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文化培训学校办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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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XX文化培训学校办学宗旨及理念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用相当的篇幅就合理回报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那么,从增强民办学校的公益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树立“回报”的理念。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付诸审议时,“回报”问题成为争论最大的焦点;在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当中,立法者用整整四条的篇幅对合理回报的原则、规范、取得办法等内容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另有至少五条在内容上涉及到合理回报问题。“回报”这两个字眼似乎成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绕不开的结。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它实际上是对民办教育中已经存在的盈利行为的一种妥协或变通。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使“回报”合法化,首先,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民办教育;其次,通过“合法化”,使取得回报置于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之下,成为透明的行为,就是说赚钱赚在明处,这对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有有利的一面。

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应当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回报”问题。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但这不应被理解为鼓励“回报”。政策导向应当是鼓励民办学校增强其公益性,鼓励举办者将办学资金的盈余和积累完全用于学校滚动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实际上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大家都知道,国际上民间非营利机构、特别是民营学校的普遍的组织原理,非常强调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认为非营利性是体现公益

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大多数的制度安排是不允许出资者和举办者获取经济回报的。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既强调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又允许举办者取得回报(其实就是盈利),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安排。如果把握不好,它可能会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首先,“回报”虽然可以吸引更多投资,但资本的寻利性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出现营利优先的办学行为,从而对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以往和目前一些民办学校中出现的急功近利行为说明,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比如,有的企业办的私立学校,与其说是企业投资办学,不如说是靠办学积累资金发展企业。

学校积极树立依法办学、依法获取回报的观念。对于办学者来说,我们始终把增强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放在首位,防止出现营利优先的现象。

从国际和国内私立(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大凡办得好、可持续发展的私立(民办)学校,都是那些公益性强、坚持非营利原则的学校,那些国际知名的私立大学无一例外。国外的私立教育中虽然也有营利性教育机构,如美国的业主学校(多数与高中后培训机构)、日本的补习学校(私塾)等,但这些并不是私立教育的主流。日本的私立学校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很大比重,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但是,日本发展私立教育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坚持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也正因为如此,日本的私立教育才得以成为广义的公共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才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包括得到政府巨大的财政支持。可以说,处理好“回报”与支持公益性两者的关系,是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

在学校在取得回报的同时能够坚持和增强公益性,我们不断加强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逐步提高自己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为核心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制。确保各种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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