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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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御商标:注册商标驰名后,注册商标
权人为防止他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或类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标,而
在非同种和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驰名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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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标在相关市场的知名度,商标可 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 驰名商标: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有一定影
响,质量优异,商品有相当规模的销售量,

服务商标:用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与他人提供
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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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务活动中使 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的标志。
• 证明商标:由对某商品或服务具监督能力
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 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 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高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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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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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制定《商 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革”期间,商标工作中止,管理机构被撤 • 1978年9月,重新采用63年的《条例》及《细则》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 《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时通过了《关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销售范围广泛,商标使用时间较持久,知名 度高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指由国家工 商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 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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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商标: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可的,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较
高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商标。
• 知名商标: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可的,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管理
西安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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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社会 中,商标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商标权人所拥有 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是表明商品来源,进行广
告宣传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
务,鉴别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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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定义
以一种有特色的图画、文字以及一切可从 视觉上加以辨认的标记来区分、鉴别不同 商品的原产地和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商标定义是:任何能够将 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 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能构成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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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8章64条)
• 总则 18条
• 商标注册的申请
•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8条
10条
•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商标使用的管理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附则
5条
3条 7条 12条 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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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管理
• 我国商标管理实行商标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 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 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 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主要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审 查核准商标注册,对商标异议进行裁定,对已注册 商标进行裁定,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 注册,注销和撤销注册商标等。 • 地方各级工商局主要负责商标申请注册和注册商标 的转让、变更、续展的核转工作,对注册商标和未 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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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定义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 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
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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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的作用,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
的商品上的商标,是最主要的一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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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
• 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拥有商标专用权。 •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 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
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
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 权、著作权等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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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1993年7月,国务院批准修订《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 1996年,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 2001年10月27日,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及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 • 2003年6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驰名商标 认定和保护规定》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我国的商标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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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
• 由于缺乏显著特征或不便于识别,不得作为 商标注册的三种情况: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如果上述标志经过 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 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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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要求
• 商标的构成
• 商标的显著特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
• 商标的颜色
• 商标的文字、图形
• 商标的名称
日本“精工”钟表品牌
英国“劳力士”(Ro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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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
• 在先申请和在先使用原则
•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 集中审查注册原则 • 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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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权利
•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 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主要有以 下几项: 独占使用权 即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 商标的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 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使用、伪造、 擅自制造该注册商标标识或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的权利; 转让权 指商标权人按照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 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 指商标权人按规定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 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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