其实不是这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说白了就是在利益驱动下,“屁股决定嘴巴”的思维方式。
为了自己或者部门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曲解了我国租赁的法律体系。
人大为什么要给融资租赁立法?就是因为民众对一些政府的行政能力反映太强烈,在无奈的情况下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
在经济运行陷入新的发展瓶颈下,已经有很多人认识到租赁的作用。
但个别主管部门行政无为或者无力已经明显地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我以为这次立法就是要解决行政能力的问题。
该管的就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
有能力管就管,无能力管就交给有能力管的机构管理,如果都没有能力管就由市场调节,由行业组织自行管理。
如果这次给融资租赁立法,还停留在协调各部门利益之争的基础上,最后损害的是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损害的是租赁行业的根本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WTO,小政府,大社会是增加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趋势。
在新一届亲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执政为民原则的指导下,缩减政府职能部门权利,用宏观手段调控市场。
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手段需要与时俱进,立法不能损害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
我国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比较全面。
主要问题一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二是行政能力不足。
但这不能用“混乱”两字简单带替。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说法,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系统地掌握当前已有的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地找一些符合自己心理的段落,加上合理想象“各自表述”。
坦率地说,笔者也是屁股决定嘴巴的人,好在本站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不代表任何行业组织,也不代表自己所在的企业,只是幻想融资租赁发展了,关注本站的人就多了,本站作为租赁行业独立的门户网站前景就光明了。
这个利益和租赁行业求发展的利益相吻合,和人大立法的精神相吻合,和国家的体制改革相吻合,和WTO的规则相吻合。
本人也参加过一些有关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起草讨论,因此敢斗胆在这里谈论中国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体系,纯粹个人偏见,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
经过近7年的努力和20年的积累,本站有幸收集了从我国引进融资租赁后第一个法规《海关总署关税处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1982年7月9日发)到当前最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4日)。
将近400个法律、法规文件。
尽管还不完全,但足以反映中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概貌。
任何有责任心的人都知道,也可以和其他同类行业比较,甚至有些地方可以和国际比较,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领先还是落后,是不完善问题,还是有些地方被曲解。
如果人们把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完整地看一遍,就知道目前许多争论都是不必要的,许多说法和解释都是不完善的,过于偏颇。
为了帮助人们提高法律意识,了解中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
本站也断章取义地把一些我以为别人应该知道,但发现还“真”不知道的法律法规的关键句段摘出来由读者判断。
融资租赁是否“多头”监管?表面上看似乎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有人称之为多头监管)。
其实其内在含义被曲解了。
虽然都在监管,可监管的内容不同。
商务部是租赁监管,银监会是金融监管。
把金融监管和租赁监管混为一谈,纵向关系解释成并列关系,自然就糊涂了。
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充分表明: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非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进行审批和监管。
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该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要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这已经说明,融资租赁不是金融业务,要做金融业务时还需要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审批和监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发布的比较晚(2001年8月14日),但这个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在金融严格管制相当严格的计划经济时代,非金融主管部门就可以对融资租赁进行审批。
除了当时的外贸部外还有电子工业部也批准了“中国计算机租赁公司”,允许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那时只要有部委批准,都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外经贸部也批准了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一定非要确定在某个部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经营融资租赁。
后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改为政府智能部门,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获得“金融牌照”成为金融机构,但最多也就批准过16家。
虽然银监会也在管融资租赁,但不能说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受银监会监管,所以所有的租赁公司都在做“金融业务”,都应该进行金融监管。
银监会监管重点监管的应该是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业务,而不是单是租赁业务。
银监会行政许可也仅限于租赁项下的金融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至于其他的业务: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有效的规定,有关部委(不一定限定在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合法经营。
是否需要23年才批了16家,8年内没批1家,现在只剩下10家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银监会审批,还得拿出符合经济发展的硬道理。
至少先要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历史包袱问题和新出现的包袱问题后在谈租赁监管问题。
银监会首先要管好金融业务。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出的问题也是金融业务而非租赁业务。
现在国务院的职责已经划分非常清楚,租赁由商务部管,金融由银监会管。
目前,因金融租公司赁涉及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又有金融的属性,所以银监会在批金融业务的同时也批融资租赁业务。
如果非要“统一”,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时也可以先由商务部批准融资租赁业务,再有银监会批准金融业务,然后到工商注册登记。
成立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要不涉及租赁项下的金融业务就没必要通过银监会了。
融资租赁到底是一种贸易方式还是一个行业?有人以为搞清楚这个关系就可以结束“监管权”的争论。
如果是一种交易方式,就不需要监管,如果是行业到底属于什么行业?金融行业需要金融监管,不是金融行业就不需要金融监管。
如果还是不管就没有地位,不管就没有权利之争。
结果是经过20多年的磨难,到现在是越管越死,越管越乱。
形成这样一个业态:大部分有资质的企业不做融资租赁,做融资租赁的企业大部分没有资质,其结果是想管,管不了,想放,放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说: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说: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不管是法律还是会计,都把租赁看成一种很普通的交易。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说,只要法律有规定,应该是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使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有附加一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审批部门,说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合同无效。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台之前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强调: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是在租赁界强烈的呼吁下先于法律出台的司法解释尽管已经过时,但是没有宣布失效,而且拟订到现在难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仍然有“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的条款,在实际判案中也是按照这个政策执行的。
这种做法实际上缩小了《合同法》的法律权限,使《合同法》在融资租赁领域中成为一个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这就是说,尽管有《合同法》,但企业经营一项小额融资租赁业务时,或者没有动用资金的融资租赁业务(资产管理)时,因为注册资本金小,不能获取融资租赁资质,因此在司法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上受到不平等待遇。
否则人们也不会强烈呼吁出台《融资租赁法》去限定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权。
任何一种交易方式,如果由多家企业规模化经营就形成一种行业,是否能被国家确认为一个行业?属于哪个门类国家早已有标准。
有关融资租赁早在1994年的《国家标准:GB/T 4754-94》把租赁分在三个行业内:融资租赁为金融保险业I门6872类“融资租赁公司”,没有附带说明;房屋租赁为房地产业J门7200类“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有说明:“包括各类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租赁等活动。
”;其他租赁为社会服务业K门7900类,有说明:“包括提供机械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活动。
”此时政府部门还把融资租赁看成是一种金融业务,这个观念一直影响到今天。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根本的变化,服务贸易额远超过传统贸易,关贸总协定因为加上服务贸易的内容改为世界贸易组织。
过去服务行业属于“伺候人”的行业,如今服务已经成为一种知识商品可以交易。
我国入世后为了适应这种格局和国际接轨,2002年又对产业进行第三次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取消了“社会服务业”,将服务划分为多个行业。
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社会”服务向“商务”服务转变(注意:不是“商业”服务。
在计划经济年代,“商业”指民用消费品流通领域专用名词,“物资”指生产用品流通领域专用名词,那时分商业部和物资部)。
所有类别的租赁已经作为一个行业独立出来属于第三产业L门73类租赁业,在其他门类中在也找不到租赁的影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