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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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一、销售合同为公司经营楼宇销售业务中由有关业务人员与购楼客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执照及身份证号码、物业情况、户型、楼号、价格条件、付款方式、违约罚则等内容,具有双方遵照执行的经济约束力及发生买卖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作用,应予严格管理与执行。
二、销售合同的形式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楼宇预定书及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等。其中确认书、认购书或预定书的形式及条款可根据各销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制定,并报经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使用政府统一制作的标准版本。
三、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等自双方签署,并经销售部经理核验无误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此类认购书应在客户履行部分(如按期支付首期楼款〔或全部〕并按期付清购楼全款)义务后。由买卖双方改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按需要公证手续,认购书同时失效。失效的认购书应予保存于购楼客户档案中备考,直至客户获得房产证书。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由公司保存的文本应予长期妥善保存。
四、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在其主理的销售项目确定后,严格执行并督促客户执行有关的销售合同。
严格按照各项目既定的价格条件、付款方式、交楼时间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不得擅自加以修改;
销售经理应在核定销售合同有关条款无误并确认收到预付定金后方可加盖合同章;
项目主理销售人员应负责填写楼宇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表如实反映各项收款情况,并将每笔收款向财务部核实、记录;
各项销售合同执行中发生客户拖欠交付楼款情况,有关销售业务人员有责任进行催款,直至收齐全部楼款;
销售业务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合同审算部对销售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
五、销售业务人员在签署和执行销售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下述情况应及时向销售经理反映,销售经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报告主管总经理审批处理:
客户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价格条件或付款方式;
客户因任何理由而拖欠不交付楼款的;
因任何理由要求改变买主姓名、换楼或中止合同的;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而其兑换率不能确定的;
客房要求改变所购楼宇的建筑格局、装修条件的;
其他导致经济纠纷的情况。
上述情况的处理结果应记录于客户购楼档案中备查。
六、上述第五条情况发生,经审批程序认可,其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客户因故拖欠楼款,须按应付期至实付期收取所拖欠款的利息:
每期拖欠一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三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六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上述罚息可参照当时国家银行公布的贷款情况处理,即予收回楼盘,没收定金,该楼盘另行发售,该客户已支付的部分楼款,应从中扣除拖欠总额的?%月息后,余款退还客户:如客户在交付定金后,首期款或全款拖欠超过二个月,则予没收定金,收回楼盘;
客户在未办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改买主姓名,收取更名费楼款总价的?%;此种更改如属夫妻、父子等直系亲属关系,在客户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更名报告后,经销售部经理签署认可,可免收更名费;
客户在未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换楼号,收取更换楼号费楼款总价的1%;客户以任何自身理由退楼,按上述第1款中拒不交付楼款相同办法处理,应退楼款需在该楼宇另行售出并收到楼款后才可退还客户;
客户在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后,公司不再接受改变买主姓名、更换楼号及退楼事宜。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的货币兑换率,参考当日市外汇调剂中心成交价或当地银行的汇率计算,其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提供;
客户要求修改所购楼宇的格局、装修条件,经公司设计、工程部书面认可后,应按修改施工报价向客户收取费用;
客户购楼时间如晚于原定分期付款期限,在公司认可的情况,业务人员可按其实际购楼时间顺延分期期限,但交楼前必须收回全款。
如确因公司方面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场的变化等客房拖欠、拒交楼款、要求换楼或退楼等情况,其处理办法由公司即时另行确定。
七、销售业务人员应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为正常履约的客户办理房产证书。如客户在此前因任何理由未全部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交楼及停办房产证书,直到客户交清购楼全款及按第六条有关规定支付欠款利息后才可为其完成全部购楼程序。
八、客户在付清购楼全款时,由财务部开具正式发票;楼宇竣工后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发出入伙通知书,该类发票与通知书应由人员在客户档案内记录。
九、包含上述各类销售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客户档案属保密性质,业务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作其他用途;如有公
安、司法机关人员因办案需查阅、复印客户档案,应要求提供有关机构的介绍信及出示来访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记录。
十、本规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公布之日起启用,本部各销售管理、业务人员应遵照执行,并充分利用电脑方式进行记录与操作。如有违反,将按公司有关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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