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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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晋政发[1999]4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20
【实施日期】1999.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9〕42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是省直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

为加强对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统一管理,保证省直机关和自用土地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省直机关工作提供服务,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房产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省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省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长、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省直机关编制自用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征用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省直机关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均属省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监督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实行内部监督管理;省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省及太原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根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省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报省计划部门审批的省直机关年度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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