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康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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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倍身故保险金
产品介绍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18——65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至60、70、80周岁(三选一) 疾病免责期:180天 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
2、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保险金(36种重大疾病)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利益演示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类型
请选择投保时被保险人所在的年龄范围(其
中,61-65周岁仅适用于本卡的续保)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 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 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提前给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30% (每种特定疾病限申请1次,最多3次)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选择分期交 付方式的被保险人,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 期主合同的保险费,并视同投保人已经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豁免重大疾病确诊 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仅发生了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则本公司不豁免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 期主合同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的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按其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 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倍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 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的4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之和×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累计总保费(含附加)× 110%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18-30周岁 ¥100,000 ¥80,000
保险金额(元/份)
31-40周岁 41-50周岁 51-60周岁 ¥60,000 ¥40,000 ¥20,000 ¥80,000 ¥80,000 ¥80,000
61-65周 岁
保费合 计
(元/份)
¥10,000
¥80,000
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额
全年安心 全面保障 全情服务
中国人寿提供全国范围内“绿色通道救援联盟”健 康管理服务,提供24小时紧急医疗救援服务,包括 《紧急救援在线指导及日常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120紧急救援垫付服务》。
买“康福”产品,配备私人健康管理顾问!
谢谢
若发生附加险重大疾病(8种特定疾病除外),将豁免主险保费
产品特色
短期交费 满期祝福 居安思危 重疾保障 保费豁免
长期保障 分红添彩 风险应对 呵护全面 彰显关怀
产品介绍
康福卡
投保范围:18——60周岁,身体健康,61——65周岁续保者 职业类别:1——4级 保险期间:1年 保费:每份500元 适用条款: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 保费(含附加险) × 105%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 =【保费(含附加) × 110%】与【现金价值(含附加)】较大者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高残保险金:= 保费(含附加) × 105%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高残) =【保费(含附加) × 110%】与【现金价值(含附加)】较大者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 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的200%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000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 监护定额给付医疗
保险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 金额
¥50 ¥200
¥20,000 ¥50 ¥200
¥20,000 ¥50 ¥200
¥20,000 ¥50
¥10,000 ¥30
¥500
¥200
¥200
产品特色
一次购买 一张保单 一呼即应
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8种特定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申请一次,且在任何情况 下,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 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绍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18——65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至60、70、80周岁(三选一) 缴费方式:趸交、5年、10年、20年 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3、高度残疾保险金 4、轨道及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产品介绍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18——65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至60、70、80周岁(三选一) 疾病免责期:180天 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
2、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保险金(36种重大疾病)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利益演示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类型
请选择投保时被保险人所在的年龄范围(其
中,61-65周岁仅适用于本卡的续保)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 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 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提前给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30% (每种特定疾病限申请1次,最多3次)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选择分期交 付方式的被保险人,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 期主合同的保险费,并视同投保人已经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豁免重大疾病确诊 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仅发生了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则本公司不豁免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 期主合同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的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按其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 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倍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 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的4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之和×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累计总保费(含附加)× 110%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18-30周岁 ¥100,000 ¥80,000
保险金额(元/份)
31-40周岁 41-50周岁 51-60周岁 ¥60,000 ¥40,000 ¥20,000 ¥80,000 ¥80,000 ¥80,000
61-65周 岁
保费合 计
(元/份)
¥10,000
¥80,000
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额
全年安心 全面保障 全情服务
中国人寿提供全国范围内“绿色通道救援联盟”健 康管理服务,提供24小时紧急医疗救援服务,包括 《紧急救援在线指导及日常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120紧急救援垫付服务》。
买“康福”产品,配备私人健康管理顾问!
谢谢
若发生附加险重大疾病(8种特定疾病除外),将豁免主险保费
产品特色
短期交费 满期祝福 居安思危 重疾保障 保费豁免
长期保障 分红添彩 风险应对 呵护全面 彰显关怀
产品介绍
康福卡
投保范围:18——60周岁,身体健康,61——65周岁续保者 职业类别:1——4级 保险期间:1年 保费:每份500元 适用条款: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 保费(含附加险) × 105%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 =【保费(含附加) × 110%】与【现金价值(含附加)】较大者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高残保险金:= 保费(含附加) × 105%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高残) =【保费(含附加) × 110%】与【现金价值(含附加)】较大者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 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的200%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000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 监护定额给付医疗
保险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 金额
¥50 ¥200
¥20,000 ¥50 ¥200
¥20,000 ¥50 ¥200
¥20,000 ¥50
¥10,000 ¥30
¥500
¥200
¥200
产品特色
一次购买 一张保单 一呼即应
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8种特定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申请一次,且在任何情况 下,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 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绍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18——65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至60、70、80周岁(三选一) 缴费方式:趸交、5年、10年、20年 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3、高度残疾保险金 4、轨道及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