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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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名。

根据本小区地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和副主任由业委会在业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业委会罢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发起,并请社区配合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物业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
法》;
(三)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按每幢楼每个单元依据楼层、户数多少推荐产生2-3个业主代表。

推荐的业主代表应在小区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 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筹备组在小区业主中推荐。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

第八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条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
集人主持。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

业主对于业委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可以另选其他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本单元产生业主代表的其他业主代为投票。

不是业主代表的候选人,应当参与投票。

第十五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六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七条全体业主代表过2/3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所表决事项应有与会1/2以上的业主代表表决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等额选举办法。

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本次共推7名候选人,按得票从多到少,前5名为业委会委员,第6、7名为候补委员。

第十八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委员、候补委员人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委员。

第十九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

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
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由侯补委员按得票多少补进业委会。

待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业委会委员利用委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或其他原因, 经业委会其它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后, 可暂停其委员资格。

正式罢免业委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做出决定。

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

业委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规定递补。

第二十三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请罢免的委员有权在业主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四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委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委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委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
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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