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重考或重修学分(必修课)累计达35分(含35分)以上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处分未解除者;
(四)被认定为考试二次作弊者;
(五)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院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具有毕业资格但因被认定为考试二次作弊或因重修(重考)累计学分在35分至45分(含45分)之间而未授予学士学位,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资助的大学生科技竞赛及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等重大赛事,获得省级二档及其以
上奖励;
(二)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
(三)毕业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第五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