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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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耳失聪残疾鉴定标准

单耳失聪残疾鉴定标准

单耳失聪残疾鉴定标准单耳失聪残疾鉴定标准探讨引言单耳失聪,即单侧听力丧失,是一种常见的听觉障碍。

它不仅可能由遗传因素、耳部疾病、感染、噪声暴露等多种原因引起,而且可能给个体在社交、教育、工作等方面带来诸多困扰。

正确认识和对待单耳失聪,特别是建立科学、公正的残疾鉴定标准,对于保障该类群体权益,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单耳失聪概述概念与成因单耳失聪,指的是某个体一侧耳朵的听力显著下降或完全丧失,而另一侧听力基本正常。

其成因多种多样,包括先天遗传因素、耳部疾病(如中耳炎、耳硬化症等)、外部因素(如长时间接触高强度噪声、耳部外伤等)。

影响与挑战单耳失聪可能导致一系列生活和工作上的挑战。

例如,声音定位困难、沟通效率下降、听力疲劳等。

在职业选择和发展上,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在需要高精度听觉的行业中。

二、国际法规与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WHO在《残疾人士权益公约》中强调了残疾评定的多维性,包括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多个方面。

对于单耳失聪,公约建议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评定标准,确保残疾人士能够享受平等的权益和服务。

美国国家标准局(ANB)标准美国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听力损失技术报告》详细规定了听力损失的分类、评定方法和助听设备的选择标准。

对于单耳失聪,报告建议结合听力学检查、言语识别能力测试等手段,进行综合评估。

三、我国残疾鉴定标准与流程法规依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残疾鉴定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听力残疾的鉴定标准包括纯音听力损失程度、言语识别能力等因素。

鉴定原则与流程在进行单耳失聪残疾鉴定时,医疗机构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鉴定流程通常包括:接受申请、初步检查、听力学评估、言语测试、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

四、测试手段与评估方法测试手段* **声导测量**:通过声导抗仪检查中耳功能,排除中耳病变对听力的影响。

* **听力图分析**:通过纯音测听了解听力损失程度及类型。

外伤性听骨链损伤的法医鉴定(附4例报告)

外伤性听骨链损伤的法医鉴定(附4例报告)

病例报告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头部外伤引起的感音神经性耳聋、耳部外伤造成鼓膜穿孔都已经为临床医生熟悉,但是头、耳部外伤造成的听骨链损伤所导致的传导性耳聋却容易被忽视,以致不能得到及时诊断,从而给法医鉴定工作带来困难。

听骨链损伤的明确诊断方式无疑是中耳探查,而没有接受手术的被鉴定案例能否根据其法医临床特点综合判断其损伤程度是本文探讨的意义。

2005年3月-2016年3月收集司法鉴定案例4例(4耳),现报告如下。

病历资料例1:男,7岁,高坠伤,住院期间患儿多次向家长诉说左耳不适,专科医生也曾建议进一步检查,经治医生及家长均没有重视。

2年后学校体检时发现左耳听力障碍。

听力学检查显示左耳传导性耳聋,纯音听阈检查左耳PTA 气导72dB,骨导21dB。

伤后当天CT 显示左耳鼓室积血,听骨链双侧不对称。

鉴定时复查CT 显示左耳听骨链中断,鼓室无异常密度影。

复查纯音听阈检查显示左耳传导性耳聋,PTA 气导75dB,骨导25dB。

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显示双耳2KHZ 短刺激V 波阈值:右耳25dBHL;左耳90dBHL。

声导抗检查镫骨肌反射减弱。

例2:女,40岁,交通事故伤,伤后当天头晕伴听力下降。

体格检查:右侧顶枕部肿胀、压痛。

耳内窥镜检查无异常。

CT 颅脑部检查无异常。

伤后第4天声导抗(AI)右耳鼓室压曲线呈B 型,镫骨肌反射减弱。

听力学检查显示右耳传导性耳聋,PTA 气导97dB,骨导25dB。

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报告单显示右耳听反应阈95dBHL。

左侧听觉径路未见异常,右侧听觉径路周围段传导阻滞,中枢段无异常。

伤后6d 颞骨CT 显示右耳双侧听小骨不对称,右侧锤骨、砧骨位置欠清晰。

伤后26d 中耳探查手术中发现右耳见砧骨短、长脚及板上镫骨失位。

例3:男,41岁,砖块拍击伤,伤后当天专科检查右侧额部及颞部明显肿胀,皮肤擦伤,右侧外耳道有血性液体流出,鼻孔出血。

当天CT 检查显示右侧颞部软组织肿胀,存在皮下积气征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听器听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听器听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听器听力损伤范利华;朱广友;夏文涛;程亦斌;杨小萍;刘瑞珏;吴军【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14(030)005【总页数】4页(P378-381)【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听力;听器【作者】范利华;朱广友;夏文涛;程亦斌;杨小萍;刘瑞珏;吴军【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上海市华医司法鉴定所,上海20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耳是听觉器官,由外耳、中耳与内耳三部分组成。

本文只涉及外耳道、中耳(鼓膜、鼓室、听骨)及内耳(耳蜗、前庭和半规管)损伤。

在生理功能方面,外耳主要是收集声波,中耳将声波传入内耳,然后内耳(耳蜗)将声波转换成神经冲动,神经冲动经神经纤维传至大脑皮层听觉中枢产生听觉。

因损伤或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上述任何环节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均可引起不同程度的听力减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标准》)涉及听力听器损伤的条款是按照上述解剖顺序排列,并更加细化和量化。

在原损伤程度鉴定3个标准共9个条款(轻微伤2条、轻伤4条、重伤3条)的基础上增加7条,其中重伤增加3条,轻伤增加3条,轻微伤增加1条。

内耳由耳蜗、前庭和半规管3个部分组成,前庭和半规管系位置感受器,故人耳具有两种不同的功能,即听觉和位置感觉,统称为位听感觉器官。

鉴定实践中,头部外伤引起的听觉功能障碍最常见,在颞骨内的内耳损伤往往是前庭器官与耳蜗同时受损,通常出现听觉功能与前庭平衡功能障碍同时存在的情况。

损伤后听觉障碍31例法医学鉴定分析

损伤后听觉障碍31例法医学鉴定分析

后 动脉 血流 速度 与 正 常 同龄人 脑 血 流速度 啪 比至少 有 1支 血 流 速 度增 快 超 过 3 %以上 , 例 4 0 1 9岁 女 性
后脑血流速度峰值 比较 大脑动脉 大瞄前动脉 大脑 中动脉 大脑后动脉
,m/) c s 头痛组 治疗前 治疗后
对照组 6 .± 38 7 1. 9 8 . ̄ 7 3 1. 5 1 5 . ̄ . 5 94 6
反应伤者听力损失 情况。结论 案情调查材料和原始病历对 明确 听觉障碍性质有重要作 用 :纯音测 听结合声导抗、
A R 4IA R B 、0- E P可以对语频 听力作 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估 。 I z 【 关键词】 听觉障碍 ; 医学鉴 定; 法 损伤 【 中国分类号】 R 6 .3 7 44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 号】 0 0 2 1( 0 )3 0 5 — 3 10 - 7 52 70 - 3 4 0 0
C 但笔者所观察的患者均为每周透析 2 3 每次透析 生 透析 头痛 时行 T D检查 ,对 诊断 和 治疗 有 一定 帮 ~ 次, 4, h 透析 时 间 1 以上 的规 律 性 透 析 病 人 , 析 条 件 助 。 年 透 相 当, 透析头痛不能用失衡原因及情绪紧张解释。由
于血液透析 中高血压 的患者不列人观察对象 , 故不考 【 考 文献 】 参
【 要】 目的 摘
探讨损伤后听觉 障碍法 医学鉴定应注意 的问题和多种 听力测试对反 应真实听 阈的作用 。方 法 从
我所近年损伤后 听觉 障碍鉴定案例 中选取资料较为完整 的 3 例进行 回顾性分析 。 1 结果
案情调查材料 和原始病历可
以说 明伤者听觉障碍 的性质 ; 单纯以纯音测 听难 以准确评估 伤者 听阈, 多种客观检测方法 的应用 可以更 为真实准确的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SF/Z JD0103001-2010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2010-04-07 发布 2010-04-07 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录前言 (II)1 范围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定义 .................................................................. .. (1)4 总则 .................................................................. .. (1)5 不同类型听力障碍判定标准 (2)6 听力障碍鉴定方法 .................................................................57 附则 .................................................................. .. (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听力实验室规 (8)范.A.1 人员要求 .................................................................. .. (8)A.2 环境要求 .................................................................. .. (8)A.3 设备要求 .................................................................. .. (8)A.4 测试方法要求 ...................................................................9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听力障碍因果关系判断及程度分级 (15)B.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判断 (15)B.2 损伤参与程度分级 (15)B.3 听力障碍程度分级 (15)前言本规范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2001)《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国际分类理论,以及美国临床神经生理学会《诱发电位检测指南》(ACNS Guideline 9A: Guidelines on Evoked Potentials. 2006)相关内容。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SF-Z JD0103001-2010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SF-Z JD0103001-2010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总则 (1)5 不同类型听力障碍判定标准 (2)6 听力障碍鉴定方法 (5)7 附则 (7)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听力实验室规范 (8)A.1 人员要求 (8)A.2 环境要求 (8)A.3 设备要求 (8)A.4 测试方法要求 (9)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听力障碍因果关系判断及程度分级 (15)B.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判断 (15)B.2 损伤参与程度分级 (15)B.3 听力障碍程度分级 (15)前 言本规范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2001)《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国际分类理论,以及美国临床神经生理学会《诱发电位检测指南》(ACNS Guideline 9A: Guidelines on Evoked Potentials. 2006)相关内容。

本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并归口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范利华 、朱广友、杨小萍、迟放鲁、董大安、李兴启。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听力障碍损伤程度和残疾等级的法医学鉴定,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听力障碍评定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582 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ISO 7029:2000,IDT)GB 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eqv ISO 8253-1)GB 1866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T 7341.1 听力计 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idt IEC 645-1)GB/T 15953 耳声阻抗/纳的测试仪器导抗(idt IEC 1027)3 定义3.1 听力障碍 hearing disorders由于损伤或疾病等各种原因致听觉系统解剖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出现的听力损失或者丧失。

医院耳朵残疾鉴定流程

医院耳朵残疾鉴定流程

医院耳朵残疾鉴定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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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障碍鉴定中听力测试组合应用论文

听觉障碍鉴定中听力测试组合应用论文

听觉障碍鉴定中听力测试组合的应用【摘要】目的探讨听力障碍鉴定中使用听力组合测试的有效性,以供参考。

方法将65例由于外伤导致听力损伤的患者根据损伤方式的不同,分为头部损伤和耳损伤组,使用听力组合进行测试,包括纯音听阈测试、声导抗、abr、40hzaerp及assr,并联合dpoaes。

比较听力组合测试在两组患者中的应用效果。

结果头部损伤组患者的dpoaes阳性率较高,与耳损伤患者比较,差异明显,p<0.05;纯音听阈测试的对患者异常情况诊断更敏感,其高于40hzaerp,p <0.05。

assr语频均值低于40hzaerp,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论采用听力组合测试能够很好地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判断,其各项测试之间起到较好的互补作用,并有助于确定患者的损伤部位,评估患者听阈。

【关键词】听觉障碍鉴定听力组合测试法医鉴定中图分类号:r8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064-01听力测试是在听觉障碍鉴定中的必用方法,其中可包括多种测试内容,如声导抗、assr(多频稳态诱发电位,multiple auditory steady-state evoked response),abr(听性脑干反应,auditory brainstem response),40hzaerp(40hz听觉相关电位,40hz auditory event related potential),dpoaes(畸变产物耳声发射),纯音听阈测试等[1],其能够分析出人群中不同的听力状态的变化及特征,并用于鉴定真实听力[2]。

我室为分析以上方法联合的听力组合测试对听力障碍结果的鉴定作用,进行了本次试验,报告如下:1 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65例患者为我室2006年1月~2010年10月进行听力鉴定的病例,其中男性40例,女性25例,患者年龄在6~68岁之间,平均(37.99±10.34)岁。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355例分析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355例分析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355例分析杨小萍;周晓蓉;董大安;范利华【摘要】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 of subjective hearing threshold and objective hearing threshold, and to discuss the importance of standard for hearing evaluation in forensic medicine. Methods Three hundred and fifty-five cases (387 ears) of forensic medical identification with hearing impairment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including the items entrusted and hearing test results. All cases were collected from 2004 to 2012 in the forensic science center. Results In the 387 ears, 218 ears (56.3%) were evaluated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and 106 ears (27.4%) were identified the degree of damage. In the disability degree evaluation, the subjective hearing threshold and the objective hearing threshold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t in 120 ears (55.0%), while in damage degree evaluation, the subjective hearing threshold and the objective hearing threshold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t in 69 ears (65.1%). Conclusion Because of camouflaging or exaggerating the hearing impairment by the wounded, the subjective hearing threshold can't accurately assess the existence and the degree of hearing impairment. In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uditory brainstem response, 40 Hz auditory event related potential and auditory steady -state response should be combined in the application to evaluate the hearing impairment for the wounded in order to ensure the reliability of the evaluation of hearing impairment.%目的分析主观听阈与客观听阈检查结果的差异性,探讨规范法医学听力检查的重要意义.方法对本所鉴定中心2004-2012年涉及听力障碍鉴定的355例(387耳)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听力学检验结果等.结果在收集的387耳鉴定中,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有218耳(56.3%)、损伤程度鉴定的有106耳(274%).在伤残等级鉴定中,主观听阈与客观听阈不一致的有120耳(55.0%),而在损伤程度鉴定中,主观听阈与客观听阈不一致的有69耳(65.1%).结论由于伤者存在伪装或夸大听力障碍的情形,单纯依据主观听阈不能准确评定伤者是否存在听力障碍以及听力障碍的程度.在法医学鉴定中应该联合应用听性脑干反应、40Hz听觉相关电位、听性稳态反应等多种方法,确保听力障碍评定的可靠性.【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12(028)006【总页数】4页(P441-444)【关键词】法医学;听力障碍;案例分析【作者】杨小萍;周晓蓉;董大安;范利华【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1法医临床学鉴定区别于临床医学诊断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揭示被鉴定人的伪装与夸大伤情,去伪存真。

不同检测方法在伪聋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研究

不同检测方法在伪聋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研究
此时,有的受害方为了得到对方的钱财就故意伪装成听功能有障碍的病人,听功能受损的真假需要相关部门的辨别,这就需要法医工作人员或司法鉴定人员对耳聋者进行听功能的检验,辨别听功能是否正常、有无听力障碍、听功能障碍的程度、听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或听力障碍的病变与发生听力障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医疗纠纷现已发展成一个十分常见的问题,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工作人员需要对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物、仪器、治疗手段和听功能患者的听力障碍的形成过程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是在治疗的过程中形成的听功能障碍、听功能障碍形成的原因,并与患者所患疾病的相关性进行鉴定。
常用的听功能鉴定方法包括纯音听阈测试(pure tone audiometry,PTA)、言语识别阈测试(Speech Recognition Threshold,SRT)、响度优势测试(Stenger)、听性脑干反应(auditory brainstem response,ABR)、畸变产物耳声发射(distortion evoked otoacoustic emission,DPOAE)、瞬态诱发耳声发射(transient otoacoustic emission,TEOAE)、多频稳态诱发电位(Audio Steady-State Response,ASSR)等。本文用比较研究法对听力障碍检测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以达到运用听力测试组合数据客观分析耳损伤程度。
不同检测方法在伪聋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研究
近几年,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伪装耳聋的情况,并表现为逐年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大多情况是因为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为减轻法律的惩罚,在听觉器官完好无损或轻微损伤的情况下伪装听功能运行受阻,而无法正常接受音频声波的现象。
伪聋既诈聋,又称装聋,装聋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故意假装耳聋,但客观上当事人听力功能正常或只有轻微损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常常遇到受害方索赔的问题。

耳损伤47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分析

耳损伤47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分析

耳损伤47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分析目的:对于47例耳损伤鉴定检材资料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评定),并对有关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方法:选择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个案鉴定检材资料,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结果:出现耳廓损伤的10例,外伤性鼓膜穿孔的19例,感音性耳聋的8例,神经性耳聋的6例,混合性耳聋的4例。

除3例无法进行鉴定外,剩余44例中轻微伤11例,轻伤29例,重伤4例。

结论:司法鉴定人在进行耳损伤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是依据伤病患者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进行的,如果涉及容貌毁损或听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则主要依据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当伤病患者经过治疗终结仍然遗留残疾的,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也是主要依据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标签: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耳损伤在日常生活中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损伤疾病,是司法鉴定中比较常见的损伤,但该类疾病通过治疗后还是有可能会遗留下比较严重的后遗症,耳除了具有听觉功能外,还有保持容貌完整性的作用,因此耳损伤对伤者可能造成容貌损害的同时还会出现听觉和平衡功能障碍等[1][8],其中的听觉损害原因和损害程度的客观判定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鉴定人在临床司法鉴定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对于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诊断资料进行分析,并对有关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具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鉴定分析1.1 一般资料选择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个案鉴定检材资料,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其中男性31例,65.96%,女性16例,占34.04%;耳损伤及年龄统计:出现单纯左耳损伤19例,单纯右耳损伤20例,双耳同时损伤8例,年龄8-74岁,平均38.8岁。

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听觉是一种经过大脑皮层分析的感觉,其由传音结构和感音器官构成,两个系统中任何部位因损伤或疾病导致结构或功能障碍,均可以引起听力下降。

听力测试是通过声音刺激听觉器官得出数据来显示听觉系统病变的技术,其目的是通过测试了解听觉功能状态,鉴别听力障碍的类型和程度。

临床法医学上的听觉障碍具的以下特点:1、以伴有中颅窝的颅底骨折多见,单纯迷路震荡、内耳损伤少见。

2、患者被延迟发现、未经检查治疗的情况较多见。

3、轻、中度听觉障碍多见,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以上的相对少见。

4、老年性耳聋与听功能损伤并存占一定比例,鉴定时应考虑年龄衰减。

5、耳廓损伤占耳损伤的比例较小。

听觉障碍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涉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鉴定标准的诸多条款。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七条要求一耳语言听力减退在91dB以上,第十八条要求两耳语言听力减退在60dB以上。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要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也要求依据《WHO听力损失分级》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客观准确地评估听阈和确定听力下降的性质、听力损伤的部位是听觉障碍鉴定的前提。

听力检查方法1、纯音听阈测试按照国家标准GB/T16403-1996《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阀基本测听法》规定,测试方法采用上升法或升降法进行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的检测。

在纯音听阈检查结果异常时应在同一试验室进行复查,比较多次结果在各频率的符合性,若符合性不好(相同频率听阈相差大于15dB)时,说明有伪聋或精神性聋,则检查结果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

纯音听阈只能说明受试者耳对各种频率纯音的听敏度情况,不能完全反映其听功能状态,例如感音性耳聋者常有“只闻其声,不明其意”的情况。

双耳听力受损的评残标准

双耳听力受损的评残标准

双耳听力受损的评残标准
双耳听力受损的评残标准是指针对因工伤、职业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受损的个体进行评残,以确定其残疾程度并给予相应的残疾评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军人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双耳听力损失的评估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听力损失度量的方法
目前,评估双耳听力损失的主要方法是纯音听阈法和语音听阈法,其中纯音听阈法被广泛应用。

通过双耳听力测试,医生可测量出被评估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并进行相应的评定。

二、听力损失程度的分类
根据双耳听力损失的程度,将其划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

其中,轻度听力损失是指听阈在25dB HL以下,中度听力损失是指听阈在25-40dB HL之间,重度听力损失是指听阈在41-70dB HL之间。

三、相应的残疾等级
根据残疾人身体、智力、精神和视力听力等残疾的程度和影响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将残疾划分为一至四级。

根据双耳听力损失程度,分别对应着一级至三级残疾等级,其中,一级残疾是指双耳听力损失属于重度听力损失。

总体来说,评估双耳听力受损的评残标准相对明确,但评定过程需要严谨认真,以确保被评估者得到合适的残疾评定及相应的保障。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1]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1]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1]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总则 (1)5 不同类型听力障碍判定标准 (2)6 听力障碍鉴定方法 (5)7 附则 (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听力实验室规范 (8)A.1 人员要求 (8)A.2 环境要求 (8)A.3 设备要求 (8)A.4 测试方法要求 (9)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听力障碍因果关系判断及程度分级 (15) B.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判断 (15)B.2 损伤参与程度分级 (15)B.3 听力障碍程度分级 (15)前言本规范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2001)《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国际分类理论,以及美国临床神经生理学会《诱发电位检测指南》(ACNS Guideline 9A: Guidelines on Evoked Potentials. 2006)相关内容。

本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并归口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范利华、朱广友、杨小萍、迟放鲁、董大安、李兴启。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听力障碍损伤程度和残疾等级的法医学鉴定,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听力障碍评定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ISO 7029:2000,IDT) GB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eqv ISO 8253-1)GB 1866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T 7341.1 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idt IEC 645-1)GB/T 15953 耳声阻抗/纳的测试仪器导抗(idt IEC 1027)3 定义3.1 听力障碍 hearing disorders由于损伤或疾病等各种原因致听觉系统解剖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出现的听力损失或者丧失。

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定义听力残疾是指听觉系统功能障碍或缺陷引起的听力障碍,涵盖了听力损失、听力障碍和聋。

2.评定标准(1)听力损失a、轻度听力损失:听力阈值在26—40dB之间;(2)听力障碍a、听觉性语言障碍:对语音的准确识别和理解能力受到显著影响,表现为听话困难,特别是带有噪音的复杂言语,如群体会话、电话交谈和听取广播、电视节目等;b、听觉性注意力障碍:对听觉信息的有效注意和处理能力缺乏,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分神、听力疲劳、认真认真听取的持续时间短等;c、听觉性情感障碍:难以通过听觉信息获得情感体验,表现为对情感反应的缺乏或迟缓、情绪难以表达和理解、与他人的情感互动能力有限等。

(3)聋a、轻度聋:又称听觉残疾,指听力阈值在41—55dB之间,能够通过助听器帮助部分听取言语信息;b、中度聋:听力阈值在56—70dB之间,需要较大的声音才能听到人的正常说话声,不能通过一般助听器帮助;c、重度聋:听力阈值在71—90dB之间,需高噪声来进行交流,使用助听器音量大,容易出现语音错误的情况;d、极重度聋:听力阈值超过90dB的又称全聋,不能理解任何语言声音,需通过手语、口语、读唇等非听觉手段进行沟通。

(1)官方评估标准:由相关聋人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共同制定,在国家范围内施行。

评估结果比较权威。

(2)自我评估:可以通过一些常见的听力测试软件或者在线测试来自行评估。

(3)专业机构评估:寻找专业听力评估机构或医院,进行听力测验或听力诊断。

4.治疗与康复(1)使用助听器:对于轻度聋和中度聋的患者,可以使用助听器以增加听力、帮助听取言语;(2)使用人工耳蜗:对于重度聋和全聋的患者,人工耳蜗是帮助他们改善听力、提高言语能力的有效手段;(3)听力康复:听力康复包括言语训练、认知训练、情感治疗和语言康复等多种方法,这些康复措施可以帮助聋人改善听力、提高语言能力、促进社会适应和就业能力。

5.结论听力残疾是一个严重的残疾类别,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听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听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听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听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条例》的规定,对听力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可以对听力障碍患者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抚恤和优待。

首先,对于听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我们需要了解各级别的具体标准。

十级伤残是指完全失聪,即无法听到任何声音。

这种程度的听力障碍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得到相应的抚恤和优待。

其次,进行听力十级伤残鉴定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评估。

包括纯音测听、语音测听、言语识别测试等,通过这些测试可以客观地评估患者的听力障碍程度,从而确定其伤残等级。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尊重患者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针对听力十级伤残患者,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除了抚恤和优待之外,还可以通过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总之,听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听力障碍患者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我们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抚恤和优待,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司法鉴定做听力检测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做听力检测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做听力检测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一级>90(好耳)总所周知司法鉴定中有一项是听力检测,就是申请鉴定人需要对其听力做一个专业的伤残等级鉴定,通常情况下听力残疾可以分为四个等级,并且鉴定机构做听力检测是专业的检测标准的,那么您知道司法鉴定做听力检测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吗?下面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一、司法鉴定做听力检测的具体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二、听力残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

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 (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音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当地人)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树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确定其言语识别率。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1)、平均听力损失:指(A)500HZ、(B)1000HZ、(C)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

A B C平均听力损失(dB)=3(2)、言语识别率:指受试这正确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伤情鉴定的级别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五种。

轻伤可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调解处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是哪些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不危及生命,留下组织器官结构,轻微功能损害或影响外观。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以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二级轻,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法医鉴定而言,轻伤一级当然比轻伤二级重。

但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没有区别,因为审判实践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较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没有建立不同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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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听觉是一种经过大脑皮层分析的感觉,其由传音结构和感音器官构成,两个系统中任何部位因损伤或疾病导致结构或功能障碍,均可以引起听力下降。

听力测试是通过声音刺激听觉器官得出数据来显示听觉系统病变的技术,其目的是通过测试了解听觉功能状态,鉴别听力障碍的类型和程度。

临床法医学上的听觉障碍具的以下特点:1、以伴有中颅窝的颅底骨折多见,单纯迷路震荡、内耳损伤少见。

2、患者被延迟发现、未经检查治疗的情况较多见。

3、轻、中度听觉障碍多见,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以上的相对少见。

4、老年性耳聋与听功能损伤并存占一定比例,鉴定时应考虑年龄衰减。

5、耳廓损伤占耳损伤的比例较小。

听觉障碍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涉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鉴定标准的诸多条款。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七条要求一耳语言听力减退在91dB以上,第十八条要求两耳语言听《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要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力减退在60dB以上。

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也要求依据《WHO听力损失分级》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客观准确地评估听阈和确定听力下降的性质、听力损伤的部位是听觉障碍鉴定的前提。

听力检查方法1、纯音听阈测试按照国家标准GB/T16403-1996《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阀基本测听法》规定,测试方法采用上升法或升降法进行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的检测。

在纯音听阈检查结果异常时应在同一试验室进行复查,比较多次结果在各频率的符合性,若符合性不好(相同频率听阈相差大于15dB)时,说明有伪聋或精神性聋,则检查结果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

纯音听阈只能说明受试者耳对各种频率纯音的听敏度情况,不能完全反映其听功能状态,例如感音性耳聋者常有“只闻其声,不明其意”的情况。

①传导性聋:骨导曲线正常或接近正常,气导曲线平坦,或低频听力损失较重而曲线呈上升型。

②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曲线呈渐降型或陡降型,高频听力损失较重,骨导曲线与气导曲线接近或互相吻合。

③混合性聋:骨导曲线下降,气导曲线又低于骨导曲线。

最重要的范围在500~2000Hz之间,称人的语音范围(speech tone range)。

听力损失程度一般以500Hz、1000Hz及2000Hz的平均听阈来估计。

2、声阻抗-导纳测试法声阻抗-导纳测试法是客观测试中耳传音系统和脑干听觉通路功能的方法,简称声纳抗。

当声波传到鼓膜时,一部分声能被吸收并传导,称声导纳;一部分声能被阻反射回来,称声阻抗。

中耳阻抗越大,声导纳越小;或者说声能传导越小,反射的越多。

所以,从反射回来的声能可以了解中耳传音功能情况。

测知这种声导纳(又称声顺)和声阻抗变化的仪器就是声阻抗-导纳测试仪,临床用于诊断中耳各种传音结构的病变、咽鼓管功能检查、感音神经性聋与传导性聋及精神性聋的鉴别、响度重振的有无、面瘫的定位、耳蜗与蜗后病变的鉴别、以声反射客观估计听阈等。

它可补充甚至纠正其他听力检查法的不足,但不能取代,需结合其他检查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3、听觉诱发电位听觉诱发电位(auditory evoked potential,AEP)是利用电子技术记录因声音刺激而在听觉神经通路所诱发的电位变化的方法。

由于近代听觉电生理学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诱发出的微弱电反应能清楚显示,以客观评价听觉系统的功能状态,在临床鉴定上其主要适用于不能配合检查的成年人及婴幼儿的听阈测定、功能性聋与与器质性聋的鉴别、耳蜗及蜗后病变的鉴别、听神经瘤及某些中枢病变的定位诊断。

现将常用的电反应测听法介绍如下:(1)听觉脑干诱发电位(brainstem auditory evoked potential,BAEP) 诱发的听神经电位来自5个不同部位,如在较强的声级刺激(60-70dB SL)则可从颅顶测到7个波峰,主要为I~V波,分别由蜗神经(同侧)、蜗核(同侧),上橄榄核(双侧)、外侧丘系核(双侧)和下丘核(双侧)所产生,Ⅵ和Ⅶ波可能分别来源于膝状体和听放射。

Ⅰ波潜伏期2ms,其余每波均相隔约1ms。

各波潜伏期均随刺激声减弱而延长。

V波出现最恒定,与主观听阈相差10-20dB,故可用作测定客观听阈的指标。

双耳波V波间期差是一重要参数,一般认为大于0.4ms者,则示潜伏期延长的一侧有脑干病变。

目前强调双耳波I~V波间期差的重要性更大,如大于0.4ms,亦示潜伏期较长的一侧有脑干病变,尤其对小脑桥脑角肿瘤的诊断有实用价值。

刺激声常用短声(click),滤波范围80~3KHz,给声重复频率每秒10~20次,叠加1024次。

一般应在电屏蔽和隔音室进行。

本法采用表面电极,无痛、无损伤,全麻或睡眠者不影响结果,如和耳蜗电图联合应用,更可提高诊断的正确性。

(2)耳蜗电图(electrocochleography,EcochG) 耳蜗电图为目前测试耳蜗病变最准确的方法。

平时耳蜗中阶内有跨越毛细胞顶部的140mv的电位差(静息电位),在声音刺激下,声波自前庭窗传入耳蜗,引起基底膜的运动,致使外毛细胞的纤毛由于剪刀式运动而被弯曲,形成毛细胞顶部局部电流的变化,使机械能转换成电能,在内耳产生三种电反应:耳蜗微音电位(cochlear-microphonics potential,CM)、综和电位(summating potential,SP)和耳蜗动作电位(compound action potential,AP)。

耳蜗电图具有客观性、可重复性和精确性,故被认为是评价听觉外围感受器与其神经功能完整性的理想方法,其缺点是不能反映由脑干、听皮质异常引起的耳聋。

耳蜗电图的临床应用:测定客观听阈,适用于婴幼儿及不合作的成年人听阈的测定;传导性聋、非器质性聋、伪聋的鉴别;突发性聋的诊断、预后的估计(据报道-SP/AP比值大于0.27者,预后多较好);梅尼尔氏病的诊断;听觉径路病变的定位,CM消失示耳蜗病变,如CM正常而AP消失,则为听神经病变,如AP反应阈值明显优于主观纯音听阈,则示病变在脑干或更高中枢,多为小脑桥脑角病变。

(3)40Hz听觉相关电位(40Hz Audiotory Event-Re- lated Potential,40Hz AERP) 40Hz AERP是指给予声音刺激后,在头皮上所记录到的听觉神经通路电位的变化。

其主要特点是具有频率选择性,波形稳定,重复性好,幅度大,易于辨认,能判断主观听阈阈值,其反应阈值非常接近实际纯音听阈的水平,500Hz短纯音诱发的40Hz AERP反应阈与行为相差-10~30dB,1000Hz诱发者为±20 dB,40Hz AERP因此可弥补BAEP在反映听力时的不足,但其易受年龄、睡眠、镇静药物等影响。

听力检查方法在鉴定中的实际应用ISO1999-1975(E)对语言听力障碍的定义是:若500Hz、1000Hz、2000Hz 的平均永久性听阈级比ISO389相应频率的平均差,25 dB以上即有听力障碍。

本标准中的听力障碍均为语言听力障碍。

对于司法鉴定中需要进行听力检查的,原则上就根据实验室仪器条件全面细致地进行。

一般先进行主观测听,后进行客观听阈测定。

针对不同听力检测方法的优缺点,在鉴定中要多种检测方法联合应用,要根据不同损伤类型作选择性组合,并排除影响因素。

确定听阈:检查方法的顺序是: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BAEP,40Hz听觉相关电位或多频稳态听觉诱发电位等。

确定听力下降的性质、听力操作损伤的部位:声导抗,BAEP,耳蜗电图,耳声反射等。

必要时做前庭功能检查以及听通路影象学检查,如颞骨CT薄层扫描、耳蜗及神经CT 或MRI三维重建。

?1、纯音听阈的临床应用(1)听力计算方法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纯音气导听阈500Hz、1000Hz、2000Hz均值,即HL500Hz+HL1000Hz+HL2000Hz/3dB。

若听阈超过100dB HL,仍按100 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进为整数。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气导听阈均值×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

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的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

(2)听力障碍评定应以纯音听阈测定为基础,以客观听力检查方法加以验证。

采用多种指标方法、综合判断的方法。

纯音检测应按照国际标准GB/T16403-1996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的检测。

可以在短时间内(1-2天)在相同条件下重复测试(同一个听力实验室,同一个检测人),若多次测试相关性好,同一频率误差在10 dB以内,则可作为可信的行为听阈;若两次测试结果相关性不好(同一频率误差率>10 dB),提示伪聋功能性聋或夸大性情况,则应行进一步的客观听力检查。

?2、AEP的临床应用(1)测定听觉敏度对于BAEP来说,分别给予75、55、35dB HL的短声刺激,观察V波的出现并测量出V波的潜伏期,然后根据V波的出现与否,估计听阈,并作出潜伏期/强度函数曲线,但必须强调这种测试的正常结果并不同于“正常听力”,因为在皮质损害所在的听力障碍者BAEP可以正常。

?(2)确定听力损失的性质V波潜伏期/强度函数已被用来作为听力损失类型,即传导或感音-神经性分类的标准。

传导性听力障碍时斜率增大,即低强度刺激时潜伏期明显延长,而高强度刺激进潜伏期接近正常。

(3)听觉传导通路异常的定位诊断鉴定耳蜗和蜗后的疾损,确定脑干听觉通路功能异常的部位。

如一侧的V波潜伏期长,则提示同侧脑干疾损;一侧的I~V波的峰间期即中枢传导时间较对侧延长0.4ms以上时提示同侧脑干疾损;双侧V波潜伏期大于0.4ms时,则提示潜伏期较长的一侧脑干损伤,此时BAEP不一定与听神经功能状态相符合。

(4)鉴定伪聋或诈聋BAEP在法医学鉴定中的一个非常有效用途是用于鉴别是否存在听力损失。

对于愿意合作的受试者来说应用主观测定其听力是非常准确可靠的。

但对于一个不合作的受试者在其有意夸大其听力损失的程度或者诈聋等情况下,要应用主观测听法准确测定受试者的真正听力是无法实现的。

一般来说,如果应用某一强度的短声刺激能够诱发出典型的BAEP波,则可以认为受试者具有相当水平以上的听力,也就是说受试者的BAEP 能反映受试者的外周的听觉敏度和脑干听觉通路的神经传导能力。

当主观听阈比BAEP估计听阈高出10 dB以上时,在排除功能性或器质性听力障碍等影响因素基础上,即可认为受试者是伪装听力障碍或夸大听力障碍程度。

(5)复核主观听觉测示的结果BAEP技术的另一个重要应用是用于复核受试者主观听觉测示结果,这在婴幼儿特别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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