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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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程前期阶段
(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统一安排每年的养护维修资金,负责每年市政工程设施的常规性专业检测工作,并将一套完整的检测资料交给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归档。
2、根据市政工程设施检测结果及各类投诉、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排查情况等,制定下一年度道路维修计划。
3、每月5日前,会同开发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上月完成情况进行签证,对下月维修计划及方案进行确认,并给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维护维修项目通知单。
(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职责
1、每年年末,对市政工程设施全面进行排查,将排查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每年3月-11月,对养护范围内的道路逐条进行详细排查,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各相关部门确认的《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程主要项目综合单价表》,制定每月的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程计划汇总表,每月的市政工程设施维修方案及计划确认单,并对当月完成内容做好工程量签证单,于每月25日前一并报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工程实施阶段
(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2、会同局质安办、监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并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程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表》签字确认工作。
(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职责
1、按照维护维修项目通知单要求,依据《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标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按时完成计划内工程任务,满足相关规定,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
2、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工程零安全事故,把市民投诉频率降到最低。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及时联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3、按时统计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每月8日之前,按照的格式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报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程收尾阶段
(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会同质安办、监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对已全部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字确认工作。
2、对复验不合格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接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结算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区财政局报送结算资料。
4、按季度提报工程拨款申请。
(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职责
1、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每月10日前完成对已完成的维修项目的道路面层进行取芯检测,并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2、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验。
3、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上季度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
4、每年年底,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整理一套完整的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程档案资料并归档。
四、其他情况
1、对于市相关部门要求整改的、应急活动需处理的等各类临时或应急的维修任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电话通知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即可立即安排进场实施,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维护维修项目通知单。当月完成的工程内容,放入当月的工程量签证单内,当月未能完成的内容,放入下月维修计划内。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标准等,及时处理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违规违章施工行为,可给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罚违约金等处罚。
3、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全力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上级部门的各类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