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控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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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采油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3.4 井喷失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原因造成地层流体大量涌入井筒并喷出地面,出现井口敞喷,无法用常规方法控制井口的事故。

3.8.1.4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在月度奖金中进行经济处罚,处罚为当月效益工资的百分数,直至扣完当月奖金为止(处罚标准见附件8)。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单位的考核

井喷失控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1 本办法所称井喷失控事故是指地层流体大量涌入井筒并喷出地面,出现井口敞喷,无法用常规方法控制井口的事故。

3.2.1 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

处理:

3.2.1.1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5~20%的年度业绩奖金;

3.2.1.2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5~10%,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黄牌,取消其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3.2.1.3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进行停产整顿,经油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3.2.2 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在24~48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2.1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25%的年度业绩奖金;

3.2.2.2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10~15%,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黑牌,取消其年度油田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3.2.2.3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降低施工资质并进行停产整顿,经油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3.2.3 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超过48小时才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3.1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5~30%的年度业绩奖金;

3.2.3.2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15~20%,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黑牌,取消其年度油田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3.2.3.3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取消施工资质。

3.2.4 井喷失控事故导致火灾、爆炸或人员死亡的,由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2.5 依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油田有关规章制度,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对井喷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情形或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但部门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或业绩奖励。

3.2.6 因井喷事故造成大量人员疏散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提高一个级别进行处理;1年之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井喷事故的,从重处理。

3.2.7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上级部门调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从重处理。

1 基本要求

1.1 本细则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涉及钻井、测井、录井、测试、井下作业、注水(气)、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2 本细则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硫化氢特征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100×104立方米/天(含)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70兆帕(含)以上;高含硫化氢是指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1500毫克/立方米(1000ppm,含)以上。

1.3 本细则适用于胜利油田所辖陆上油区大修、作业及油气生产井、停产井的井控管理工作。

2.7 井下作业基层单位是指大修队、作业队、试油队、测试队、射孔队等与作业生产相关基层单位。井下作业基层单位井控工作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2.7.1 严格执行各级井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7.2 抓好本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并建立相关资料。

2.7.3 严格执行开工验收制度,无验收人签字不允许开工。

2.7.4 负责按标准进行井控装置的现场安装、检查、试压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7.5 严格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发现井喷预兆按规定关井程序关井。

2.7.6 要求值班干部和班长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讲评井控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或上报整改。

2.7.7 对特殊作业,干部须在施工现场跟班。

2.7.8 每周组织召开1次以井控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会议,总结本单位井控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7.9 每周组织各班组进行不同工况的井控演练,填写演练周报。

3 管理程序及内容

3.1 井控设计管理

3.1.1 设计资质

3.1.1.1 从事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3.1.1.2 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3.1.2 设计审批

设计应按程序进行审批,“三高”油气井设计应由油田相应工作分管领导审批;施工单位未见施工设计不允许施工;补充或变更设计,按设计审批程序实施。

3.1.3 设计要求

3.1.3.1 地质设计应有井控所需的内容和数据,工程(工艺)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3.1.3.2 井下作业地质设计应包含的井控内容:

3.1.3.2.1 新井投产(试油)作业:应提供井身结构资料、钻井液参数、(预测)地层压力、钻井油气显示、测录井资料、储层评价情况等资料、(预测)地层硫化氢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井温和产能等。

3.1.3.2.2 已开发井作业:应提供井身结构资料、井内状况(包括落物、套损、塞面位置等情况),产量数据(采油、采气)、注水情况、地层压力(系数)、油气比、硫化氢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

3.1.3.2.3 风险提示: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含硫化氢油气田探井井口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开发井井口周围2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高压电线和水资源情况等情况,本井及构造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异常高压情况的提示或说明。

3.1.3.2.4 射孔要求:预测有自喷能力的井,含有毒有害气体(硫化氢等)的油井、气井,处于高危环境(如滩涂、水库边、居民区等)井以及可疑层、未解释层的井进行射孔作业时,优先设计采用油管传输射孔。

3.1.3.2.5 其他情况:特殊地层(“五敏”性、低压漏失等)对灌液有具体要求的井,应提出入井液性能要求或不灌液作业井控措施要求或不压井作业要求。

3.1.3.3 井下作业工艺(工程)设计应包含的井控内容:

3.1.3.3.1 根据地质设计要求、相关井史资料,制定井控措施。

3.1.3.3.2 确定该井不同工况下的最大允许关井压力;关井套压不得超过井控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地层破裂压力3者中的最小值。

3.1.3.3.3 确定入井液类型、性能、数量及压井要求等。

3.1.3.3.4 确定施工所需要的井控装置压力等级。

3.1.3.3.5 设计作业和完井管(钻)柱应满足井控要求。

3.1.3.3.6 根据地质设计中有毒有害气体(硫化氢等)及其他风险提示,制定相应防范要求。

3.1.3.3.7 特殊地层且地质对灌液有具体要求的井,制定严格的井控措施。

3.1.3.4 井下作业施工设计应包含的井控内容:

3.1.3.

4.1 根据地质设计、工艺(工程)设计要求选择相应压力等级的井控装置,确定其组合形式及现场安装、试压要求,确定灌液设备等。

3.1.3.

4.2 确定入井液类型、性能、数量及压井材料准备。

3.1.3.

4.3 针对本井施工工序制定各工序具体、有效的井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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