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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我国各类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所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具有普适性。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伤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为住户提供贴心、便捷的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小区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确保居民共同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进行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和紧急事件,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确保小区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经营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住户监督。
第十一条住户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保持公共秩序,正确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配合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住户的组织形式,拥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住户有权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第十五条住户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社区居委会等投诉,要求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干扰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若存在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伤害住户合法权益、侵犯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物业管理机构,住户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对所有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多户共用的房屋、建筑物、设施和场地等实物资源进行维护、运营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服务内容及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管理、安全监控、维修养护、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停车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居民需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维修养护需要,合理使用预算,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同时,应当提高维修养护的效率和质量,并及时处理居民维修请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提高环境整体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防止乱停车现象,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确保小区交通秩序和居民停车需求。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和保养,以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向业主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分类计费,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调整。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 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服务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推广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化活动等服务项目,推广先进的管理和科技手段,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主管理、互联互通、协同共同,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现代化。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入住物业管理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守信经营,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保护公共财产,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职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等,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信息咨询、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开展自主评估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业主服务在线化、便民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专用账户管理维修资金,合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完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小区的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综合体,以及养老院、学校、医院等特定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居民、业主之间的沟通合作,形成社区和谐稳定的局面。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保洁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明确在物业管理合同中。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享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权利,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居民享有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但应当按规定使用并保持其整洁。
第十二条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业主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业主和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执行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缴纳物业费。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接受居民、业主的监督,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责任人,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十七条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解释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向居民、业主公告。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六)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六)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的使用;(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每三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一)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额;(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重大违约行为;(三)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其职责;(四)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制定背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提高物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条例。
二、主要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公共部位的维护、管理、保养;2、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3、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4、物业使用规定的制定和执行;5、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6、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7、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2、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3、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4、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和监督;5、查阅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6、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利;7、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请求和诉讼。
同时,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3、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4、按合同约定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5、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6、对房屋装修及时进行报批、验收,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7、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其中,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2、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费用;8、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范文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2日市第十二届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22日第十二届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人民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民、财、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人民府应当对本行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事务中的各类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积极伙伴和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管理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3.征收物业费,并按时使用物业费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建。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必要的管理岗位,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的具体操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培训。
第三章住户权益第七条住户享有使用和共享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住户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作出回应。
第九条住户有权参与社区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是指为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所需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收取原则应公开透明,具体收费标准和用途应向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以下不当行为之一的,应当被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处理:1.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对住户权益造成损害的。
2.滥用职权,给业主和住户造成损失的。
3.违反收费程序和标准,索取和收受不合理费用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有重大失职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住户的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小区内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为住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物业管理条例的完整版内容,旨在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不动产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使用人权益,推行精细化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物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合法财产使用权,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自治事务,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强行进行拆迁和改建等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与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公示,严禁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妥善管理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1.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小区和其他不动产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docx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利,维护业主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坚持依法、透明、诚信的原则,为业主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范围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等工作,居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管理,秩序维护,共有部分的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变相提高物业费用或违规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物业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有权依法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监督主要由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共同监督完成。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投诉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提出,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投诉未得到处理或不满意处理结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请求调解。
第五章物业费用的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精梳版.精梳版.docx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PPT
(8)支座两端梁内直径相同的面筋应贯通不得截断。 境的作用,同时也具有较好的水土保持功能。
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 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 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 因此,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1.7903m2。
前期物业管理
01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 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终止。
02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