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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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2)第三章运行值班管理 (4)第四章事件管理 (4)第五章变更管理 (5)第六章网络管理 (5)第七章应用管理 (7)第八章机房管理 (9)第九章信息设备管理 (10)第十章账号管理 (13)第十一章信息资料管理 (14)第十二章备份管理 (15)第十三章耗材管理: (15)第十四章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16)第十五章补丁管理 (18)第十六章漏洞管理 (19)第十七章日志审计 (19)第十八章外包管理 (20)第十九章人员管理 (21)第二十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依据《天津市电力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XX公司党政领导一把手是信息系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的一把手是本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信息安全考核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和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XX公司信息系统为三级管理,XX公司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运维检修部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职能管理,是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
第五条XX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安全的领导组织。
负责审定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防范的技术策略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六条XX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监督和考核公司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
信息系统发生事故,按照《天津市电力公司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及考核办法》,由安全监察质量部牵头组织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运维检修部配合进行专业分析。
第七条运维检修部是公司信息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信息化管理专责。
主要工作:1、组织实施公司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管理及信息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通信管理规定条(4篇)
![通信管理规定条(4篇)](https://img.taocdn.com/s3/m/24ab1e4b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03.png)
通信管理规定条第一条:规范通信行为,保障通信安全(一)所有通信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保护通信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不得非法干扰他人通信,不得篡改、截留、泄露、盗取通信信息的内容。
(三)禁止发送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具有不良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恶心、诈骗、虚假、谣言等信息。
(四)禁止发送带有政治敏感和敏感信息,不得散布政治谣言,不得涉及地域争议、民族歧视、宗教极端等敏感问题。
第二条:合理利用通信资源,推动通信发展(一)合理规划通信资源的使用,提高通信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和滥用。
(二)加强通信设备和网络的维护保养,确保通信设备和网络的稳定运行。
(三)鼓励研究和应用新的通信技术,促进通信行业的创新发展。
(四)加强通信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通信网络的建设和普及,提高全民通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个人权益(一)保护用户的通信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有权知晓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
(三)通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
(四)禁止通过通信手段进行骚扰、恶意诋毁他人的行为,保护用户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建立通信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通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通信行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确保通信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四)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企业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加强通信法制建设,保障通信权益(一)及时完善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应通信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加强通信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通信法律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三)建立通信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处理通信纠纷,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29页)
![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29页)](https://img.taocdn.com/s3/m/18f2d6e7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3f.png)
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29页)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部、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绘图仪、复印机,金额总计超过10万元以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由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统筹管理。
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由科信办、纪委、审计、警务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科信办主要职责是: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制作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组织参与招投标、合同管理,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实施、验收、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县局有关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在科信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主要职责是:配合科信办组织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项目的具体实施,参与项目的验收,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和应用成效。
第五条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科信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自身实际需要规划信息化项目,研究需求、梳理业务,提出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提交项目申报书。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科信办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紧迫性等因素综合评估,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建设项目,报局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立项并启动建设。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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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目录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二、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2)三、八条纪律、四个严禁 (5)四、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 (6)五、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15)六、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19)七、湖南省公安机关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6)八、网络安全知识 (33)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通信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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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信息资产的安全,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确保信息传输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涉及网络通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
第三条通信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数据库等)进行保护、监控、防御和应急处置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通信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安全策略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实施、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安全事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条通信信息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全面性、科学性、及时性、保密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通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服从上级指挥,保护信息资产,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通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好通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规章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通信信息系统的保护第九条通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通信信息系统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策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规范管理流程,确保通信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通信信息系统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系统安全、物理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十二条通信信息系统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通信信息系统的运行环境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应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应做好门禁管理、机房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确保硬件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通信信息系统应加强对外部合作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流通。
第三章通信信息系统的监控与检查第十七条通信信息系统应建立并实施监控体系,对系统的运行情况、安全事件等进行监控,并及时响应风险事件。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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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目录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二、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3)三、八条纪律、四个严禁 (8)四、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 (9)五、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20)六、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26)七、湖南省公安机关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35)八、网络安全知识 (42)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 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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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工作,增强信息通信民警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为公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信息通信保障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联入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各警种信息通信运行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安信息通信网是由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系统共同构成的公安机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
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是以公安部为中心,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简称一级网),通至各市(地、州、盟)公安局(简称二级网),再通至各县(市、旗)公安局(简称三级网)的三级主干网络。
公安机关基层所、队以接入网形式联入主干网。
其中,一级网采用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二级网可以采用星型或者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三级网主要采用星型网络拓扑结构。
公安卫星通信是由公安部主站和各地方地球站共同组成的,以卫星转发方式进行通信的网络,以公安部主站为中介,联通公安有线通信网和计算机通信网。
公安移动通信是采用超短波、短波、微波等无线通信技术组成的警用移动通信网,一般以各地方区域性使用为主,可以进行网络互联。
第四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同时规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
各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计算机、通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岗位专业培训,通过岗位资格考试,持证上岗。
第五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岗位应设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可以兼任,但同一人不得负责3个以上岗位。
重点岗位全天(24小时)应当有专人在岗,并有其他人员备岗。
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可以根据技术或业务发展进行调整。
第六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实行一日工作制、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和网上公示制。
一日工作制,是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的制度。
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是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接报人员负责受理、登记、跟踪处理的制度。
网上公示制,是将信息通信网及其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故障受理、处理情况及时上网发布公示的制度。
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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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部、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绘图仪、复印机,金额总计超过10万元以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由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统筹管理。
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由科信办、纪委、审计、警务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科信办主要职责是: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制作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组织参与招投标、合同管理,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实施、验收、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县局有关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在科信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主要职责是:配合科信办组织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项目的具体实施,参与项目的验收,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和应用成效。
第五条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科信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自身实际需要规划信息化项目,研究需求、梳理业务,提出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提交项目申报书。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科信办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紧迫性等因素综合评估,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建设项目,报局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立项并启动建设。
信息网络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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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资料信息网络安全主要内容u基础概述u风险威胁u建设应用u安全管理第一部分信息网络基础概述虚拟世界虚拟世界:高科技的网络信息时代,把意识形态中的社会结构以数字化形式展示出来。
虚拟世界:数字空间、网络空间、信息空间。
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不同:交往方式不同,?(面对面,视距;点对点,?非视距)生存基础不同???(自然,科技)实体形态不同????(原子,比特)自由空间不同????(心灵空间,网络空间)科技是第七种生命形态人类已定义的生命形态仅包括植物、动物、原生生物、真菌、原细菌、真细菌,人造物表现得越来越像生命体;生命变得越来越工程化。
失控――全人类的最终命运和结局信息的及时传输和处理技术变成当代社会的生产力、竞争力和发展成功的关键。
一、基本概念信息定义1:信息是事物现象及其属性标识的集合。
定义2:以适合于通信、存储或处理的形式来表示的知识或消息。
信息构成是由:(1)信息源(2)内容(3)载体(4)传输(5)接受者信息一般有4种形态:①数据②文本③声音④图像人类信息活动经历:1、语言的获得2、文字的创造人类四大古文字体系:①古埃及圣书文字②苏美尔楔形文字(伊拉克东南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下游)③印地安人玛雅文字④中国甲古文3、印刷术的发明唐朝有印刷;宋代毕升创造活字印刷术;元代王祯创造木活字,又发明转轮排字盘;明代铜活字出现;再到油印,发展到现在利用磁的性质来复印。
4、摩尔斯电报技术的应用5、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网络一、概念定义1:由具有无结构性质的节点与相互作用关系构成的体系。
定义2:在物理上或/和逻辑上,按一定拓扑结构连接在一起的多个节点和链路的集合。
★计算机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94年国务院147号令)信息网络是一个人机系统。
基本组成:网络实体、信息和人。
★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遭拒绝服务,未授权(意外或有意)泄露、修改和数据破坏的措施和控制。
通信管理规定条例
![通信管理规定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234d125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91.png)
通信管理规定条例
是指针对通信行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通信行业的运作和管理,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用户利益的保护。
下面是一个通信管理规定条例的示例:
一、通信行业的管理原则:
1. 公平竞争:保障通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用户权益保护:保障用户的通信权益,包括隐私保护、服务质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
3. 信息安全:加强对通信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
4. 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通信行为。
二、通信行业的经营管理:
1. 通信服务许可:对通信运营商进行许可和监督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营能力。
2. 服务质量保障:要求通信运营商提供稳定可靠的通信服务,保障用户的通信质量和体验。
3. 安全保障措施:要求通信运营商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
4. 用户信息保护:要求通信运营商妥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未经用户许可泄露或滥用用户信息。
三、通信行业的监督管理:
1.监测和检测:对通信网络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异常和安全事件。
2.投诉处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
3.处罚和制裁:对违反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和制裁,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以上是通信管理规定条例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条例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安通信网边界接入规范
![公安通信网边界接入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ccae132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89.png)
公安通信网边界接入规范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一、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业务1.1、接入业务:向外提供信息服务和接收外部信息的业务1.2、接入对象:社会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公安机关驻地外接入业务(1)社会企事业单位接入业务:旅店业、印章业、印刷业、银行、保险、电信运营商等(2)党/政/军机关接入业务:各级党委、法院、检察院、安全、司法、海关、军队、武警、中央、省级政法委等。
(3)公安机关驻地外接入业务:社区警务室接入、农村警务室接入、政府办公大厅接入。
1.3、接入业务的操作方式:数据交换和授权访问。
(1)数据交换指以文件、数据库、流媒体等方式进行信息共享与交换的过程,该类操作方式一般不要求与公安信息通信网进行实时交互。
(2)授权拜候指持不同的公安数字身份证书交互式拜候公安信息通信网的过程,该类操作实时性要求较高。
1.4、公安身份认证与拜候控制办理系统(PKI/PMI)全网策略统一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管理二、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2.1、通则(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办理性、可扩大可维护性)(1)保密性要保证信息在边界接入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2)完整性要保证信息在边界接入过程中不被篡改(3)可用性保证各类接入业务在边界接入过程中公安信息通信网及接入平台的平安正常运行。
(4)可控性可以监控和审计接入平台及接入业务运行情况,当发生违规或异常情况时,可以及时发觉、报警并处理。
(5)可管理性对接入平台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行整个过程能够管理和监控,具有规范合理的接入业务流程,纳入三级信息中心日常运行管理。
(6)可扩展性、可维护性2.2、接入平台体系(1)每个接入平台都应建立集中监控与审计系统、负责完成对接入平台当地注册办理以及对接入办理平台平安运行情况的监控与审计。
(2)级联上报,实现上级接入平台对下级接入平台主要注册信息、运行参数及安全状况的监控与审计。
2.3、接入平台架构(1)接入对象社会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和公安驻地外接入点(2)外部链路拨号、专线(3)接入平台组成路由接入区、边界保护区、应用服务区、安全隔离区、安全监测与管理区。
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试行)--视频接入安全部分
![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试行)--视频接入安全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8ffc0f8f6137ee06eef91839.png)
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试行)——视频接入安全部分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二〇一〇年四月目录1适用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3.1视频专网33.2接入链路33.3视频数据33.4视频数据单向传输33.5视频控制信令54安全技术要求54.1视频接入链路54.1.1总体要求54.1.2业务操作方法74.1.3区域划分74.1.4网络安全74.1.5主机安全84.1.6应用安全84.2集中监控审计94.2.1接入链路安全监控管理9 4.2.2接入链路监管系统数据规范9 5安全管理要求116视频接入链路测评要求117设备安全要求111适用范围本规范仅限于指导公安机关共享外部视频资源的安全接入建设,实现外部视频资源单向传输至公安信息通信网,为公安业务工作提供支撑服务。
对于公安信息通信网内视频资源对外共享情况,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视频接入方式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评测要求以及设备安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的制订参照了以下规范和标准:《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试行)》(公信通[2007]191号,2007年10月)《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规范性文件汇编》(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2009年)《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公信通[2007]139号,2007年5月)3术语和定义3.1视频专网视频专网是指采用专线方式或VPN虚拟专网方式建设的、专用于支撑视频监控服务的网络。
3.2接入链路接入链路是视频接入业务与公安信息通信网之间的专用通道,将其作为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的一条独立链路,纳入平台统一监控、审计与管理。
3.3视频数据视频数据是以电信号方式加以捕捉、记录、处理、存储、传送与重现的一系列图像和音频信息。
3.4视频数据单向传输视频数据单向传输是指视频专网与公安信息通信网之间视频数据是单方向传输的,即只允许从视频专网单向传输至公安信息通信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a15a71f46527d3240ce057.png)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器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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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网络管理是指对本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网络结构、网络设备、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网络用户的管理,本办法所指的网络是本单位办公网络。
第二条直属科室是本单位网络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并设立网络信息化岗负责网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各单位、员工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员工在使用网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的,网络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网络和用户管理第五条本单位任何使用网络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网络用户。
第六条计算机IP地址是网络管理中一项最基础的地址编码,由网络信息化岗统一分配,网络用户入网后进行IP地址与MAC地址的绑定。
第七条本单位网络采用静态IP地址,每台应用在内网中的计算机拥有唯一的IP地址,由直属科室统一备案管理,员工不得擅自修改IP地址。
长期(40天及以上)未使用的IP必须向直属科室上报,进行IP地址的释放。
第八条为确保本单位内网Internet访问安全,Internet出口实行流量控制,即通过授权的IP地址方可上网,对无授权IP实行过滤。
外网Internet未作访问权限受限。
第九条网络用户应使用正版软件,不应使用盗版软件或版权不明确的软件。
由于使用盗版软件或版权不明确的软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网络用户个人承担。
第三章网络设备管理第十条网络设备管理是指对接入网络的通信主干设备、公共服务器、物联网通讯卡的运行管理。
网络设备作为信息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网络设施(路由器、交换机、网线和结点等)。
第十一条网络的主干通信设备、网络线路、公共服务器由直属科室负责管理。
网络管理部门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公共服务器登陆口令需由2人以上同时掌握,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公安网安规章制度
![公安网安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2c1fff40c22590102029dfd.png)
公安网安规章制度篇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锡林公安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切实加强全处信息网络(包括公安网、集团网、互联网,以下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信息网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公安处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公安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发布的审查;信息的日常巡查;网络攻击的监测、预防;网络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除;有害信息的清理、记录、备份以及上报等。
三、公安处信息网络系统须严格保密措施,凡涉密的公文须使用涉密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处理涉密计算机故障时须有专人全程监控;涉密信息不得存储在非涉密存储介质内;秘密载体(磁盘、U盘、光盘等)需按密件管理;涉密计算机的报废销毁要按涉密载体销毁的要求进行。
四、公安处信息网络系统须按要求备份,凡数据存储在公安处机房服务器内的信息系统由网安支队定期备份;凡单机版的管理系统,由使用人负责备份。
五、公安处网络拓扑图、各信息系统操作说明等技术文档由网安支队归口管理,备份保存,并严禁私自外借技术文档。
六、凡接入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入网前须安装杀毒软件(360杀毒);并及时下载更新补丁进行更新;重要信息系统须安装防火墙,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和帐号,安全日志保留1年以上并定期查看。
七、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网络配置,盗用他人密码和iP地址上网;严禁计算机使用者擅自安装小游戏等非办公软件;严禁存储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八、公安处及各单位网页以发布公安信息为主,以及其他与公安工作相关的信息,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公安处网页信息发布审批需经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
各单位网页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锡林浩特公安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篇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单位应当在根河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组织,成立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1、确定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担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安全审查;(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六)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立即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散,畅通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联系渠道。
公安网工作制度
![公安网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6c57c7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ac.png)
公安网工作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公安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安网的管理和使用1. 公安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专用网络,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非法接入、使用公安网。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地使用公安网,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安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权限、责任等,并对公安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的安全防护,确保公安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公安网的信息安全1.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2.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
3.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4.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的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工作,确保公安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公安网的运行维护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安网的运行维护制度,确保公安网的正常运行。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安网进行检修和升级,确保公安网的性能和技术水平。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公安网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五、公安网的培训和宣传1.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网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安网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公安网使用培训,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安网使用技能。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安网使用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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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目录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二、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2)三、八条纪律、四个严禁.....................................................................5.四、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 (6)五、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1..5六、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19)七、湖南省公安机关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6八、网络安全知识...............................................................................3. 3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关网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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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网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关网络的安全管理,保护机关信息资产的安全,提高机关网络运行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进行,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内全部网络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包含但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第三条定义1.机关网络:指机关内部的相互连接和通信的网络系统。
2.网络设备:指用于连接和管理机关网络的硬件设备,包含但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3.网络管理员:指被授权负责机关网络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网络设备管理第四条设备采购1.机关网络设备的采购应当严格依照采购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设备的品质和合法性。
2.采购的网络设备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品牌、型号、序列号、购买时间等信息。
第五条设备接入1.机关网络设备需要依照规定的标准接入机关网络,接入前需经过网络管理员审核和配置。
2.接入网络的设备应当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禁止携带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
第六条设备维护1.网络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2.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设备报废1.网络设备实现使用寿命或显现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报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报废设备应进行数据擦除,确保设备上的数据不会泄露。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八条安全策略1.网络管理员应订立适合机关网络的安全策略,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2.安全策略应包含网络访问掌控、用户身份验证、防火墙设置、病毒防护等内容。
第九条用户管理1.网络管理员应为每位机关内部员工调配唯一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2.离职员工的账号应及时注销,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
第十条数据备份1.机关网络的紧要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2.备份数据应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监控1.设置监控系统,对机关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883195577232f60ddcca1ea.png)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计算机三级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以便为我单位各级单位提供高效、安全的信息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计算机网络是指连接单位机关至各大队、中队的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单位各级单位计算机网络建设均要联入本地公安网,从而实现单位-大队-中队三级联网。
第四条三级网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单位至各大中队计算机网络的畅通,以便信息的传递、存取、处理及查询,为有关部门提供快速及时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三级网由单位调度室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网络建设管理第六条三级网络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建设的原则。
新建网络必须报单位审批,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新建网络的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网络规模,拓朴结构,联网方式,网络速度,IP地址规划,路由协议和经费等。
第八条为保证网络畅通,各单位新建网络时,网络设备选型必须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同时IP地址以及网关等配置参数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分配。
第九条新网络联入公安网运行后,两个月内要将详细的网络拓朴结构,交换设备型号和端口地址,各单位IP地址分配表,网络速度等报单位调度室备案。
第三章网络运行管理第十条三级网运行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制。
单位调度室负责全网管理。
各大队负责保证本地区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联网,并接受单位调度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网络配置、系统参数及通信设备,一经安装并投入运行后,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参数或变更型号。
确需修改或变更时,需报单位调度室批准。
第十二条各主机系统的网络节点名、节点地址的编码必须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的统一地址分配,各地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使用。
第十三条各地计算机网络在进行系统升级时,要确保原已开通的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并报单位调度室备案。
第十四条三级网的各主机应保证24小时开机运行和正常联网。
因故不能开机或确需中断系统运行时,应提前通知单位调度室。
第十五条单位调度室对三级网网络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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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工作,增强信息通信民警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为公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信息通信保障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联入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各警种信息通信运行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安信息通信网是由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系统共同构成的公安机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
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是以公安部为中心,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简称一级网),通至各市(地、州、盟)公安局(简称二级网),再通至各县(市、旗)公安局(简称三级网)的三级主干网络。
公安机关基层所、队以接入网形式联入主干网。
其中,一级网采用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二级网可以采用星型或者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三级网主要采用星型网络拓扑结构。
公安卫星通信是由公安部主站和各地方地球站共同组成的,以卫星转发方式进行通信的网络,以公安部主站为中介,联通公安有线通信网和计算机通信网。
公安移动通信是采用超短波、短波、微波等无线通信技术组成的警用移动通信网,一般以各地方区域性使用为主,可以进行网络互联。
第四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同时规---------------------------------------------------------精品文档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
各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计算机、通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岗位专业培训,通过岗位资格考试,持证上岗。
第五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岗位应设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可以兼任,但同一人不得负责3个以上岗位。
重点岗位全天(24小时)应当有专人在岗,并有其他人员备岗。
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可以根据技术或业务发展进行调整。
第六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实行一日工作制、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和网上公示制。
一日工作制,是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的制度。
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是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接报人员负责受理、登记、跟踪处理的制度。
网上公示制,是将信息通信网及其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故障受理、处理情况及时上网发布公示的制度。
第七条公安信息通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采用成熟、先进的技术手段。
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含软件服务费)应当列入同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设备的年维修费用,在保修期届满后,应当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运行管理---------------------------------------------------------精品文档第九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是指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按职能承担的对公安信息通信网进行的运行检测、监督、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体制。
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一级网运行管理,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运行管理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所属二级网运行管理,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运行管理工作。
市(地、州、盟)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三级网运行管理,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运行管理工作。
接入网的运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接受所属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必要时可以调度令形式对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下达信息通信运行管理调度指示。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运行管理调度指示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公安信息通信网实行全天(24小时)运行。
确需中断运行时,应当报经主管行政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批准后,提前1个工作日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网络中断通告。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的信---------------------------------------------------------精品文档息通信保障制订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凡需要每日进行设备检测的岗位,应在当日将检测结果在网上发布。
其他管理、维护、调度等岗位,应按规定及时将设备运行情况、工作日志在网上发布。
第三章安全保护第十五条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应当设置安全管理、用户管理、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公安信息通信网和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制度,落实相关技术措施,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用户管理岗位:负责公安信息安全认证系统的用户证书颁发与管理工作;与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制定公安信息系统的访问授权策略和访问权限的管理。
安全监测岗位:负责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安全监测,检查、处置安全隐患和漏洞,查杀计算机病毒,跟踪、防范电脑“黑客”对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和系统的入侵;监测网站、网页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配合查处网络安全事故;定期发布监测通告。
第十七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精品文档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制度。
公安信息通信网应当采用防范病毒传播、“黑客”入侵攻击等安全保护技术和设施。
第四章公安有线通信第十八条公安有线通信应当设置传输、交换、网络管理、测量、线务维护、话务等运行管理岗位。
第十九条公安有线通信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传输岗位:负责传输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并上网发布本端设备运行情况通报。
交换岗位:负责交换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定期测试本级设备,分析运行状况,每月初提交一份业务量统计报表。
网络管理岗位:负责网络的正常运行、升级、维护;定期将检测、监督、记录本级及下一级网络运行情况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并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网络测试。
测量岗位:负责受理用户电话报修,及时处理用户申告故障;做好配线资料的整理、登记和管理;定期核准本端配线用户机台帐。
线务维护岗位:负责用户端的电话装机、移机、撤机等工作;维护本端光缆、电缆设备。
话务岗位:负责查号服务工作,按接转范围完成电话接转,并做好话务记录。
第二十条信道调度应遵循先主后次、先急后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精品文档第二十一条有线通信技术体制应遵循公安部有关公安有线通信网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公安计算机通信第二十二条公安计算机通信及系统运行应当设置网络管理、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网站维护、信息分析等运行管理岗位。
第二十三条公安计算机通信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网络管理岗位:负责网络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定期将检测、监督、记录本级及下一级网络运行情况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并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网络测试。
系统管理岗位:负责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定期检测、监督本级及下一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并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
数据库管理岗位:负责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定期检测、监督本级及下一级数据库运行情况,并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
对数据库重要系统参数的修改,应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修改日志。
网站维护岗位:按照公安部关于网站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撤销或者修改本级管理的网站、网页。
负责本级网站的信息维护,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信息分析岗位:根据警务工作战略研究和业务需求进行数据挖掘和综合分析,提供信息增值服务。
---------------------------------------------------------精品文档第二十四条公安计算机通信网络IP地址由公安部信息通信局统一规划,分级分配使用。
各地应将IP地址具体分配情况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主干网路由设备配置参数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修改或变更时,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联网运行设备的配置参数要备份,并登记备案;如有调整,应当做好变更记录并重新备份。
第二十七条公安计算机通信中各主机系统的名称、地址编码、电子邮件必须按照公安部《公安计算机网络TCP/IP主机名编码规范》、《全国公安计算机网域名服务系统方案》、《公安计算机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和《全国公安电子邮件命名编码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公安信息网上设置新网站由本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审批,设置新首页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本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备案;本级公安机关没有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六章公安卫星通信第二十九条公安卫星通信设置网络管理、空间频率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运行管理岗位。
---------------------------------------------------------精品文档第三十条公安卫星通信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网络管理岗位:负责卫星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设定网络参数和系统功能,定期检测并记录网络运行情况,根据网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空间频率管理岗位:负责卫星转发器频率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调整和分配临时业务传输频率;监测网络中所有载波信号发射状况;建立频率使用情况日志、档案,根据频率使用情况提出扩容和改进意见;及时发现、处理干扰信号,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或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
技术管理岗位:负责公安卫星通信网的技术保障工作;测试入网设备,建立入网设备技术参数档案;指导各地球站做好设备联网工作;定期对各类业务的传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交通信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设备维护岗位:负责按时完成设备的检测、维护工作,组织故障设备的返修工作;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运行通告和设备运行维护日志。
第三十一条公安卫星通信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故障处理程序。
各地球站使用单位负责本站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卫星空间频率资源分配遵循先主后次、先急后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不得擅自占用频率,发射信号。
各卫星地球站临时使用卫星频率时,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提前2个小时),向公安部信息通信局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使用。
---------------------------------------------------------精品文档第七章公安移动通信第三十三条公安移动通信应当设置调度、网络管理、设备维修、基地台值守、寻呼等运行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