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施行日期】202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评聘第三章履职考核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第六章处理和惩戒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渝发改标[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2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施行日期】2020.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省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文件精神,大力提升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依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规定,进一步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评标专家抽取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抽取前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专家使用需求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
2.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评标专家抽取、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申请等系统应互联互通。
3.当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三级类别评标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足规定人数时,可放宽至该三级专业的二级专业中相近专业抽取。
4.专家每月可参加3次评标活动。
5.抽取评标专家应按照“抽取终端操作管理人员系统”设置条件严格抽取专业与人数,如因系统原因出现多抽取专家的情况,应根据系统后台确定的相同专业专家抽取完成顺序来确定评标专家;出现少抽取评标专家的情况,应补充抽取。
6.设立“湖南省综合评标应急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应急专家库”),出现评标专家临时请假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甬政办发[2003]27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11日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
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由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即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指导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条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中心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全市和省内外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入选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评标专家资格经市招标办初审后,报市招投标领导小组认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招标办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条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业绩、信誉等相关信息。
分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湘发改公管规〔2023〕696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3〕696号省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评标专家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23日附件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着重解决因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健全专家动态管理机制1、新增评标专家动态征集通道。
对评标专家入库管理采取定期征集和动态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广泛发布评标专家动态征集公告,依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辟申报入口,常年面向全社会开展评标专家动态征集。
2、提高动态征集评标专家入库门槛。
动态征集评标专家入库,在其他申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六年”的申报条件修改为“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京发改〔2004〕2898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2898号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招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室:为了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订《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XXXXXX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3日XXXXXX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印发校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认定具备评审、咨询和论证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第三条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建立在集团各单位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实行“统一标准,分类选取、分级管理,联建共享”的管理办法.集团各单位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综合管理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归并整合和日常运行。
风险控制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集团各单位按照“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对评标专家库设置专业分类.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并接受集团风险控制部的监督.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第四条申请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集团公司二级中层及以上人员自动成为评标专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闽政办[2007]221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三日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建成后的日常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抓紧牵头组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并及时委托其行使对省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并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四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甬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专业、区域等分类,确保专业需求和地域均衡。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二)评标专家应具备公正、公平、保密的工作态度;(三)评标专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按照需求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二)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评标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三)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工作的要求,独立、客观地进行评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第五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标知识、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等方面。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诚信等方面。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评标工作的组织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工作的实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九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条评标过程中应保持评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严禁泄露或篡改评标结果。
第五章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评标工作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监察、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评标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中因评标专家的失职失责造成招标活动受损的,评标专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招标人:指需求方或招标人代表。
(二)评标专家:指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招〔2006〕71号各地(市)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馈。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六年八月三十日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入库,评标专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招标人,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专家库,是指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二)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尊重事实、坚持真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三)熟悉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四)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并从事专业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组织纪律性强,能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决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按照“统一专业分类、统一录用标准、统一清退标准、统一考核办法、统一抽取规则”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评审服务。
各区、县(市)按分库的形式并入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联网统一使用,并由各区、县(市)公管办负责本地分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积极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联网,不断扩大专家库容量,较大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
二、探索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库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建立相关专业的资深评标专家库。
各专业的资深专家数量为30至50人,其中市外专家数量不少于60%。
资深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职称;2.具有省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格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3.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具有教授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人员予以优先录用。
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先行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房建施工、市政项目施工和园林(古建)绿化等专业,招聘资深专家。
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标准;适当提高参与特别重大(重要)项目的资深专家、知名专家的报酬支付标准。
三、强化对专家的评标管理和考核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
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活动,发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黔建建通[200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凡符合下列第1条和第2条,第1条和第3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考勤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考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晋发改法规函〔2022〕156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考勤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函〔2022〕15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深入推进全省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进一步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考评机制,提高评标活动效率,决定对全省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实行电子化考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通过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抽取参加项目资格预审或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在个人确认参加评标后对其实施电子化考勤管理。
二、工作流程(一)获取并展示项目考勤码。
到达评标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项目考勤码。
方式一:登录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进入交易保障“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栏目,点击“劳务报酬在线支付入口”,插入单位数字证书,查询对应招标项目,在操作栏点击获取项目考勤码。
方式二:登录依法对接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或平台,按照操作流程获取抽取评标专家结果通知单,通知单信息包括项目考勤码。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获取项目考勤码后,应当通过电子设备屏幕或打印方式及时向评标专家展示。
(二)扫码签到和签退。
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使用本人手机微信的“扫一扫”功能扫描项目考勤码,按照相关提示自助验证身份并签到。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再次扫描项目考勤码,按照相关提示自助签退。
评标专家考勤管理系统根据评标专家签到和签退情况自动记录评标专家评标到场和离场时间以及地点。
三、考勤情况说明评标专家考勤分为正常、迟到、早退、缺勤和无故不到等情况,其中迟到、早退、缺勤和无故不到均属于违反评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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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
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决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
按照“统一专业分类、统一录用标准、统一清退标准、统一考核办法、统一抽取规则”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评审服务。
各区、县(市)按分库的形式并入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联网统一使用,并由各区、县(市)公管办负责本地分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积极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联网,不断扩大专家库容量,较大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
二、探索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库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建立相关专业的资深评标专家库。
各专业的资深专家数量为30至50人,其中市外专家数量不少于60%。
资深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省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格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具有教授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人员予以优先录用。
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先行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房建施工、市政项目施工和园林(古建)绿化等专业,招聘资深专家。
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标准;适当提高参与特别重大(重要)项目的资深专家、知名专家的报酬支付标准。
三、强化对专家的评标管理和考核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
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活动,发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
意识及业务能力。
建立评标专家的考核机制。
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对专家每次参评情况进行考评,实行标后评价制度;对评审过程出现各种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
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每年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加强评标专家的责任追究。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考核办法给予警告、暂停评标专家资格及取消评标资格专家等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在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6.经认定为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制度、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规范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以下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等,下同),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1.国有资金、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和3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设有技术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均应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且市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数量的60%。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选择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使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资深专家、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或确需采用推荐专家的,报经市公管办审查同意后,可按规定另行确定抽取方案。
被抽中的专家在参加评审前因故不能参加评审,需要补抽专家的,可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原则上均应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在其他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包括非招标采购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设有技术标的,市外专家
原则上不少于专家总数的60%。
3.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
相关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可按以下规定委派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1)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的货物、服务招标项目,最多可委派1名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
(2)按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实施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委派1名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采购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特殊项目,可委派2名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