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方法分类:法律适用三大思维模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裁判方法分类
法律适用三大思维模式
文|唐正洪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每一个依裁判职责适用法律的人来说,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写在纸上的,看得见摸得着,易于识别与记忆。

而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则隐匿在适法者的大脑里、潜意识中,看不见摸不着,难于察觉与发现。

然而,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却客观存在,它是适法者在长期的裁判工作中养成的思维习惯。

虽然这种养成性思维习惯不易被适法者自己所觉知,但是它却决定着适法者的裁判思路及方向。

本文试对民商事裁判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进行分析。

虽然分析的对象,是民商事裁判法律适用思维模式,但是对其他裁判类型,如刑事裁判及行政裁判,同样适用。

二、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分类
根据对不同裁判者法律适用思维倾向的观察与分析,笔者将裁判者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归纳为三类:概念逻辑裁判法、价值利益裁判法和公共政策裁判法。

(一)概念逻辑裁判法
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概念及逻辑两部分组成。

而构成法律规范的概念及逻辑有两个特点:一是客观存在;二是能够自洽。

因而,所
谓法律适用,就是运用概念及逻辑进行推理,最终得出裁判结果。

并认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结论,才是正确的裁判结果。

(二)价值利益裁判法
即认为法律规范,是人们用来实现社会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工具。

因而,所谓法律适用,就是进行公正的价值判断及合理的利益衡量,最终得出裁判结果。

并认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结论,才是正确的裁判结果。

至于,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之间如果存在冲突,则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
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特殊的公共政策。

其特殊性体现在:既要进行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又要以特定的形式——司法方式(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予以呈现。

因而,所谓法律适用,就是在法律的引导下,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并最终得出裁判结果,且该裁判结果必须以符合司法要求的方式呈现。

并认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结论,才是正确的裁判结果。

三、法律适用三种模式的特点
(一)概念逻辑裁判法
1.基本特点。

a.优点:概念逻辑裁判法有法学理论的支撑,方便进行学理交流;b.缺点:具有形式主义倾向,容易导致机械适法;c.习惯使用者:初学型及理论型适法者。

2.综合评析。

法律规范是虚拟的事物,但是其可因法律裁判的确定,而使其具有客观性。

但是,法律规范背后的概念及逻辑,则完
全是虚拟的事物。

用虚拟的概念与逻辑进行推理,无法得出唯一的裁判结论。

由于每个人对概念与逻辑的理解不一样,因而采用概念逻辑法所得出的裁判结论,就必然不一样。

因此,概念逻辑裁判法非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

(二)价值利益裁判法
1.基本特点。

a.优点:价值利益裁判法可能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b.缺点:脱离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可能会导致司法擅断和枉法裁判;c.习惯使用者:初学型及外行型适法者。

2.综合评析。

由于每个人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各不相同,如果完全脱离具体的法律规定,仅凭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进行裁判,不仅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多样性,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司法擅断及枉法裁判。

因而,价值利益裁判法,实为“春秋决狱”的现代版。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
1.基本特点。

a.优点:公共政策裁判法,可以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b.缺点:在个案上可能会牺牲当事人的正当利益;c.习惯使用者:成熟型、专业型适法者。

2.综合评析。

公共政策裁判法,既可以避免概念逻辑裁判法的机械裁判倾向,也可以避免价值利益裁判法的司法擅断倾向,是较为规范妥当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

四、举例说明三种裁判思维模式
(一)概念逻辑裁判法实例
1.不规范承揽或雇佣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不规范的承揽或雇佣关系,在其因发生伤亡事故而引发纠纷的较多。

对此,一般的裁判路径是:首先判断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再具体确定适用的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种裁判思维模式,就带有概念逻辑裁判法的痕迹。

因为,对承揽与雇佣的辨析及区分,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侵权责任关系。

虽然,合同关系对侵权责任构成有较大影响,但是在不规范的承揽或者雇佣关系中,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情况,对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没有约定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裁判者硬要将其确定为承揽或雇佣关系,无异于“削足适履”,属于用合同关系解决侵权责任问题。

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再如,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的裁判思路是由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这个方法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相反,如果对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的当事人,就确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处理方法,在逻辑上则是有问题的。

因为,物件侵权由产权人承担责任,只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种情况,当事人即使不是产权人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这类案件的核心仍然是侵权责任构成问题,而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问题,由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只是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的方法之一。

可见,概念逻辑裁判法的特点,是离开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通过采用概念及逻辑的方法,在其他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中间环节,来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其方法给人一种南辕北辙的感觉。

(二)价值利益裁判法实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连环转包分包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连环发包、转包、分包的情况较为多见。

对其中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有的采取的解决方法是:将发包人、转包人及分包人等全部追加为被告,并判决这些主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显然,这种裁判方法,就是价值利益裁判法。

即以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打破合同的相对性进行裁判,脱离具体的法律规定。

同时,这种方法属于用侵权责任理念解决合同关系问题。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实例
1.深圳鹦鹉案
2016年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6只鹦鹉;另外,事后警方还从王鹏家中查获45只鹦鹉。

其中,达到犯罪标准的鹦鹉,均为王鹏自己驯养繁殖。

一审法院认定,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3月30日,二审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

该案争议焦点为:“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相应物种,均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网上有观点认为,王鹏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其不具有主观恶性及
社会危害性,不应适用《野生动物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这种观点,其背后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就属于价值利益裁判法。

而二审法院采用的方法,则是公共政策裁判法。

2.广州许霆案
对2006年发生的广州许霆盗窃案,初次审理时法院量刑无期,其裁判方法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属于于概念逻辑法;再次审理时法院量刑五年,其裁判方法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属于公共政策裁判法;而网上则有观点认为对许霆应判无罪,其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则属于价值利益裁判法。

五、法律适用思维模式的特点
(一)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具有一定群体性
1.初学型、理论型适法者,习惯于概念逻辑裁判法;
2.初学型、外行型适法者,习惯于价值利益裁判法;
3.成熟型、专业型适法者,习惯于公共政策裁判法。

(二)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具有一定阶段性
1.适法者在其职业生涯的初期或中期,倾向于概念逻辑裁判法;
2.适法者在其职业生涯的中期或晚期,倾向于公共政策裁判法。

(三)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具有一定可变性
在此案或此类型案件中倾向于此思维模式,而在彼案或彼类型案件中则倾向于彼思维模式;在解决此问题上倾向于此思维模式,而在解决彼问题上则倾向于彼思维模式。

最后,用六个成语形容法律适用三种思维模式:1.概念逻辑裁
判法——削足适履、南辕北辙;2.价值利益裁判法——道义为名、春秋决狱;3.公共政策裁判法——中规中矩、法理兼得。

正洪观点与你同行
关注司法观照内心
本公众号定期分享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资料
正洪观点(微信号phx10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